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和控制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迅速、有效的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结合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为指导,针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容易突发重特大事故,且事故后果严重的特点,本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切实保证在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的采取措施,使事故能够得到快速、稳妥、有序、高效的处置,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最大限度的控制事故和降低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工作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现场急救与信息服务、与平时积极准备相结合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的专业和社会的应急救援资源,完善工作体系,做到责任明确、反应快速、救援有力。做到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各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主要集中在城关地区,化工厂、制冷、皂素、油脂、制药行业和三个气体充装站,大部分使用单位都能严格按照规范、规程要求对设备进行使用和定期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订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能严格执行。但仍存在个别单位因各种自身管理状况,设备使用周期长,检验维护保养不到位;个别个体私营企业安全投入不足,对安全重视不够,无专业管理人员等原因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特别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方面),其现状是“总体平稳、但不容乐观”。随着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低级别设备的陆续更换、人员操作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县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一定会走上一个新台阶。
三、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界定: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按照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本预案所指重特大事故是指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无人员伤亡但设备爆炸的事故。
3.1预警范围
3.1.1预警和预防机制
3.1.2预警范围
各县区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质监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数据库,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逐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并保证监察网络准确、快捷、高效。以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利用定检、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手段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档案,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4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
(一般)IV级为可能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较重)III级为可能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II级为可能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特别严重)I级为可能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3.5预警行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市政府或省质监局。
四、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可以直接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直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事故类别;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地质监部门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当出现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时,市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启动相关预案。在事故不能有效控制时,县质监局在取得县政府同意后立即报市质监局请求予以救援。
4.3信息共享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县质监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将实际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对涉及行政区域外的、在设备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告知或报告。县质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4.4基本响应程序
4.4.1基本应急
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后,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方案报告应急指挥部,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展开救援工作。
4.4.2扩大应急
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政府根据情况动用宣传、公安、军队等部门进行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社会动员展开应急救援。
4.5指挥与协调
在事故应急救援中,按照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紧急配合,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家组的科学建议下,应急指挥小组对救援方案进行决策,组建现场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6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8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的处理意见。
4.9新闻报道
由县突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4.10应急结束
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具备下列条件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宣布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民政、财政、环保、劳动、建设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社会救助、现场清理与处理工作。
5.2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按事故等级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以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县质监局建立与市质监局、各成员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事故救援专家组及专业抢险队伍)的通讯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622104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话:2592501 2592512县质监局局长:15991968388县质监局安监股股长:13891613898市质监局安监科科长:13991613889 市特检所所长:13992662896)。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经贸局、安监局等部门应协助质监局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健全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由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责令有关部门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建立医疗卫生救援数据库,明确救援队伍、专业特长、应急措施、医疗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并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的措施。
6.6技术保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成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并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6.7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指挥长决定另行协调解决。具体工作经费按照《汉中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6.8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末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七、宣传、培训:
7.1公众宣传教育
全市各级质监部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积极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等知识。教育部门及各新闻媒体做好配合宣传工作,并协助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突发应急预案及抢险电话。
7.2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3培训和演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救援知识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并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提高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操作、管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水平。
7.4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八、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立地点、成员职责:
8.1、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总指挥长:由县长、常务副县长或者安全生产主管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长:由西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贸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西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质监局、公安局、经贸局、安监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交通局、卫生局、计划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和有关乡镇政府组成。
8.2、应急救援程序
8.2.1组织体系框架描述:以突发特种设备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事件预测、预警、接警、报警、处置、结束、善后等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见下表:
响应过程 |
政府办 |
安监局 |
质监局 |
经贸局 |
乡企局 |
公安局 |
消防大队 |
卫生局 |
气象局 |
氮肥厂 |
事件预测 |
|
协作 |
主管 |
协作 |
协作 |
|
协作 |
|
|
参与协作 |
预警 |
|
主管 |
主管 |
协作 |
协作 |
|
协作 |
协作 |
协作 | |
报警 |
|
协作 |
主管 |
协作 |
协作 |
|
协作 |
协作 |
协作 | |
接警 |
主管 |
协作 |
协作 |
协作 |
协作 |
协作 |
协作 |
协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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