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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9-11-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提高政府应对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群众,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和科学指挥,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事故的有效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和预防应对事故的科技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驻地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部门管理、分级响应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落实各级应急响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和专家机构应紧密协作、形成合力;涉及到跨部门、跨县域或多领域的,各单位要服从指挥,主动配合,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快速有效,社会各方力量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

  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重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管理等社会管理机制,组织和动员社区群众积极参加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增强公众的识灾、防灾、减灾、防事故的意识。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西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四)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中毒)30人以上,或重大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均属于本预案适用范围,包括: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建筑、市政工程安全事故;

  3、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4、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6、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7、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一)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1、县政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县政府设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县长

  县人民武装部部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电力局局长

  县电信局局长

  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根据事故单位情况确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县政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①全面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统一指挥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②对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研究决定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重大事项;③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工作情况;④负责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政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现场情势分析,搜集、汇总事故救援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救援情况;②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③按照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具体督促、指导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现场指挥部与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联系;④组织检查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准备工作情况;⑤处理县领导小组具体事务,办理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县政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指导、协调、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时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必要时,县安委会指派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县安监局局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跨县域特大、特殊事故的现场总指挥由县政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①召集各救援部门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救援部门或单位的工作职责;②组织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临时性强制措施;③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事件影响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④具体组织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⑤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并及时向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现场救援情况。

  (二)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县安委会各成员,进行现场情势分析,并根据现场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救援技术方案。

  2、县公安局事故发生地派出所应当协调和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工作;对有逃逸可能的肇事者等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牵头负责处置。

  3、县政府办负责协调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民政局负责协调指导伤亡人员家属善后处理工作及现场群众、职工情绪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县卫生局负责组织伤亡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尽最大努力挽救伤者生命;紧急情况下,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

  6、事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必要的人力、物力全力配合实施救援。

  7、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的清消与处置。

  8、县财政局负责事故救援的后勤保障、资金投入和生活供应;县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社会救助工作。

  9、县电视台、新闻宣传中心负责提出有关应急救援宣传报道意见,研究拟订应急救援的对外表态口径,并负责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10、县武装部根据险情组织民兵配合公安、消防等力量参与县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高陵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和县级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体系、乡镇政府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机构和志愿者队伍共同构成。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控与报告

  1、信息监控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及统计分析,建立全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进行更新。重大、特大以及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和市政府。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知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均需及时通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2、事故报告

  (1)一旦发现事故征兆或已经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

  (2)居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向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报告和反映事故信息;

  (3)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以及各应急救援部门,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迅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值班室报告;

  (4)乡镇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重、特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处理时,要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二)预警预防行动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企业办应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在确认各种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和专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必要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建议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适时启动相应级别预案。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分为四级,分别是:

  一般(IV级):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30人以下重伤或30人以下中毒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00万元的事故;

  重大(Ⅲ级):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30-60人重伤或30-6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

  特大(Ⅱ级):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60-100人重伤或60—10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3千万元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经济损失大于3千万元的事故。

  其中IV级事故预警信息由县安委会上报县政府或者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发布;Ⅲ级事故预警信息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决定发布;Ⅱ级以上事故预警信息逐级上报后,由市政府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决定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对应:一般(IV级)、重大(Ⅲ级)、特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信息,依次启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县政府后,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Ⅲ级):

  (1)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含)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跨区域或跨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县政府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

  2、县政府应急救援机构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工作状态;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刻启动工作;

  (2)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级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级各类、事故灾害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指挥机构在信息整合基础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士时,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外办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协助工作。

  (三)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1)重特大事故险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迅速采取优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或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

  (2)乡镇政府接到重特大事故险情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掌握初步情况,采取必要措施疏散现场人员,首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向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报告。

  (3)县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相应机构,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积极组织各方面力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事故进行控制和救援,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尽快控制事故使其向好的方向发展。

  (4)采取科学、安全、高效的救援方案,救援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主要是现场医救和就近医救。应急救援过程中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必须移动或破坏现场物件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拍照、录音、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

  (5)加强治安管理,保持现场秩序,保证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依据险情,进行社会动员,正确引导,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和骚乱。

  (6)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组织人群安全疏散,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的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施。

  2、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时,及时上报市级救援机构,组织更大力量遏制事态发展。

  (四)指挥和协调

  应急状态时,县政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采取有力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授权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协调指挥。

  (五)新闻报道

  伤亡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重、特大事故,由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六)应急结束

  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经报请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可宣布结束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事故紧急处置结束后,县安监局会同市安监局要适时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县总工会、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卫生局负责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人员医治、灾后重建、组织捐赠等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保险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指派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调查报告总结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向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县安委会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如果县内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应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建立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各自辖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事故信息。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事故相关单位会同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快速调度、采购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不得延误事故救援时机和时间。

  (三)应急队伍保障

  以公安、消防、医疗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加强各联动单位同县安委会办公室的业务联系,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各专业救援队伍要将其人员编制、技术装备、执行能力等总体情况及时向县安委会报告备案。

  (四)交通运输保障

  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救援需要和可能,迅速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抢修受损失的道路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状态。

  (五)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根据县内各医院的救治能力、专长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结合事故现场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医疗卫生小分队进入现场救护。

  (六)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和相关保卫工作;事故所在的乡镇政府协助做好当地治安保障工作。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秩序。

  (七)物资保障

  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八)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

  对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九)社会动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办公室、财政局、民政局以及各乡镇政府共同协调,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建立紧急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必须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结合我县实际,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救技能,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二)培训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每年定期组织各自范围有关专业生产安全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重特大事故救援业务培训。

  县安监局应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资格培训中强化应急处置方面的内容。

  (三)演习

  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各自辖区、系统内工矿商贸企业应急救援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工作。适时组织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指生产经营单位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维护管理。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部门,在本预案正式发布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县安委会审定,作为本预案的子案备用。

  依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县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

  县安委会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事故救援情况,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奖励

  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1)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表现突出的;

  (2)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3)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四)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和解释。

  (五)本预案所涉及的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以确保救援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