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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011-07-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整合海上应急力量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应急反应行动,控制应急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提高城市整体防护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和各成员单位在责任区域内开展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在上海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总体框架下,依托城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发挥搜救中心的专业职能,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救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

  鉴于海上应急处置行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发生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时,由搜救中心作为海上应急响应的指挥平台,负责海上应急处置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陆上相关行动,由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协同。

  2.3工作机构

  2.3.1搜救中心

  搜救中心作为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业务上受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2.3.2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等级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依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设立上海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海上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可建立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处置指挥部报请上级指挥机构或有关领导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3.3搜救中心办公室

  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并承办应急处置相关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具体工作事项。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

  2.3.4搜救中心值班室

  搜救中心值班室设在上海海事局水上安全指挥中心,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4专家机构

  搜救中心专家库由海事、法律、救助、打捞、清污、环保、海洋、公安、消防、外事、气象、医疗、民航、安全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联系,负责提供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海上搜救应急处置

  3.1现场指挥

  本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由搜救中心组织或指定,现场指挥按照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3.2预警预防机制

  3.2.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

  3.2.2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3.2.3预警信息发布

  搜救中心根据上海中心气象台、东海海洋预报中心等有关方面发布的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严密掌握并做好应急准备。上海海事局负责向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和船舶发布相关内容的航行警告。

  3.2.4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2)搜救中心应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搜救准备。

  3.2.5预警支持系统

  (1)固定、移动电话网络(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码“12395”);

  (2)卫星通信系统;

  (3)甚高频(VHF)、中高频(MF、HF)等船用通信系统;

  (4)自动识别系统(AIS)、交通管制系统(VTS)、电视监控系统(CCTV)等系统;

  (5)航空部门专用的空域通信频道。

  3.3险情分级和信息报送

  3.3.1事件分级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1)特大事件(Ⅰ级)

  ①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的海上突发事件;

  ②危及50人及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③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④载员30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⑤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⑥危及50人及以上人员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⑦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⑧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

  ①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②危及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③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④3000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⑤危及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⑥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

  ①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10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②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③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④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⑤危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⑥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一般事件(Ⅳ级)

  ①死亡失踪3人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②危及1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③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④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3.3.2信息报送程序

  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报告,经核实确定事件级别后,应按照规定报送程序处置。

  搜救中心需在2小时内将《搜救中心值班信息》发送给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并按“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重大事项”,以及“口头一小时、书面两小时”的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送。

  搜救中心应根据险情或搜救情况的发展或负责人的指令,做好搜救信息续报工作。

  3.4应急响应和处置

  3.4.1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警信息后,应立即对遇险对象的性质、位置、人数、遇险水域的气象、海况及搜救要求等遇险信息进行核实,并按照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置,选择合适的海图根据报警船舶或航空器的位置进行标绘,并采取相关措施。

  3.4.2险情评估

  搜救中心值班室和工作人员应根据所掌握的信息立即对险情进行初始评估。

  3.4.3先期处置

  按照《国家海上搜救预案》的规定,本搜救责任区内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实施先期处置。如果搜救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态扩大,及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实施应急响应。

  3.4.4应急处置

  搜救中心应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立即采取以下搜救措施:

  (1)通知交通部东海救助局、第一救助飞行队等专业搜救力量实施搜救行动;

  (2)根据AIS、VTS等船舶管理系统以及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所提供的船舶动态数据,掌握遇险船舶或民用航空器水域附近的船舶动态情况,并及时将上述遇险信息告诉船方,要求他们协助开展搜救行动并与搜救中心保持可靠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现场搜救进展情况;

  (3)根据需要通知农业部东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驻沪部队等单位,组织力量参与搜救行动;

  (4)根据现场搜救力量的具体情况确定搜救现场指挥;

  (5)搜救行动开始以后,搜救中心未明确现场指挥时,第一到达现场的搜救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现场指挥的职责,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与协同;

  (6)参与搜救行动的搜寻民用航空器应定时向当地空管部门通报飞行高度和位置并接受空管部门的协调指挥;

  (7)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协调相关医疗急救等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受和医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搜救中心对搜救行动保持全程跟踪,随时掌握现场搜救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9)上海海事局依照搜救中心指令,负责对搜救区域实施临时水域交通管制并发布航行警告。

