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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009-11-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调度救援力量,快速实施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市、区)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火灾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重大火灾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火灾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尽其职,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商场、宾馆等重要建筑(设施)或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商场、宾馆等重要建筑(设施)或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较大的发电厂、交通枢纽、商场、宾馆等重要建筑(设施)或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地市级党政首脑机关、应急指挥中心、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四)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发电厂、交通枢纽、商场、宾馆等重要建筑(设施)或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市、区)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市、区)级党政首脑机关、应急指挥中心、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三、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和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一)组织指挥机构。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火灾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重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市政府成立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和市消防支队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成员: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安全监管局、消防支队、贸易粮食局、监察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局、民政局、卫生局、环保局、气象局、信息办、保险协会、总工会,金华电业局、金华军分区、铁路金华车务段、武警市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的负责人组成。

  2.市指挥部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3)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4)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请示省政府,要求启动省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报告重大火灾事故,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事故现场周边的警戒和人员疏散,维护现场秩序;加强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畅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2)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制订完善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市灭火救援演练,建立火灾事故救援专家组。

  (3)市委宣传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重大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市贸易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5)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市监察局: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置重大火灾事故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在重大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发生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政府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7)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款物发放方案,指导、督促和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

  (8)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火灾发生时供水、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铺设临时供水管线,或关闭火灾发生地需要关闭的供气管道阀门,确保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火灾扑救用水;并及时提供建筑设计和相关设施资料。

  (9)市交通局: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

  (10)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汇总救治伤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市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减少人员伤亡。

  (11)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检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2)市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必要时报请省气象局对火灾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配合做好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鉴定工作。

  (13)金华电业局: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对事故发生区域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设置临时供电设备等措施,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电力保障。

  (14)市信息办:根据重大火灾救援行动的需要,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指挥畅通。

  (15)市保险协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企业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6)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维护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单位职工的正当权益。

  (17)金华军分区、武警市支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扑救和安全保卫工作。

  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市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二)日常办事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副主任,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应急状态下的职责

  (1)指导、组织开展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工作指示。

  (3)督促、检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4)做好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5)作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工作决策提出建议。

  2.常态下的职责

  (1)组织修订和完善预案,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制定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2)调查研究重大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全市重大火灾的应急机制。

  (3)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和有关专家信息库,开展应急演练及应急物质储备、经费保障等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组织全市处置重大火灾的培训和演练。

  (三)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1.现场灭火指挥部组织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市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市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政府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派。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2.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作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各部门协调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市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3.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救援行动组:负责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处置。

  (2)伤员抢救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

  (3)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

  (4)专家咨询组:负责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等。

  (5)事故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监测预防

  (一)火点监测。市、县两级公安局指挥中心及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二)火灾预防。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三)隐患消除。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Ⅳ级火灾事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2.应对Ⅲ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应对Ⅰ、Ⅱ级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地区或超出我市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其他地市或省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并立即向省指挥部报告,必要时要求启动省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二)跨区域增援

  市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市消防力量和装备,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县(市、区)消防力量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要在1小时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救援现场。

  按照“突出重点、区域共享”原则,以金华、义乌、东阳为重点,将全市划分为两个区域:

  1.第一区域:以金华市区为中心,周边城市为兰溪、武义;

  2.第二区域:以义乌、东阳为中心,周边城市为永康、浦江、磐安。

  (三)现场处置

  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1.医疗卫生救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应急处置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

  3.群众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四)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Ⅰ、Ⅱ级火灾事故信息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上报省政府、市政府。Ⅲ级、Ⅳ级火灾事故信息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2.市指挥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检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五)案件查处

  公安、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六)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具体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

  (七)后期处置

  1.事发县(市、区)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有关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事故理赔工作。

  (八)事故调查

  1.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市政府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市、区)政府协助调查,或经市政府同意,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调查;3人以下的火灾事故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省、市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保障。市信息办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二)资金保障。处置重大火灾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具体按照《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实施。

  (三)力量和装备保障。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确定由公安、交通、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四)技术保障。公安消防和科技部门加强在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中的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的需要。

  七、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县(市、区)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

  (二)培训。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义务)消防力量的培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灭火能力。

  (三)演练。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重大火灾救援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不断充实和完善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管理,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适时对本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市公安局备案。

  (三)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