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目的
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煤矿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瓦斯爆炸事故、矿井火灾事故、煤尘爆炸事故、冒顶片帮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4预案体系
煤矿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5工作原则
煤矿事故救援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重、常备不懈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煤矿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中心
指 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煤管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2.2救援工作组
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后,由煤矿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向市政府、市安监局报告。市政府处置煤矿特大生产事故指挥中心迅速命令煤矿抢险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重大生产事故处置分5个组同时进行:
2.2.1抢救组
组 长:市煤管局局长
副组长:市卫生局局长
市安监局主管副局长
市煤炭局主管副局长
煤矿企业主要领导。
职责任务:
调集并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事故抢救工作。
2.2.2调查组
组 长:安监局主管副局长
成 员:市安监局、检察院、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等单位专业人员。
职责任务: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追查事故责任。
2.2.3善后处理组:
组 长:煤管局局长
成 员:煤矿矿长,市安监局、检察院、监察局、总工会、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
职责任务:
救治伤员,安抚受害者家属。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现场保护工作。
2.2.4交通治安保障组
组 长: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
副组长:市交警大队大队长
职责任务:
1)调集警力,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
2)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
3)协助救援工作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
4)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2.2.5医疗救护组
组 长:市卫生局局长
职责任务:
1)组织医疗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
2)协调各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3)协调血站、防疫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3 信息、报告
3.1信息收集和报告
煤管局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市煤管局及相关部门接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3.2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单位→煤管局→安监局→市政府主要领导→牡丹江市煤管局、牡丹江市安监局。
3.3新闻发布负责人
市委宣传部主管部长。
3.4通信联络
应急办电话:3123760;市安监局电话:白天3137221,夜间3132927;救护队:5803808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煤矿的专职救护队,要始终做好救护准备,值班的救护小队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各煤矿的兼职救护队员也要做到召之即来。
各煤矿要设非常仓库,备足风筒、水泥、板材、钉子、红砖及草袋子等必要的救护物资。
4.2事故控制、现场人员疏散、现场保护工作
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市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瓦斯(煤尘)事故由所在煤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配合,其它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协办。煤矿各类事故应采取相应的抢险救援办法进行处置。
4.2.1瓦斯事故处理方法:首先要进行通风,降低事故区域瓦斯浓度,使矿井空气瓦斯含量达到安全标准,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地点、事故范围,确定遇险人员位置,组织矿山救护队员进行抢救。
4.2.2透水事故处理办法:根据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资料,确定透水地点及透水量,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抢救。
4.2.3矿井火灾的处理方法:要确定矿井火灾的原因及波及的范围,按矿井灾害预防计划避灾路线迅速撤离井下人员,矿井内因火灾应采取密闭灌浆的方法处理,外因火灾可采用直接灭火方法处理。
4.3现场警戒人员来源及调度方法
重特大事故现场警戒由抢救组负责,指挥中心负责调集公安人员参与。
5 后期处置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做好伤者的医疗救护工作,协调工伤保险的理赔工作。维护事故后的社会治安,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不良影响。
根据事态情况,必要时公安局参与协调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6 保障系统
6.1人员保障
预案中涉及的部门及人员,要与有关部门保持工作联系,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变更相应的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联系。保证预案的有效实施。
6.2通讯(信息)保障
预案中涉及到的单位、部门、人员应保证相互间通讯、信息(利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的通畅,每半个月至少进行一次联系。保证预案的及时启动。
6.3抢险救援物资的保障
重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所必需的抢险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等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由预案中指定的单位储存,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并派专人管理。没有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各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6.4资金保障
事故单位承担应急救援费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
7 培训和演习
7.1培训
本预案中涉及的人员要参加相关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的培训,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
7.2演习
要定期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系统在突发事故时能正常有序的运行。
事故应急演练由本预案中的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煤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适用期限为5年,此期间,如无特别情况,不再编制、印发预案。
7.4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丹江口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下一篇:天然气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