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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沅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0-04-21   来源:镇沅县政府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目的

  为切实履行和保证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组织和协调职责,做到反应迅速、有序,进一步增强政府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的生命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危害,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3.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特大、重大和一般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

  1.3.3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事故抢救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3.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将日常工作、训练、演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和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5  加强监控,科学决策。依靠科学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科学决策,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水平。

  1.4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各类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协调指挥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经济和商务局、卫生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监察局、环保局、民政局、交警大队、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镇沅供电公司、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矿山应急指挥办)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1.2  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协调参加应急救援的各部门工作;组织发动社会力量救援;救援行动结束后的工作总结等。

  2.1.3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与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部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向公众和传媒发布事故及救援信息,调配、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和有关专家参加救援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与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控制事故现场,防止破坏活动;根据需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为处置工作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依据。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车辆,保证人员和急救物资的道路运输。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矿山的地质信息;负责组织矿山救援人员对非煤矿山事故实施救援。

  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矿山事故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组织矿山救援人员对事故矿山实施救援。

  县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县总工会、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难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抢险救灾中各职能部门履职和事故调查处理过程及事故单位主要责任进行监察、调查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应急测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

  县民政局:负责人员疏散、受害人员营救、伤亡人员的抚恤和救济物品发放,迅速启动突发灾害地点应急救援机制。

  县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及人员运输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风、雨、湿度等数据。

  县电信通讯部门:负责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网络畅通。

  镇沅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事故救援供电。

  县消防大队:负责营救疏散工作,控制事故的火情并及时灭火,参与抢救现场受害人员,疏散处于危险地段的人员。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周围群众的撤离、疏散、安置及思想稳定工作。

  2.2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由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市矿山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县矿山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工作。救援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及建议。

  2.3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商驻地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  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全县各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资源所构成的网络。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系统等组成。

  矿山应急救援实行分级组织,即县矿山应急组织、各乡(镇)矿山应急组织和矿山企业应急组织。

  3  信息处理

  3.1  信息平台

  3.1.1  依托“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建立“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矿山事故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管理。

  3.1.2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收集、传递、报送矿山事故信息(含监测、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处置事故的政令等,应通过县矿山事故应急信息系统传输和处理。通过该信息系统联接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指挥机构办公室,实现全县矿山事故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3.2  信息处理

  3.2.1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负责全县矿山特别重大、特大、重大和一般性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的接报、研究判断和处理工作,根据对事故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矿山应急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2.2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对突发的矿山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事故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一般性事故要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3.2.3  矿山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一般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将信息报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并及时续报现场采集的相关动态信息。县矿山应急指挥办接事故报告后,对特别重大、特大和重大事故,应按规定向指挥部领导、成员和市矿山应急指挥办报告。

  4  预测、预报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统一负责全县矿山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4.1.2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建立全县矿山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定期完成矿山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县应急指挥部。

  4.1.3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组织对存在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高的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1.4  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制定矿山灾害与预防处理计划,同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2  预警

  4.2.1  一旦发现特别重大、特大、重大矿山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扩大迹象时,事发地监测、监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门通过分析、研究判断、做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报县矿山应急指挥办。

  4.2.2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各信息监测、监控和公众信息接警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矿山事故预警预测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建立各种专家评估系统和专门调查系统,对突发矿山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4.3  预警级别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

  红色、橙色预警信号由省级发布。

  黄色预警信号由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蓝色预警信号由县矿山事故应急指挥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重大(Ⅲ级)、特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当上一级预案启动时,下一级预案必须已经启动(事故分级及响应见附则10.1)。

  5.1.1  基本应急程序

  矿山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送事故信息并提出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如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指挥部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5.1.2  应急响应

  5.1.2.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①一次发生死亡1人至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或3人以下(含3人)被困井下(灾区)的事故。

