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特种设备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包装、盛装、储存容器(以下称危化品容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泸州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5号令)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因特种设备、危化品容器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危化品容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应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依法规范、分级控制,快速反应、科学决策,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类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1 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2.1.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1.2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2.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2.1.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2.2.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2.2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2.2.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2.2.4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 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2.3.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3.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2.3.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2.3.4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2.3.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 一般事故
2.4.1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4.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2.4.3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2.4.4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2.4.5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4.6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上述四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2.5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2.5.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2.5.2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2.5.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四川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和危化品容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泸州质监局应急指挥部”),并下设办公室。
3.1 泸州质监局应急指挥部
3.1.1 总指挥:欧海林(党组书记、局长)
3.1.2副总指挥: 王天俊(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3.1.3成员单位:办公室、计财科、特监科、质监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以及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1.4泸州质监局应急指挥部职责
3.1.4 .1 贯彻执行国家、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1.4 .2 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1.4 .3 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1.4 .4 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
3.1.4 .5 完成市政府应急处置和救援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1.5成员单位职责
办公室:负责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发布以及交通、通信和后勤保障工作。
计财科: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特监科: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牵头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依法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质监科:负责涉及危化品容器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市特检所:负责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危化品容器的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检验报告,协助进行特种设备事故分析,为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指挥部工作启动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立即启动。
3.2 泸州质监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络人。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工作机构,设在市特监科。
3.2.1 办公室主任与副主任
3.2.1 .1 主任:由分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局领导担(兼)任。
3.2.1 .2 副主任:由特监科长和办公室主任担任。
3.2.2职责
3.2.2 .1 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工作,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方案;协调、管理日常工作与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 .2 检查督促区县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2.2 .3 向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2.2 .4 为局办公室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3.2.3 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
3.2.4 各区县质监局设联系人和联络员,联系人由分管领导担任,联络员由监督监察股负责人担任。
3.2.5泸州质监局受理举报电话: 0830-2593527
3.2.6 泸州质监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一段22号。
电话:0830—2593511 传真:0830—2593520;
邮编:646000;
电子邮箱:lzzjjtjk@126.com。
3.3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专家组
3.3.1泸州质监局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工作专家库,在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按特种设备分类和事故性质从专家库中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专家组。
3.3.2专家组职责: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4 特种设备事故技术支持机构
泸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是应急指挥部法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如果需要,指挥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其他专业检测机构对事故设备进行检测和技术分析。
4 预警与报告
4.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危化品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
4.1.1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
4.1.2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
1.1.3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
4.1.4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
4.2 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使用单位对其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4.2.1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4.2.2 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安全工作;
4.2.3 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2.4 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4.2.5 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2.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2.7 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4.3 报告制度
4.3.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4.3.2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4.3.3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3.3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4.3.3 .2 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4.3.3 .3 已经采取的措施;
4.3.3 .4 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4.3.3 .5 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特种设备、危化品容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5.1.2 赶赴现场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与事故单位或业主取得联系,听取事故发生情况,并认真查看现场,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泸州质监局应急指挥部。
5.1.3 泸州质监局应急指挥部根据信息反馈和现场实际情况,应迅速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省质监局汇报。
5.2 指挥协调
泸州质监局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处置行动。
5.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4 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原则,由同级质监部门应急机构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危化品容器事故后,必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涉及的人员安置、财物补偿、污染物收集与处理等事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 总结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6.3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级别大小由国务院或各级质监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工作组,按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并提出调查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储备与保障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泸州地区特种设备和危化品容器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特种设备检验所、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容器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7.2 培训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均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由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开展培训,组织考核,培训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
7.3 演练
各企业根据自身特点组成的抢险救援队伍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在各自的范围内开展演练,演练内容包括前期处置、后继处置、伤员救护、人员集结、抢险救援、设备使用等等。每次演练的内容、目的、状况、问题等都要作真实记载。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4 监督检查
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危化品容器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特种设备事故: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危险化学品包装、盛装、储存容器:用于盛装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四川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泸州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2593527 2593528 2503529 传真:2593520
8.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房屋倒塌突发事件(事故)应急预案
下一篇:穆棱市电力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