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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11-03-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规范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证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大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人员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人员中毒重伤,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的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安监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在市安委会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四)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区、县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依靠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尾矿库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市尾矿库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市救援队伍增援。

    (五)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尾矿库事故预防、预测、预报工作。开展培训和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积极搞好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为依托,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较大尾矿库事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市安监局成立尾矿库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尾矿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副局长和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安全协调科、安监一科、财务科、应急救援办公室

    (1)办公室:及时向市安监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国家、省、市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上级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市有关部门;接收国家、省、市领导的批示和指示,迅速呈报市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事故调查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县区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科: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市委宣传部,市新闻中心,市日报、晚报社,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新闻发布工作。

    (3)安全生产协调科:根据市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安监一科:提供尾矿库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处理工作。

    (5)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地方性法律、法规,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县区、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市安监局领导;协调、参加、指导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保障安全监管网络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络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按照市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工作指导意见,提出救援建议方案,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资源参加救援工作,

    (6)财务科:负责必要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跟踪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2.2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市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市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市安监局按照《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大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市安监局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

    2.3尾矿库事故现场救援指挥组组成及其职责

    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级相应的原则,由相应的县区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市局报告事故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市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装备等情况。

    2.4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市局设立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尾矿库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其职责是:

    (1)参与尾矿库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4)为恢复生产和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3.预警预防

    3.1尾矿库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尾矿库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加强对汛期尾矿库的管理,加大对尾矿库的监测监控与预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处理。

    3.2信息监控与报告

    (1)市局统一负责全市尾矿库较大、重大、特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市局要建立全市尾矿库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较大事故隐患,较大灾害事故数据库。

    (3)市局对全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尾矿库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4)各县区安监部门应掌握辖区内的尾矿库分布、灾害的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尾矿库的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市安监局备案。

    (5)生产经营单位应经常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需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尾矿库企业根据地址条件,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县市安监机构备案。

    3.3预警预防行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联动机制,对尾矿库可能存在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避险知识进行宣传,雨季到来前后,应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气象部门保持不间断的联系,消除事故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的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尾矿库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认为事故较大,以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

    当尾矿库坝体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时;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时;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时;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倒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时,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尾矿库事故险情,进行事故预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转移,实施救援。

    3.4事故报告与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展开自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驻同国省营企业在向企业总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

    (4)市安监局调度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市事故报告信息;市安监局信息调度值班接到重大尾矿库事故灾难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根据级别程度,要立即报告市安监局长,并通报救援队伍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市安监局办公室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编辑成《值班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

    (6)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展开工作。

    (7)市安监局调度值班、举报、传真电话:

    调度值班、事故举报电话:0352--6028346

    传真电话:0352--6030974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I级、II级应急响应行动分别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组织实施。I级、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II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监局组织实施。III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IV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县级人民政府IV级应急响应时,应急办立即报告市局分管领导,通知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响应程序.

    发生(IV级)尾矿库事故,各县区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事故情况;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5)向事故发生地救援指挥机构提出事故救援工作意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救援;

    (7)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当发生(III级)尾矿库事故时,市局立即启动本预案,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厅,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协助指挥;

    (5)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6)迅速通知有关应急救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8)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4.3指挥与协调

    市级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后,根据尾矿库事故类别,局尾矿库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的应急力量,在县(区)政府积极配合下,迅速查明情况,召开会议,传达领导指示,制定方案,明确分工,统一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实施IV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县区安监部门应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到信息,及时提供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市安监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 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助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4现场紧急处置

    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救援。针对尾矿库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动员调集当地医疗生产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4)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5)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4.5信息发布

    政策法规科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工作,及时新闻媒体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新闻媒体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6应急救援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救援指挥组确认,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在市应急指挥部善后处理组的组织和协调下,县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理赔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市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总结

    对抢险救援工作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0天内,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安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写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总结。其总结报告的内容为:

    1、事故发生报告及救援经过;

    2、应急预案启动和执行情况;

    3、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组成情况;

    4、各专业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及社会资源的调用情况;

    5、事故抢险方案及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6、事故抢险过程中好的做法和发现的问题(包括应急预案、事故报告和救援组织、协调、指挥及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信资源等方面);

    7、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制度。采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合的应急通信系统。市安监局根据事故类别收集、整理指挥部及现场指挥组单位的通信联络方式和通讯录。事故发生后,迅速协调市及县(区)电信部门开通与事发地的有线无线联络,提供救援需要的通信联络及器材,保证指挥顺畅。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监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相关的信息采集,对其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定期向市安监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随时上报,市监局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关信息。

    6.2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市各尾矿库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要定期与不定期地维护救援装备,使装备的完好率始终保持到100%,各专业现场指挥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装备在实施救援过程中的效能。

    6.3应急队伍保障

    同煤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市和有关县(区)地方矿山救护队,作为主要的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故灾难事态发展,需要依靠驻同部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援工作的,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在市应急指挥部及后勤保障组的组织和指挥下,解决救援需要的车辆和其它交通工具,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救援物资和车辆准确到位。民航和铁路由本系统调集力量,保障运输畅通。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和有关县(区)卫生局及医药部门依据《大同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平时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人员,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的组织和指挥下,调派施救需要的医护人员,车辆和药品等,及时对遇难人员进行抢救,并负责向外转送事故伤病人员。

    6.6治安保障

    在紧急状态下,由市安监局协调,在应急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的组织和指挥下,由市及县(区)公安局、市武警支队负责事发地紧急状态下的治安工作。

    6.7抢险物资保障

    市及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建立相应的物资特别是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完善物资储备方案,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各种物资调拔准确、按时到位。

    6.8抢险资金保障

    尾矿库所属企业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储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县(区)政府协调解决。

    6.9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事态发展,由市安监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市应急指挥部后勤保障组为其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6.10环境保护保障

    事故发生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环境保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局和有关部门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解决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难题,积极开发应急技术装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测、预防和预警等科学技术研究,为应急救援工作服务。

    应急响应状态时,气象部门要为尾矿库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市局会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每年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在从业人员中,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从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7.2业务培训

    尾矿库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针对应急救援实际、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管理机构及其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市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培训教育,负责组织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的培训工作。

    应急救援管理内容作为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7.3救援演练

    尾矿库所属企业专业救援和兼职救援队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市局提交书面总结。市安监局根据其尾矿库所属企业生产情况也要组织综合演习。

    7.4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和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和暴露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不定期地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各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备案。

    8.2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尾矿库所属企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II级(重大事故)响应、III级(较大事故)响应、IV级(一般事故)响应。

    I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造成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II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疏散转移500--1000人以上,或造成5000--10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影响河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III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疏散转移100--5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IV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8.3名词解释

    尾库: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渣”。这些尾矿由于数量大,有些还含有暂时不能处理的有用或有害成分,如随意排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流失,大面积覆没农田或淤塞河道,污染环境。

    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或其它工业废的场所,是维持矿山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由于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重大事故。冶炼废渣形成的赤泥库,发电废渣形成的废渣库,也按尾矿库进行管理。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5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局制定解释。

    联系电话:6028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