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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区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2011-02-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职业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将事故的影响和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区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职业中毒事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慢性中毒或死亡,对社会危害较大。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多部门协作配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3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区未发生职业中毒事故,但仍存在隐患。以硫化氢、一氧化碳、铅及其化合物、苯及其化合物、生产性农药中毒为主。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职业中毒事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有毒化学物质而引起的急性疾病事故。它适用于区内发生急性中毒10人以下的一般事故、发生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重大事故以及发生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为切实加强职业中毒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管区长任指挥长、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必要时启动军队和119、110、120、地方群众等社会救援系统。

  2.1.1应急指挥办公室在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负责信息收集,事故报告,组织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平时应组织应急小分队应急救援专业训练和演习;会同有关部门筹备好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品、经费,并负责管理。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区卫生局,由主管职业卫生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应急工作组由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劳动保障局和区环保局、区工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组成。

  2.1.3应急工作组各部门职责:

  区卫生局:进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监测现场空气中毒物浓度、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负责职业中毒者的治疗和诊断;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受害者。

  区公安分局:维护事故现场;负责刑事案件的处理;必要时对死亡者进行法医鉴定。

  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原因分析,排除安全隐患。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遭受职业中毒的劳动者的误工工资和工伤保险认定和落实。

  区环保局:对涉及环境污染的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建议和要求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1.4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在辖区地方党政部门参与应急救援;

  2.1.5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自救和互救。

  2.1.6 119、120、地方群众和军队联合行动进行救援、抢险。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用人单位对作业场所存在的有毒化学物质应建立毒物登记档案,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对毒物进行风险分析,对易导致中毒事故发生的生产设备、储存场所加强检查和管理。及时对泄漏的中毒物质进行检测,对泄漏量、危害程度及后果影响进行分析。明确报告的部门和报告途径。做到对事故的隐患和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预防行动:

  平时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对存在事故隐患或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好救援工作的各项准备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实施救援。保证应急通信的畅通,随时受理各方面的事故信息。

  3.3预警支持系统:

  设立事故处理信息平台,建立毒物资料库和信息网以及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网。毒物资料库包括毒物的理化性质、毒物数据、毒物泄漏处理方法、中毒临床表现、急救处理、卫生标准及注意事项。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包括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小分队的通信网络。与国家、省、市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组织取得联系,利于事故发生时及时咨询,建立中毒事故处理专家组和专家联系网络,以进行事故救援技术指导,分级储备救援物质。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职业中毒事故中毒危害程度[1]、波及范围以及毒物状态、毒物分级(按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2]划分),将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预 警 指 数 表

危害程度

  (1

  数

波及范围

  (2

  数

毒物状态

  (3

  数

毒物分级

  (4

  数

泄漏

1

班组内

1

固体

1

级(轻度危害)

1

一般

2

车间内

2

液体

2

级(中度危害)

2

重大

3

单位内

3

气体

3

级(高度危害)

3

特大

4

单位外

4

易燃易爆

4

级(极度危害)

4

  (1)、(2)|(3)、(4)项指数合计在6-8为一般(Ⅳ级)预警、指数为8-11为较重(Ⅲ级)预警、指数为11-14为严重(Ⅱ级)预警、指数为14-16为特别严重(Ⅰ级)预警。注[1]、注[2]见附则一、附则二、

  3.5、解除预警

  解除职业中毒事件预警需符合以下条件:职业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

  3.5.1一般职业中毒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请区人民政府或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3.5.2较重职业中毒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3.5.3严重职业中毒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部报告。

  3.5.4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及时请示,及时请专家对职业中毒事件解除预警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5.5职业中毒事件后期评估

  职业中毒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局应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向外公布职业中毒事故报告电话,接到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人应详细了解和记录报告人单位名称、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主要联络人及备用联络人;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毒物名称、状态、性质)、波及范围、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并及时向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有关领导汇报。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进一步核实,原则上按预警分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预警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预警应立即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和国家相关部报告。

  4.3通迅:

  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迅速进入响应工作程序,与应急小分队、相关部门、党政领导机关及事故发生单位取得联系,及时派去救援队伍,通过本预案组织救援、抢险和处理工作。

  4.4指挥和协调:

  救援队伍迅速到位,确保市区2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市郊4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调查组,设立组长和副组长。事故现场调查组组长负责全局指挥、决策和对外协调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调查组成员服从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及时、有序、有效地处理职业中毒事故。

  4.5紧急处置: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现场事故组组长的安排迅速开展工作,分工合作。

  4.5.1、控制危险源:如是毒物泄漏造成职业中毒事故,应及时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险源,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和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

  4.5.2查明事故原因:应尽快检测中毒的化学物质及其浓度,测出事故的危害区域,提供有关数据。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危害程度及波及范围,制定救援方案。

