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职业危害事故,指导和规范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和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损失,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哈尔滨市作业场所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正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作业场所发生的重大、较大、一般急性职业危害事故。
同时适用于跨乡镇或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需由县政府处置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
1.3工作原则
1.3.1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大力开展防控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广泛组织、动员劳动者参与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控制工作。对可能引发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3.2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危害程度和涉及的范围,对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1.3.3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预案规定,做好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1.3.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和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进行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1.3.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科研和培训,建立急性职业危害事故专家库,为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处理急性职业危害事故。
1.4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分级及应急响应原则
1.4.1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分级
按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分为三级。
Ⅱ级: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业危害事故。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及以上;
Ⅲ级: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业危害事故。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
Ⅳ级: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无死亡的。
1.4.2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响应原则
Ⅲ级及Ⅲ级以上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由哈尔滨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Ⅳ级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由县政府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响应。上级业务部门可直接参与下级管辖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响应,必要时,也可将直接管辖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指定下级业务部门管辖。
2、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
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乡镇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成立乡镇政府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
2.2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县应急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督导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本预案的有关要求,做好部门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做好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
(4)组织各所属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预案演练工作,指导乡镇、相应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
(5)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6)督导各所属专业应急队伍做好应急装备的保养维护工作;
(7)按照应急响应原则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调查、确认、处理和综合评估工作;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负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建立和管理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医疗救援;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职业危害事故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和控制措施建议,调查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已造成的人群健康危害状况,为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3)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现场救援、存在或可能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职业场所的救援和预防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急性职业危害源的排除工作。
(4)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当时的气象资料。
(5)县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大气环境检测,结合气象条件,确定危害因素污染区范围。
(6)县人武部、武警大队负责实施警戒、疏散、隔离等的现场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7)公安部门负责对引发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实施监控;对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8)县中小企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因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控制、处理、救治所需物资的运输、储备工作,以保证事故实际发生后的紧急调度。
(9)县财政部门负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10)县政府办负责对重大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11)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根据情况负责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抢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如实描述事故发生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检测样品;
(7)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2.4县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急性职业危害事故;
(3)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市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单位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监测、报告和预警
3.1监测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急性职业危害情况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急性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1.1责任报告单位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各级政府指定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监测报告机构、收治事故受害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法定报告单位。
3.1.2责任报告人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技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职工,收治事故受害人员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及公民。
3.1.3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人发现急性职业中毒患者,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乡镇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接到急性职业危害事故信息报告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信息的核实、汇总和分析工作,当发现急性职业危害情况已经构成Ⅲ级以上事故的可能,应当按相关法规、程序及时向县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1.4报告内容
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按国家规定,以书面形式,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故进程。经调查确认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包括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2预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根据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响应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县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响应原则,迅速启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要根据实际情况及事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故,减少危害和影响。用人单位发生化学物泄露事件,如可能或已经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影响,应按化学物泄露事件的相应规定响应。同时,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要做好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并防止可能发生的爆炸事故,应根据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规模、程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保证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应急处理相关专业部门要按照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实施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病人医疗救治、职业卫生学调查、中毒原因确定等工作,并随时向县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4.2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
4.2.1终止条件
(1)事件源已经消除,事故现场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2)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2.2终止程序
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Ⅲ级以上的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由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Ⅲ级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由市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Ⅳ级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由县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现场调查处理程序
5.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调查、确认、处理和综合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负责急性职业危害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负责组建事故专家组。
5.2卫生部门负责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医疗救援;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事故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和预防,调查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已造成的人群健康危害状况,为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5.3消防大队负责火灾现场救援、存在或可能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的职业场所的救援和预防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急性职业危害源的排除工作。
5.4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实时的气象资料。
5.5县环保局负责根据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测定情况结合气象条件确定危害因素污染区范围。
5.6县武警大队负责实施警戒、疏散、隔离等的现场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5.7公安部门负责对引发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实施监控;对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6、善后处理
6.1资料收集整理
收集整理环保、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出据的相关数据材料进行事故综合分析。
6.2后期评估
职业危害事故结束后,在县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意见。
6.3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用人单位所造成事故危害程度提出相应的经济、行政、党纪处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急性职业危害事故伤亡人员善后救助
6.4.1因急性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善后救助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6.4.2县财政局负责处置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5信息发布
县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7、保障措施
7.1急性职业危害事故防控体系保障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多部门协调、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控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事故报告信息网络;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急性职业中毒救治基地和救治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完善执法监督;改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加强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检查、医疗救治、职业卫生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演练,提高防治急性职业中毒的应急能力。
7.2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能够及时上传下达。
7.3物资保障
建立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理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个体防护装备、通讯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及中毒现场急救所需的特需器材和装备等)。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应。
7.4经费保障
急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保证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理各项经费。
7.5法律保障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6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防控知识普及教育,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
认真落实用人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应急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预防和减少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急性职业危害:劳动者在从事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因素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职业性危害称为急性职业危害。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