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实施属地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应急领导原则。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
各级相关部门根据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确保所建立的应急工作机构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的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反应体系。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军民结合、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与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平战结合、科学应对、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平时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
2.1.2 应急指挥机构
2.1.3 应急日常运行管理机构
2.1.4 现场指挥和救援机构
由突发事件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
3.4.2 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共享和处理
4.2.1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采集
4.2.2 信息分析和共享
4.2.3 境外人员通报程序和部门
4.3 通信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各级指挥机构的组成
4.4.2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
(1)应急指挥中心及应急指挥机构
(2)现场应急指挥部
4.4.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其隐患,都有义务向本预案规定的有关部门或各级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反应行动。
在接到事故报告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件等级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驻军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反应。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5.1 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力量的权限
4.5.2 处置措施的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港口、航道管理机构和港航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5.3 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的调用程序
4.6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4.7 事件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4.8 新闻发布
各级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新闻发布的规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和职责氛围,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渠道,并及时发布。
4.9 应急解除
4.9.1 应急解除判别指标
4.9.2 宣布应急状态解除的程序
由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5.1.2 灾后重建
因突发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申请纳入国家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3 社会救助
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 调查报告、总结与后果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
6.2.1 应急资源保障
6.2.2 经费保障
按照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宣传与信息发布
6.3.2 人员培训
6.3.3 演习
6.4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突发事件风险分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周期性评审与备案制度
7.2.2 评审方式
7.2.3 主办机构
7.3 奖励与惩罚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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