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发生一次死亡(遇险)3人及以上;
(2)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20人以上;
(3)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级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日照市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称指挥部),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事故所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质监局、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担任,具体承办指挥部交办的事项、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指挥部下设5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环保局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负责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处置。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负责提供抢险所需物资、装备的调集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2市质监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日照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及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相关人员保持24小时信息畅通,确保能及时联系并迅速组织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中心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质监局办公室、特监科、监察室、特检所组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设在特监科,负责建立市局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各项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对各县级局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根据需要参与县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3县级质监部门职责
县级质监部门要建立适应本区域范围的应急救预案和组织体系,县级质监部门救援预案和救援组织体系的建立,可参照本预案,并符合当地政府要求及实际情况。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要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控:电站锅炉;石油、化工企业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炼油企业加氢反应装置的高压容器以及储存区的储罐;化肥企业的合成塔等高压容器;液化气体储罐;承压汽车罐车;医用氧舱;煤气和天然气管道;大型游乐设施;乘客电梯;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对预警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 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 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登记率达到100%;
(5) 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 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 县级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查处违规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及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市、县级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实行分类分级监管,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适时监控隐患的整治,特别是预警范围内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治。
3.3预警信息采集
各级质监部门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3.1 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专职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完善基层监察网络建设,以质监部门区域监管为主,发挥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协管员和大型企业、村、街联络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情况及安全状况。
3.3.2 完善山东金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变更、报停、报废)、定期检验、安全检查、区域监管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按照谁工作谁录入的要求,适时录入信息数据库;实行重要特种设备、危化品压力容器、人口密集区特种设备的数据库分类判断,一般隐患、严重隐患、重大隐患、特大隐患特种设备的分级判断;完善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3.4.1当以下事件发生时,立即做好实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 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 地震;
(3) 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灾难。
3.4.2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 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区)质监部门(电话为12365)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部门。
4.1.2 县(区)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市质监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1.3 市质监局在接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局。
4.2市质监局事故信息报告
市局接事故信息(市局12365,市局值班室8322771,市局领导,市局特种设备科)后,立即通知特种设备科科长,特种设备科科长立即通知科事故主管,起草事故报告信息(见附件一)、事故预案启动申请(见附件二)。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3事故预案分级响应程序
4.3.1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自救。
4.3.2县(区)质监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
4.3.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县(区)质监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质监局,市质监局接报告后立即报市政府视情况确定启动《日照市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4必要时上报省局启动《山东省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4《日照市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报告与启动
4.4.1特种设备科起草关于启动《日照市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请示,报经市局局长签发。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4.4.2得到启动市局预案的指令后,局办公室主任通知市局局长、分管局长、特种设备科科长、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质监局长,赶往事故现场;与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联络,确定救援措施。
4.4.3特种设备科科长接启动预案指令后,立即与分管局长保持联络,通知事故发生地分管县(区)长,通知市特检所(市局事故处理中心)赶往事故现场。通知市有关部门赶往事故现场。
4.4.4市特检所(市局事故处理中心)接启动事故预案指令后,立即启动技术救援预案,通知相应类别应急救援技术队伍集结,携带有关装备器材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待命。
根据救援指示赶往事故现场。
4.5现场救援
4.5.1事故现场救援组织
市局领导和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立即与当地政府救援组织结合,由指挥部确定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抢险救灾组。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消防支队、环保局、市局事故处理中心专业人员、专家队伍参照市局事故预案救援行动战术和程序及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抢险救灾方案,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抢险救灾,环保部门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检测处置。
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按各自职责同时展开相应救援工作。
4.5.2现场救援工作程序及要求
4.5.2.1 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次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防范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5.2.2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和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5.2.3 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危险介质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确认危险源,迅速开展技术检测,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对有毒有害介质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测定事故危害区域及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展,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难。
4.5.2.4 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露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5.2.5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5.2.6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地划分危险波及范围,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4.5.2.7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边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人员撤离。
4.5.2.8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和消除环境污染。
4.5.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事故救援的作业规程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实施救援行动。
4.5.4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救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脱、阻拦和拒绝。
4.6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及消除;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新闻发布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
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善后处理,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7.2事故调查分析和工作总结
7.2.1事故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7.2.2救援工作总结
救援工作结束后,市质监局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8保障措施
8.1应急救援装备、信息、资金保障
(1)市质监局建立值班制度,市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确保24小时畅通。
(2)市特检所(市局事故处理中心)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防护服)、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
(3)应急救援、事故抢险与调查等发生的费用,先期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数量不足时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垫付,事故调查结合后,根据责任确定支付单位和人员。
8.2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质监局成立事故处理中心及应急救援专家组,该中心设在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专家组成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市局事故处理中心及专家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8.3宣传、培训和演练
8.3.1 市、县(区)级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救援、抢险电话,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8.3.2 市、县(区)级质监部门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的应急培训、演练,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8.4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区)级质监部门应当将本地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报市质监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9.3预案解释与实施
9.3.1本预案由市质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3.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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