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灾难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治理各类隐患,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3)落实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分析、果断实施、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辖区内的各煤矿设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和本企业内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市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总工会、卫生局、交通局、劳动保障局和市检察院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2.2、市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省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工作;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发布煤矿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指导产煤县(市、区)和煤矿企业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向省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发布煤矿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安监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指挥调动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有关县(市、区)政府、部门和有关人员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交通秩序、治安保卫和社会稳定,保障应急救援顺利进行。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治,使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市交通局: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等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分别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3 专业工作组
事故救援组:负责组织、指导事故救援方案制定,在全市范围内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援所需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煤矿发生事故,由事故煤矿所在地政府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担任组长。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医疗救护组:制定救护方案,协调医疗救护组织及专家、血站和卫生防疫部门,救治受伤人员并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启动市级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组长;启动县(市、区)级预案,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医疗救护医院院长担任组长。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工作。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负责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及死难人员抚恤、亲属安抚等。煤矿发生事故,由事故煤矿所在县(市)政府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担任组长。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关工作,成员由事故煤矿企业及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省级有关部门指派事故调查组并确定组长。市上成立事故调查配合工作组,成员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检察院等部门人员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2.4 救援现场指挥部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对抢险救援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援命令,批准救援人员入井。
指挥长:煤矿发生事故,由事故煤矿矿长担任指挥长,事故煤矿矿长不宜担任指挥长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指挥长。指挥长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营救遇险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指挥长及其他指挥部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长:原则上由事故煤矿技术副矿长担任。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事故救援计划,组织编制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并经指挥长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事故救援所需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有效监控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正常运行。
通风副指挥长:根据计划和指挥长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他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进行监控。
后勤副指挥长:根据救援计划,为抢险救援工作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援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副指挥长:根据救援计划,全面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指挥长,组织各矿山救护队协同行动。
2.5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救援区域划分
2.5.1 救援队伍建设
金庙沟、牛圈子、紫山子、红沟救护中队为我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承担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机动性任务。
2.5.2 应急救援区域划分
金庙沟救护中队服务于肃北县金庙沟矿区的各煤矿。牛圈子救护中队服务于肃北县牛圈子矿区的各煤矿。紫山子救护中队服务于金塔县西、北紫山子矿区的各煤矿。红沟救护中队服务于玉门市境内的各煤矿。
当各救援队伍依靠自身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所服务矿区发生的煤矿事故时,可以紧急调用邻近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3、预防预警机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
(1)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信息网络,收集并登记井下安监员、瓦检员及煤矿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
(2)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定期把获取的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出矿井安全隐患排查表,明确整改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调度室(站)张贴公布。
(3)突出矿井、突出严重采掘工作面的名称、地点,石门揭煤或震动性放炮的地点、时间以及停电、撤离人的范围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内公布。
(4)水患严重矿井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内公布。
(5)煤矿企业加强与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的联系,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4、应急处置
4.1 报告制度
4.1.1 事故上报程序
(1)煤矿发生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2)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报告。
(3)市煤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
4.1.2 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事故煤矿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别、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救援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时间要求。报告县(市、区)政府及市级主管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报告市政府、省煤管局、甘肃煤监局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向省政府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煤矿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准确报告的事故,应在规定时间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煤矿事故级别分别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时,事故煤矿和事故煤矿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先启动低级别预案,并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
4.3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
煤矿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级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Ⅱ级(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Ⅲ级(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人员),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Ⅳ级(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3.2 应急响应启动
煤矿发生Ⅳ级事故,启动矿级或县级应急预案,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煤矿发生Ⅲ级事故,启动市应急预案,以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为主,由县市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进行救援。
煤矿发生Ⅱ级及以上事故,启动市应急预案,以市应急指挥部为主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事故煤矿所在县市政府协助事故救援,并由市政府及时上报省政府,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进行援助。
4.3.3 应急处置基本方法
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措施。
(1)尽快安全撤出人员,并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消除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信等系统,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
(5)条件具备时,要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援基地。井下基地指挥由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的电话。
4.4 指挥与协调
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及救护队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协调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信、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故简要信息,并随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外发布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需征得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4.6 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经省应急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销,应急状态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要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保险监管部门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 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处置阶段介入收集有关资料。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配合省调查组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方式,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将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市安监局办公室是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事故信息。各煤矿企业、产煤县(市、区)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必须建立事故信息中心,并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保证各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支持。
6.2 队伍保障
产煤县(市、区)政府和各煤矿企业要筹集资金,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充实、完善全市煤矿救护队伍、事故救援专家库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
承担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机动性任务的救护队伍,在市内煤矿发生事故需要救援时,必须听从市应急指挥部的调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3 技术保障
建立全市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级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故类别和严重程度,随时调集相关专家协助开展事故救援、调查和分析。
各煤矿要有必备的图纸资料,并有专人专柜进行保管;建立台账,并能随时提供。
6.4 装备保障
各产煤县(市、区)及所属煤矿的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4个重点应急救援中队,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配备救援装备,不足或损坏、报废的,必须及时补充,并保证状态良好。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内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出面协调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6 医疗保障
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明确1—2个事故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市卫生局会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建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和市级定点医院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医护人员,提高定点医院应对煤矿事故的救治能力。
6.7 物资保障
产煤县(市、区)政府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8 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煤矿承担,无力承担时,由当地政府在该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不足部分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解决。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展业务培训。市安监局负责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