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目的和指导思想
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昌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概念
烟花爆竹突发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时,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爆炸、火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烟花爆竹事故的分级
根据国务院《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参照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考虑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Ⅱ级,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Ⅳ级,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下或只有人员受伤,没有人员死亡;受灾30户(含30户)以下;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军地结合,分级管理,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应由本县处置的烟花爆竹突发事故。
本预案是《昌黎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2.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及储存基本情况
2.1 我县有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代批发企业1家,临时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100个,常年零售点15个。
3. 事故类别及现场区域划分
3.1 事故类别
烟花爆竹事故主要有爆炸、火灾二大类。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明火引燃、撞击、摩擦等人为因素和雷击、静电、高温、高湿引发自燃等非人为因素。
3.2主要处置措施
发生爆炸、火灾事故后,主要处置措施为:喷水灭火。
3.3 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危害范围分为3个区域。
3.3.1 事故中心区域,即距离事故现场0~140米的区域,该区域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设施及设备损坏,人员安全无保证。
3.3.2 事故波及区域,即距离事故现场141~180米的区域,该区域有可能发生人员和物品的伤害或损害。
3.3.3 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域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
4. 组织机构与职责
4.1 指挥机构
建立昌黎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指挥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总工会、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检察院等部门以及事故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及驻昌部队、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此外,供水、供电、电信、保险等有关单位参加。
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在烟花爆竹突发事故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烟花爆竹事故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4.2 专家咨询组
设立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县突发烟花爆竹事故的现状和发生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咨询意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
4.3 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它有关单位职责。
4.3.1 县供销社
是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烟花爆竹事故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准备等项工作;编制和完善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作为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4.3.2 县公安局(消防、交警、治安)
4.3.2.1 负责烟花爆竹爆炸、火灾事故的现场扑救工作;
4.3.2.2 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4.3.2.3 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
4.3.2.4 负责事故区域(包括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必要时的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保障救援交通畅通;
4.3.2.5 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等;
4.3.2.6 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4.3.2.7 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4.3.3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单位的经营资格审查工作。
4.3.4 县卫生局
4.3.4.1 负责烟花爆竹事故中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工作;
4.3.4.2 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4.3.4.3 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4.3.5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参加事故调查,负责事故中有关烟花爆竹质量鉴定工作。
4.3.6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参加事故调查,负责审查事故单位的经营资格工作。
4.3.7 县计划局
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等。 4.3.8 县交通局
4.3.8.1 负责组织烟花爆竹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4.3.8.2 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事故中运输车辆的评估鉴定工作,对押运和驾驶人员进行资格评估和确认。
4.3.9 县建设局
4.3.9.1 负责提供烟花爆竹事故中建筑物的相关技术支持;
4.3.9.2 负责对事故中受损的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工作。
4.3.10 县财政局
4.3.10.1 负责做好烟花爆竹突发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
4.3.10.2 负责烟花爆竹突发事故所需资金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
4.3.10.3 参加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4.3.11 县民政局
负责烟花爆竹突发事故中伤亡人员和受灾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配合做好其它善后工作。
4.3.12 县监察局、检察院
参加烟花爆竹事故相关的调查处理,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由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13 县总工会
4.3.13.1 负责维护烟花爆竹事故单位职工合法权益;
4.3.13.2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
4.3.13.3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4.3.14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3.14.1 负责事故中受伤职工的工伤评定和有关工伤保险事宜;
4.3.14.2 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4.3.15 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雨量等气象参数。
4.3.16 县广播电视局
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的报道,确保报道内容客观、真实。
4.3.17 县电信局
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通信工作,保障救援工作通信畅通。
4.3.18 供水部门
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确保烟花爆竹事故扑救用水。
4.3.19 供电部门
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对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的用电实施全面控制。
4.3.20 保险部门
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到现场配合市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付工作,必要时预付部分保险赔付,为事故处理提供资金支持。
4.3.21 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
4.3.21.1 制订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21.2 组织培训本单位的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
4.3.21.3 按照要求向县供销社报告烟花爆竹的储存数量以及有关安全防事故、应急准备等方面的信息;
4.3.21.4 发生事故时,组织职工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
4.3.21.5 发生事故时,协助做好现场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4.3.21.6 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4.3.22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
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行动中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专家组由县供销社负责组建。
4.3.23 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队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性质和特点,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进入现场,控制爆炸事故危险源,协助消防队救援受伤人员。
5. 监测、预测、报告、预警
5.1监测和预测
县供销社、镇、乡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施动态监测;并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5.2报告(报警)
镇、乡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部门、烟花爆竹事故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他与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责任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监测机构报告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烟花爆竹突发事故报告电话:
县政府值班室:2022132 县供销社:2022115 报警电话:119