  3.4.5现场指挥行动

  (1)执行搜救中心的各项搜救指令;

  (2)统一协调、指挥现场所有搜救力量开展搜救及保障行动;

  (3)严密掌握并及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现场搜救进展情况;

  (4)及时提出有利于或中止应急行动的建议,并按照搜救中心指令组织实施;

  (5)落实专人准确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

  3.4.6应急搜救行动的终止

  (1)如果搜救行动的目的确认得以完成,现场指挥立即报搜救中心,由搜救中心下达搜救终止指令;

  (2)如果确认无法继续进行搜救行动时,现场指挥根据现场情况报请搜救中心下达搜救中止或撤收指令;

  (3)搜救中心在搜救行动终止后,应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使事故现场恢复正常秩序。

  3.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专业搜救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为参加搜救行动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包括救生衣、防火衣、防毒面罩、呼吸器、照明灯、救生器材、应急药品等,确保参加搜救工作人员的安全。

  (2)搜救中心负责为其他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非专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指导、咨询和协助,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5后期处置

  3.5.1搜救行动后续处置

  (1)对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由市应急联动中心协调市卫生局负责落实;

  (2)对其他获救人员的安置,由市民政局负责。其中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安置,由市政府台办或市政府外办负责;

  (3)遇难死亡人员由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和处置。其中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的处置,由市政府台办或市政府外办负责。对死因持有疑义的,由市公安局负责处置;

  (4)需对民用航空器残骸进行打捞的,搜救中心按照相关程序负责组织专业打捞队伍实施打捞作业。

  3.5.2效果和经验总结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预案》的规定,搜救中心负责重大及以下险情搜救行动效果调查,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报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审核。

  搜救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Ⅱ—Ⅳ等级海上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并形成重大应急工作的总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4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4.1现场指挥部

  根据处置现场需要和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必要时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派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含海上)应急行动的指挥。应急行动结束,现场指挥部经上级指挥机构或有关领导批准后解散。

  4.2预警和报告

  4.2.1预警级别

  按照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2.2信息收集与预警

  (1)搜救中心办公室及值班部位应注意收集在上海及周边海上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并通过清除污染应急专家或溢油扩散模拟软件进行分析、处理,及时按应急响应相应等级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发出预警信息。

  (2)加强特殊动态信息的掌握和监测,对可能形成严重、复杂态势的船舶污染事故,可视情报请相关领导批准,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提高预警等级。

  (3)搜救中心办公室及值班部位发出的预警报告,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挥机构或值班部位。

  (4)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案做好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准备工作。

  4.2.3事故报告

  4.2.3.1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报告

  (1)任何船舶、码头、设施使用管理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和个人,发现船舶污染事故或掌握海上污染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搜救中心或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

  (2)单位、部门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和相关信息:市应急联动中心报警电话110;海上搜救报警电话12395;搜救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21-53931419,传真021-53931420;甚高频:16频道;海事卫星电话;海岸电台等。

  4.2.3.2事故船舶、设施的报告

  (1)国际航行船舶和设施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I第26条和附则Ⅱ第16条的规定实施报告程序。

  (2)国内航行船舶和设施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污染物品名,数量,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海况,事故经过情况,已采取的抢救和清除措施,事故原因和损害等。

  4.2.3.3搜救中心值班室的报告

  (1)搜救中心值班室在接到最初污染事故报告后,应要求报告人对污染现场进行补充报告,并尽可能通过各种有效手段收集、核实相关信息。

  (2)搜救中心值班室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和动态,按照程序逐级报告报告,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2.3.4现场指挥报告

  负有组织指挥应急处置职责的现场指挥就位后,应立即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的详细情况,并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向搜救中心报告。

  4.2.4污染事故评估

  (1)搜救中心应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对污染事故进行初始评估。

  (2)相关应急指挥和决策机构,根据初始评估研究确定相关要素。

  (3)对较大以上等级的海上船舶污染事故,每日均需要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

  (4)各种评估的内容要素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响应等级划分

  (1)响应等级划分以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与威胁程度作为优先考虑原则。

  (2)上海海上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其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3)一般、较大等级为基本响应,原则上由搜救中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等级为扩大响应,需要报请市政府确定,并组织市级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