  4.5.3控制事故现场:如是固体或液体毒物,应立即停止作业;如是气体和液体毒物泄漏,应停止作业,尽快堵源;如是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化学物质,同时应防火防爆,灭火救险。同时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5.4抢救受害人员: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下,救援人员迅速将中毒者救出中毒现场,尽快将其移至上风向或空气新鲜的场所,保持呼吸道畅通,脱去被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冲洗污染的皮肤和眼睛,采取紧急措施施行心肺脑复苏,立即在监护下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4.5.5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疏通应急撤离通道并标识清楚,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如果可能泄漏毒物的弥散、流动具有方向性和规律性,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毒物的流向,在远离人群、重要财产设施和相对较为安全的地方设置泄险区,用于吸纳、消除、处理毒物,减少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考虑毒物的弥散和流动,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毒物的性质和可能浓度采取个人防护,配戴好防毒面具、防毒服、防毒靴等。采用一定的通风设施和报警装置,备用应急照明、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淋浴装置等设施。非应急救援人员不要进入中毒现场。医务人员可在相对安全区域紧急抢救伤者。同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中毒的救援人员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群众顺着撤离通道撤离事故现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的群众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必要时启动119、110、120、地方等社会救援系统,充分发挥单位员工和附近群众的力量,实行科学地自救互救。

  4.9突发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事故现场调查组根据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结果,组织各救援人员召开事故鉴定会,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估算出事故波及范围,查明人员伤亡情况,预测事故后果,对事故后期处理提出建议。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收集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和事故信息,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告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

  4.10新闻报导:严格按照中办发[2003]22号文件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要求进行审查和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对事故外逸的有毒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继续造成危害的毒物,应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清除,进行事故后的清理和整改。待事故原因查清或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对封存的设备、工具、材料解除封存,恢复生产。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封存而造成损失。 

  5.1.2受到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劳动者、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善后及安置工作,做好死亡者家属的安抚及赔偿工作。

  5.2社会救助:

  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力量,损献物质、经费救济和医疗救助。

  5.3保险:

  及时通报劳动保障部门和保险服务部门,启用社会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5.4总结: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根据事故性质报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并向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通报。

  6、保障措施:

  6.1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购置防护、检测、工具书和取证工具,每年不少于15万元。其中包括职业中毒事故人员训练和演习费用。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向社会公布职业中毒事故报告电话,明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制定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小分队各成员通信录。事故期间信息及时回馈到应急指挥办公室。

  6.3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防护装备:防护呼吸器,过滤式呼吸防毒面罩和隔离式防毒面罩,防毒口罩,防毒服,防毒手套、防毒靴。通风和报警装置。

  检测装备:快速气体检测仪,检测管,采样工具。

  照明装备:普通电筒和防爆型电筒,保证实施时有良好的照明。 

  工具书和取证工具:如《化学物质毒性全书》、《急性化学物中毒救援手册》等工具书。《数码相机》、《摄相机》等取证工具。

  6.3.2应急队伍保障:由卫生、安监、环保等组成的专业队伍,负责中毒原因调查、病人救治、抢险技术指导工作;由公安、武警、军队等组成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和公共安全;由劳动保障、保险、地方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善后小组,负责事故后期处理工作;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负责事故救援指挥和新闻发布上报。

  6.3.3交通运输保障:保证职业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和伤员应急救护车辆的调配和使用。

  6.3.4医疗卫生保障:特殊解毒药品的配备,医疗急救器械和急救药品的配备。

  6.3.5治安保障: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根据技术小组的信息划定治安保障区,负责人员安抚和治安维护。

  6.3.6物资保障:由政府拨款,卫生局牵头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质及救援人员个人防护设备。

  6.3.7社会动员保障:事故发生地单位、居委会、街道(园、局、乡)在指挥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动员群众撒离或自救。

  6.3.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政府临时征用医院和宾招所或调用帐篷等。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相应的专家组,开展职业中毒事故研究和指导工作;成立相应的中毒急救中心,保证职业中毒人员得到及时、妥当安置和治疗。

  6.5宣传、培训和演习:由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动宣传工作,每年组织为期一周的培训和演习。聘请专家进行授课和指导。

  6.6监督检查:在政府的组织下,对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小分队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政府有关文件进行相应的处理。

  7、附则:

  7.1职业事故分类:

  7.1.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中毒10人以下的 ;

  7.1.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7.1.3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7.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级别

毒物名称

级(轻度危害)

溶剂汽油、丙酮、氢氧化钠、四氟乙烯、氨

级(中度危害)

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六氟丙烯、苯酚、氮氧化物

级(高度危害)

三硝基甲苯、铅及铅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腈、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胺、氟化氢、五氯酚及其钠盐、镉及其化合物、敌百虫、氯丙烯、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硫酸二甲酯、金属镍、甲苯二异氰酸酯、环氧氯丙烷、砷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

级(极度危害)

汞及基其化合物、苯、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铍及其化合物、对硫磷、羰基镍、八氟异丁烯、氯甲醚、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氰化物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区人民政府

  7.4预案实施时间: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