5.3 信息报告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如因报告单位和个人上报信息不实、延误等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⑴发生事故的单位、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⑵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⑶事故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⑷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⑸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⑹事故报告人。
5.4 接警与处警
县政府值班室接警后,立即报送县应急办公室。县应急办公室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迅速、准确做出处警指令,查明情况,根据风险分析和等级评价,提出预警或应急建议,上报县应急委员会。
县应急办公室和县供销社接到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信息后,要立即派人核实,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社会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县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应急状态的,要立即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决定。
5.5 预警级别
依据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程度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严重,用红色表示。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烟花爆竹突发事故。该级预警的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发布。
Ⅱ级,严重,用橙色表示。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力的烟花爆竹突发事故;该级预警的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较重,用黄色表示。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烟花爆竹突发事故。该级预警的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发布;
Ⅳ级,一般,用蓝色表示。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烟花爆竹突发事故。该级预警的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发布;
5.6 预警决定的执行
县本级进入烟花爆竹突发事故预警状态后,县供销社和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
5.7 预警状态结束
县供销社要不间断地对烟花爆竹事故进行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县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时,要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是否结束预警状态,由县应急委员会在24小时内决定,决定结束的,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预案启动
一般(Ⅳ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响应;较大(Ⅲ级)事故、重大(Ⅱ级)事故和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由县应急委员会在进行应急响应的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6.2 分级响应
6.2.1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要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县应急办公室和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应急委员会确定事故的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2.2 一般(Ⅳ)级别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响应
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分应急预案(本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报市应急办请示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进行应急响应。
6.2.3 较大(Ⅲ)级事故重大(Ⅱ)级事故和特别重大(Ⅰ)级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响应,经县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成立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指挥部,启动县本级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6.3 响应程序
6.3.1 基本应急
6.3.1.1 信息研判
事发时,县应急办公室和县供销社要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6.3.1.2 应急工作启动
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的性质、等级确定后,要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6.3.1.3 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县供销社和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在第一时间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和做好防护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人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县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应急工作。
6.3.1.4 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县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县应指挥部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在县烟花爆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由单一灾种演变为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的,县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县应急指挥部,由县应急指挥部确定有关专业指挥部共同指挥或由县应急指挥部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6.4 应急结束
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县烟花爆竹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县本级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县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7. 现场应急救援专业组的建立及职责
7.1 县本级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迅速组成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必要时,县应急委员会向驻县部队通报事故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7.2 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组成下列救援专业组:
7.2.1 危险源控制组: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和县供销社负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等,人员由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抢险队伍和专家组成。
7.2.2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该组由县供销社和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
7.2.3 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工作。该组人员由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抢险队伍组成。
7.2.4安全疏散组:由县公安局负责,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工作。该组由县公安局、事故单位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7.2.5安全警戒组:由县公安局负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进行治安巡逻。该组人员由县公安局组成。
7.2.6伤员抢救组:该组由县卫生局负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者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者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县卫生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组成。
7.2.7物资供应组:由县发展计划局牵头,负责协调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县发展计划局、县交通局组成。
7.2.8其它保障: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8. 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在对突发烟花爆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县、镇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8.1.2 镇、乡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8.1.3 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以及转移地和事发地的卫生防病和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8.1.4 对在突发烟花爆竹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的,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因参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2 社会救助
事发后,因进行应急处置及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而需要社会救助的,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8.3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尽快深入调查,迅速开展理赔工作。
8.4 调查与总结
县供销社和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的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9. 附 则
9.1 奖惩
对在烟花爆竹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力、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处置义务的,以及截留、挪用、贪污应急资金和物资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2 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由县供销社具体负责,县政府批准。镇乡政府(各区管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3 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