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全镇矿山企业事故应急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事故抢救的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水平,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本着“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快速出动、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院桥镇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矿山基本情况
我镇现有矿山企业2家,分别为:
1、台州市黄岩山鑫采石场,位于院桥镇唐家桥村,矿区占地面积27000m2,企业从业人数15人,企业负责人朱冬军,电话13605762333,办公室84870677。
2、黄岩强盛石材有限公司,位于院桥镇上岙村,矿区占地面积13320m2,企业从业人数20人,企业负责人陈后春,电话13957630306,办公室84842001。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辖区内,由于人为过失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矿山企业重大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事故。具体指矿山企业一次性人员死亡3人以上,受伤5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事故类别
1、矿山企业爆破作业时引起的事故;
2、宕面阴山坎造成的塌方事故;
3、由于自然灾害引起的山体大面积滑坡造成的事故。
4、矿区内因作业机动车引起的事故。
5、矿区作业时因飞石失控引起的事故。
四、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成立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处置总指挥部,总指挥部下设一个办公室和5个小组。具体工作由政法办、工办、社会发展办、工会、院桥中心卫生院、院桥国土所、院桥派出所、灯塔村、合屿村、唐家桥村、上岙村、沙门店村负责落实。
(一)总指挥部
总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法副书记、工业副镇长、派出所所长、国土所所长担任,成员由各小组组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迅速了解事故的相关情况,作出决策,并发布相关信息。
2、组织落实和布置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应急救援小组的工作。
(二)总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工业副镇长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的有关情况。
2、履行现场指挥职责,协调和统一调动有关人员,对有关情况的处置作出具体部署。
3、定时向总指挥汇报抢救、处理情况,并根据总指挥部的部署,及时调整具体应急救援措施。
4、完成总指挥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抢险救灾组
组长由工办和武装部领导担任,成员由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事故现场进行救护和清理,如营救、寻找受伤、失踪人员等。
2、协助安置受伤人员。
3、帮助事故现场恢复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4、清理、抢修毁坏设施,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完成总指挥部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四)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分管副镇长担任,成员由院桥中心卫生院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疗队进入事故现场,开设救护所,负责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2、及时提供救治所需的药品和救护器械。
3、向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提供精神和心理卫生等方面的帮助。
4、完成总指挥部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五)治安保卫组:
组长由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派出所、政法办、护村队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工作。
2、设置警戒区域并进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
3、维持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
4、指挥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5、完成总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事故调查组
组长由工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公安、工会、工办等有关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对事故现场展开调查,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2、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订落实好安全防范补救措施。
3、做好事故伤亡情况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4、配合做好事故死伤人员家属的抚慰工作。
5、完成上级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善后处理组
组长由政法办主任担任,党政办主任担任副主任,抽调有关人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处理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2、协助做好保险财产、人身伤害及死难者的赔偿工作。
3、提供事故处理必需的车辆、物资供应。
4、完成总指挥部办公室交给的其他任务。
五、事故处置程序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接到事故报告的相关单位应立即向总指挥部报告,并采取一切办法切断事故源。
(二)总指挥部迅速将事故情况通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院桥国土所、院桥派出所及发生地村(居)。
(三)总指挥办公室迅速通知机关指挥人员立即赶住事故现场。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该预案的分工开展工作。指示有关小组查出事故发生的部位和原因,下达处置指令。
(四)事故现场必须要用隔离带隔离,以免旁观群众骚扰,使事故调查组可以迅速进行现场查明原因,组织抢救。
(五)必须就近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急救。
六、附则
1、本预案与《黄岩区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院桥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并执行。
2、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