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人防工程的作用及功能
人防工程是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同时,作为城市地下空间的一部分,人防工程也担负着部分城市功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1.2 人防工程的现状、特点和影响
人防工程位于地面以下,给灾害的预防、报告、抢险和后期处置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一旦发生事故,对地面建筑、交通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也会造成一定影响。
2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人防工程事故应急体系为目标,全面提升本市人防工程应急管理能力和综合实力。
2.2 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防工程事故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最大限度地减少人防工程事故造成的影响。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人防工程事故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人防工程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建立市、区县两级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县两级政府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人防工程事故处置体系。
5、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组织(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元)、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和专业抢险队伍相结合的人防工程事故应对体制,实现应对工作的社会化。
3 目的和依据
3.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有效应对人防工程事故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市人防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的人防工程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人防工程中发生的火灾、疫情、刑事案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部门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与之相对应的人防工程管理部门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处置。
5 事故等级
按照人防工程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5.1 特别重大人防工程事故(Ⅰ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人防工程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事故。
(3)造成人员居住密集地区人防工程500平方米以上、交通要道下面通道工程100平方米以上坍塌,导致周边房屋和道路受到严重破坏,并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5.2 重大人防工程事故(Ⅱ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人防工程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成人员居住密集地区人防工程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交通要道下面通道工程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坍塌,导致周边房屋和道路受到重大破坏,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5.3 较大人防工程事故(Ⅲ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人防工程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造成人员居住密集地区人防工程200平方米以下、交通要道下面通道工程50平方米以下坍塌,导致周边房屋和道路受到较大破坏,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5.4 一般人防工程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造成人防工程、交通要道下面通道工程发生裂痕,引发坍塌,影响周边社会公众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事故。
6 预警级别
依据人防工程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6.1 蓝色预警:气象、地震、地质、防汛等部门发布蓝色预警,视情况发布人防工程蓝色预警。
6.2 黄色预警:气象、地震、地质、防汛等部门发布黄色预警,视情况发布人防工程黄色预警。
6.3 橙色预警:气象、地震、地质、防汛等部门发布橙色预警,视情况发布人防工程橙色预警。
6.4 红色预警:气象、地震、地质、防汛等部门发布红色预警,视情况发布人防工程红色预警。
7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人防工程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台、广播、各类公共显示屏、手机短信息、网络、内部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等。
8 基本响应
发生人防工程事故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控制局面,及时向区县、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区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人防工程事故现场情况,启动相关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地区的抢险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尽快恢复秩序。
9 分级响应
9.1 一般(Ⅳ级)人防工程事故的响应
由属地区县政府人防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必要时市民防局分管负责人或市人防应急办派人到现场,参与制订抢险方案。
9.2 较大(Ⅲ级)人防工程事故的响应
由属地区县政府人防应急指挥部报市人防应急办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属地区县政府人防应急指挥部为主进行处置,属地政府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负责指挥和处置。必要时市人防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参与制订抢险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9.3 重大(Ⅱ级)人防工程事故的响应
由市人防应急办报市应急办,经市人防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负责参与制订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在指挥部有关人员未到达事故现场前,由属地政府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
9.4 特别重大人防工程事故的响应
由市人防应急办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人防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参与制订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在指挥部有关人员未到达事故现场前,由属地区县政府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包括交通疏导、群众疏散和事故抢修等。
10 信息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对一般人防工程事故信息,事故单位口头向市人防应急办报告,详细信息应在1小时内上报;对于较大以上人防工程事故,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人防工程事故的信息,不受事故分级标准的限制,必须立即上报市人防应急办,详细信息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办;对于人防工程事故,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市、区县人防应急办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人防工程事故信息。
11 保障措施
各区县人防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抢险救灾物资和器材储备制度,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12 培训
利用现有的培训场所,对各级政府行政人员开展人防工程事故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应对人防工程事故的能力。要定期对人防工程管理人员进行有关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安全隐患的排查,事故预防、控制、抢险知识和技能,个人防护常识等学习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13 演练
根据本预案,各级要定期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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