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61号)等有关规定,东北电监局制定了东北区域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程序。
一、办理部门
东北电监局办公室、吉林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黑龙江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
二、办理事项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请、形式审查、出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四)《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61号)
四、列入备案的范围
东北区域内以电力生产运行以及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具体如下:
1、网省级电力公司、地市级供电企业;
2、发电集团驻东北区域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企业;
3、其他直调电厂;
4、地方发电厂和企业自备发电厂;
5、省级及以上电力建设公司。
五、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电监安全〔2009〕22号)及有关标准编制,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六、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一)《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会议纪要;
(三)预案文本目录;
(四)预案电子文档。
七、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企业提出申请。电力企业在国家电监会网站(网址:www.serc.gov.cn)电力应急专栏下载《电力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准备齐全上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到东北电监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东北电监局受理。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经形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报东北电监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东北电监局出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作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对予以备案的电力应急预案,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建立预案库登记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力应急预案,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八、备案管理工作分工
(一)东北电监局办公室负责以下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1、网省级电力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地市级供电企业;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所属的地市级供电企业;
2、发电集团驻东北区域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企业;
3、辽宁、蒙东地区直调电厂;
4、辽宁、蒙东地区地方发电厂和企业自备发电厂;
5、辽宁、蒙东地区电力建设公司。
(二)吉林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负责以下企业的备案管理
工作。
1、吉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地市级供电企业;
2、吉林省直调电厂;
3、吉林省地方发电厂和企业自备发电厂;
4、吉林省电力建设公司。
(三)黑龙江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负责以下企业的备案管
理工作。
1、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地市级供电企业;
2、黑龙江省直调电厂;
3、黑龙江省地方发电厂和企业自备发电厂;
4、黑龙江省电力建设公司。
九、备案登记时间安排
(一)2011年应完成备案工作的电力企业
1、发电集团驻东北区域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发电企业;
2、其他直调电厂。
(二)2012年应完成备案工作的电力企业
1、网省级电力公司及所属的地市级供电企业;
2、地方发电厂和企业自备发电厂;
3、省级及以上电力建设公司。
十、联系方式
东北电监局办公室
电话:(传真)
吉林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
电话:传真:
黑龙江省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
电话:传真:
附件:应急预案备案审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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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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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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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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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意见 |
受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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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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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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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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