  ②发生中毒或急性职业病30人以下的事故。

  ③尾矿库溃坝,造成1--2人死亡或1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社会影响较大,县矿山应急指挥办认为需要增援的矿山事故。

  超过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矿山事故,由县矿山应急指挥办申请市级增援。

  5.1.2.2  指挥和协调

  矿山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

  5.1.2.3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执行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决策和指令;迅速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生趋势,制定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矿山应急指挥办报告;组织指挥公安、交通、卫生、防疫、物资等应急救援;迅速控制事态,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中的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1.2.4  现场指挥部各处置工作组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处置工作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5.1.2.5  企业按规定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矿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救援。企业应急救援机构服从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5.2  紧急处置

  5.2.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5.2.2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并请求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5.2.3  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5.2.4  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5.2.5  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及时调请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5.2.6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5.2.7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5.2.8  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因抢险救援需要破坏现场时,要做好记录和现场标志。

  5.3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救援人员必须按《救护规程》规定做好安全防护。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保护装备,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5.4  新闻报道

  事故信息对外发布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

  5.5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整体救援工作结束由最高响应级别的矿山应急指挥部决定。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需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同级矿山应急指挥办。

  5.6  应急总结与评估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作出应急行动书面总结报同级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县矿山应急指挥办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等情况,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及修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安抚受害家属、受伤和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队伍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援记录、图纸等材料,向县矿山应急指挥办提交抢险救灾报告。

  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2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等工作。

  6.3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矿山应急指挥办组织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县矿山应急指挥部。

  7  保障措施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与各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

  县电信公司及移动、联通公司负责保障事故区域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矿山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通讯、信息网络的畅通。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保障

  7.2.1.1  矿山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7.2.1.2  根据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

  7.2.2  救援队伍保障

  7.2.2.1  县矿山应急指挥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救援队伍的组织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7.2.2.2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邻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7.2.3  交通运输保障

  7.2.3.1  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支持救援工作。及时组织运输力量,完成运输任务。保证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及应急救援专家能够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7.2.3.2  矿山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交警部门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抢险救灾时间。

  7.2.4  矿山救援医疗保障

  7.2.4.1  县紧急救援中心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县级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由卫生部门及时调请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7.2.4.2  矿山企业应与医院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职工的救护、矿山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7.2.5  治安保障

  矿山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治安保障由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2.6  经费保障

  由县人民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处理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物资调动,矿山企业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  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设立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  宣传、培训

  8.1  公众信息交流

  县矿山应急指挥部公布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信息,接警部门和电话,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

  矿山企业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学习本企业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以及避险、自救和互救常识。

  8.2  培训

  8.2.1  由县矿山应急指挥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各矿山救护队指挥员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强制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矿长安全资格培训时进行必要的矿山救援知识培训。

  8.2.2  矿山救护队要加强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并按规定对救护队员进行培训,确保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8.2.3  矿山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开展救援与自救知识的培训。

  9   监督检查

  县矿山应急指挥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对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和应急预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10  附则

  10.1  事故及预案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重大(Ⅲ级)、特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并与《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般(Ⅳ级)、重大(Ⅲ级)、特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相对应。

  Ⅰ级响应标准:在先期处置期间,报告省人民政府建议启动Ⅰ级响应标准。

  Ⅱ级响应标准:(省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市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10人以上、3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10—29人死亡,或60—100人中毒(重伤);国家安监总局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故灾难;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故灾难。

  Ⅲ级响应标准:(市级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县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3—9人以上死亡,或30—60人中毒(重伤);市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故。

  Ⅳ级响应标准:(县级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发生县级辖区内跨乡范围的事故,乡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故;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故。

  10.2  预案管理

  10.2.1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0.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应预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县、乡和矿山企业预案体系。

  10.3  奖惩

  10.3.1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0.3.2  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抢险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人员和财产牺牲的以及在抢救各类矿山事故工作中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追认为烈士。

  10.3.3  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不服从命令、临阵脱逃和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按照《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有关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