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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010-04-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的通知》及省建设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制定《瑞昌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

  二、事故可能发生的类别

  (一)深基坑坍塌;

  (二)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倒塌;

  (三)整体模板支撑体系坍塌;

  (四)多、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倒塌;

  (五)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三、事故应急处理指挥系统

  (一)市建设局成立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和其他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相关科(站、办、室)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成员名单、专家库名单、专业施工类应急抢救队伍库名单、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库清单详见附表一、二、三、四。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落实值班和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现场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力争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布置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紧急调集各类物资、人员、设备,当事故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力量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做好稳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七)适时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法,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市建设局指挥部,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

  (二)建设局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并迅速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派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必要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市公安局或驻军及武警部队,请求给予支援。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的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应急处理预案

  (一)接到事故后10分钟内应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

  (2)指挥部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或指令相关部门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机械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二)应急处理措施

  (1)抢救方案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调集必要的机械设备及人员进行抢救。如有人员失踪,应尽快查清下落,同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请相关专家制定深化抢救方案,必要时请求军警部门协助抢险,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

  (2)伤员抢救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3)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自我保护在抢救行动中,抢救机械设备和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其它事项

  (一)本预案是建设局针对有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市建设局对本预案应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救援以事发现场施工队伍为主,对在救援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

  (四)市属及驻市施工企业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条例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完善,报有关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必须在最短时间内进入各自岗位,迅速开展工作。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瑞昌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

  附表二:瑞昌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专家库名单

  附表三:瑞昌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专业施工类应急救援队伍库名单

  附表四:瑞昌市建筑工程重特大事故应急物资设备库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