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 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预案》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遇险)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较大的锅炉、压力 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二)、一次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或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特大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定义。
(一)、锅炉
是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是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
是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
是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大型游乐设施
是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第四条 本《预案》为日照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日照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服从上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调度,协助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二) 迅速查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确定合理的技术处理方案、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三) 协助上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认定;
(四) 接受上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委托的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第六条 事故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接到报警后,首先对目标进行确定,根据我市实际,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特种设备主要有:大型电站锅炉、石油化工企业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及储存区的储罐、化肥企业的合成塔等高压容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储罐、液化石油气(液氨、液氯等)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大型医用氧舱、煤气和天然气管道、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电梯等。按照报警情况,迅速评估危险程度。
第七条 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所长领导、统一指挥;
(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
第八条 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所长担任组长,负责统一指挥我所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分管所长担任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应急救援的其它指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室主任组成,协助组长和副组长统一指挥、领导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统一指挥、领导我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 负责启动我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出救援决策;
(三) 负责对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 服从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的调度。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担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日照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人员的职责;
(三)接警后迅速组织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参加救援;
(四)与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领导小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将领导小组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
(五)及时办理领导小组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及时向市局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
(八)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事故现场会议;
(九)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三)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四)对职工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五)组织职工按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模拟特种设备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救援物品,主要配备以下物品
(1)、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2台;
(2)、自给式空气呼吸器6台;
(3)、隔热服4套;
(4)、防化服4套;
(5)、防毒面具10套;
(6)、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各10套;
(7)、安全帽20顶;
(8)、数码相机1部;
(9)、摄像机1部;
(10)、手提电脑一台;
(11)、照明、警报装置1套;
第十三条 《预案》的启动, 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四条《预案》启动后,有关人员要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岗位,并按以下分工负责:
(一)压力容器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
由容器室牵头负责处理,其他室配合。
(二)压力管道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
由管道室牵头负责处理,其他检验室配合。
(三)电梯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
由电梯室牵头负责处理,其他室配合。
(四) 起重机械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
由厂车室牵头负责处理,其他室配合。
(五)厂内机动车辆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
由厂车室负责处理,其他室配合。
(六)大型游乐设施引发的特种设备事故。
由培训室负责与上级联系处理,其他室配合
第十五条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穿戴救援防护物品。
第十六条 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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