  4.3.2响应等级确定程序

  船舶、海上设施发生的污染事故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按程序确定应急等级。

  4.3.3应急响应的启动

  (1)一般应急响应(Ⅳ级)

  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2)较大应急响应(Ⅲ级)

  由搜救中心办公室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应急处置,除一般应急的范围外,还包括:确定应急行动的指挥人员;视情启动相关专业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等。

  (3)重大应急响应(Ⅱ级)

  由搜救中心报请市政府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除较大应急的范围外,还包括: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相关专业组;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等。

  (4)特别重大应急响应(Ⅰ级)

  由搜救中心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紧急处置,除重大应急的范围外,还包括:搜救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员担任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总指挥,负责应急行动的决策指挥。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视情启动供水、环境污染、职业中毒、供电、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预案;必要时由搜救中心请示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中国海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

  4.3.4基本响应及应急处置行动

  (1)一般应急行动(Ⅳ级)

  由搜救中心值班室、现场指挥、清污单位及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采取行动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2)较大应急行动(Ⅲ级)

  除一般应急响应行动措施外,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急专家组、文秘宣传组及后勤保障工作组还应采取相关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应采取的行动措施:

  4.3.5扩大响应及紧急处置行动

  (1)重大应急行动(Ⅱ级)

  除较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外,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搜救中心有关成员单位、法律咨询组、医疗救护组及财务资金组等相关应急组织和人员还应采取相关行动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2)特别重大应急行动(Ⅰ级)

  除重大应急响应行动措施外,相关应急组织和人员还应采取其他行动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4.3.6应急响应的结束

  (1)一般应急响应。由现场指挥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报搜救中心办公室同意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2)较大应急响应。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应急反应的进展情况,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3)重大应急响应。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应急反应的进展情况,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4)特别重大应急响应。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应急反应的进展情况,需要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4.3.7总结与评估

  4.3.7.1一般应急响应

  应急行动结束后,现场指挥召集参加应急行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总结和评估。

  4.3.7.2较大应急响应及以上级别

  应急行动结束后,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召集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总结评估。

  重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各参与总结评估的单位、部门应将总结评估情况书面报搜救中心办公室,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信息发布

  5.1新闻发言人

  经授权的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

  5.2新闻信息发布的组织实施

  一般、较大等级事件的新闻信息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需要向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提请各方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维护公众利益。

  重大、特大事件的新闻信息,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应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发布。

  5.3动态信息报告

  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等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各单位、部门每隔4小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和动态信息,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搜救中心应配备能保证海上搜救或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通信畅通的设备,并以各种方式保证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

  现场各单位之间应通过各种有效手段保持通信联络。

  6.2应急力量保障

  6.2.1应急力量数据库

  搜救中心建立详细的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数据库并保持联络畅通,被列入数据库的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搜救中心。

  6.2.2应急队伍和物资

  目前上海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队伍由专业和非专业队伍组成,鼓励通过各种投资渠道,建立社会化清污队伍。

  搜救行动所需物资由搜救中心依托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

  6.3资金保障

  搜救中心制定年度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报请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发生不可预见的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费用,依照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4医疗和治安保障

  市应急联动中心是海上应急搜救行动的医疗、治安先期处置协调指挥部门。

  市卫生局组织医院或医疗急救中心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医疗工作,提供现场救护。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污染事故附近陆上区域治安。

  7监督管理

  7.1培训

  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的技能和水平。

  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被指定为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的相关人员的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7.2演练

  搜救中心应定期举行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演练,以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7.3评估

  本专项预案启动或演习结束后,应及时组织评估。本专项预案每两年或启动特别重大应急响应后,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

  7.4奖惩

  7.4.1奖励

  (1)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中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分别由军队或市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2)军人或其他人员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的,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对海上应急行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搜救中心报交通部或市政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4)对按照搜救中心指令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搜救中心可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7.4.2惩罚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的,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搜救中心将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

  本专项预案由搜救中心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并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7.5.2预案修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专项预案应进行修订:

  (1)相关单位职能及通信联络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政策、法规、国际公约作出调整或修改;

  (3)本预案施行两年或启动特别重大应急响应之后;

  (4)专家评估提出修改建议等。

  7.5.3预案实施

  本专项预案由搜救中心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