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煤矿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快速防险救灾体制,迅速和妥善处理煤矿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5]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特大煤矿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不足10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本预案作为临沧市指挥部应急处理煤矿特大安全事故规则,应急处理工作原则包括:政府统一领导指挥的原则;紧急处置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三、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成立临沧市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其任务主要是在临沧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对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协调作战,必要时协调军分区、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共同完成事故应急处置任务。(二)临沧市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经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由以下人员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公安局、卫生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广电局、市总工会、工商局、临沧供电局、公安交警支队、临沧供电公司、电信临沧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临沧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临沧分公司、及各县(区)政府分管领导。
(三)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主任: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的有关事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并负责新闻发布。,
(四)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职责
1、决定所发生的事故是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
2、制定和修订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组建临沧市应急处理队伍,组织实施训练和演习,督促检查做好煤矿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4、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令,组织指挥应急队伍和应急救援行动,现场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必要时请有关方面支持。
5、组织参加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总结事故应急处理经验教训;
6、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7、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五)应急处理指挥部人员分工
指挥长:发布救援命令,组织指挥全市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负责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市监察局协助指挥长督促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时到位并认真履行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指挥长工作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市经委负责组织指导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市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发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市民政局负责事故善后的救灾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抢救资金调拨和善后处理经费;市交警支队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畅通无阻;市广电局负责信息报道;保险机构负责伤害人员的理赔任务;供电管理部门负责应急供电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和重点煤矿企业负责现场施救、后勤工作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六)指挥部下设指挥组
1、医疗救护专业组,由市卫生局、医疗急救中心、中心血站、事故单位就近医院专业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伤员的现场抢救,送医院治疗及医疗器械、血源和药品保障。该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县(区)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现场指挥组,设在井下救护基地,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故,排除各种险情,抢修设备,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该组由市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的副秘书长任组长,由市煤炭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3、抢险救灾组,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重点煤炭企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该组由市经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4、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主要负责及时提出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的对策,预测事故发展趋势,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防止发生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该组由市经委主任任组长,由市国土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5、现场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和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主要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疏散事故现场周围人群,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治安秩序。该组由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事故发生地县(区)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
6、后勤物资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以及组织抢险救援所需设备、材料等工作。该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组长,县(区)经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与,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该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8、故调查处理组: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市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四、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性评估
(一)危险目标的确定
临沧市煤矿的危险来自井下水、火、瓦斯、煤尘和顶板等,所有煤矿都有发生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二)危险性评估
临沧市煤矿企业危险性较大的事故主要是“一通三防”事故和水灾事故。根据全市各矿区地质赋存,历史上煤炭开采遗留的老空分布进行分析,所有矿井都属于“一通三防”事故的重点防护区域;临翔区章驮乡勐旺矿区、邦卖矿区、博尚镇勐托矿区以及沧源县勐角矿区和勐省镇农场八队文华煤矿作为水害事故的重点防护区。五、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一)事故报告程序
1、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的程序:(1)各产煤县(区)发生煤矿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快速报告当地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监局以及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15分钟之内先用电话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2)事故快速报告内容要简洁明了,讲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情况。(3)处理煤矿特大安全事故过程中,要确保通讯工具畅通,每隔4小时报告一次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每个小时报告一次事故救援情况;(4)事故应急处理初步终结后,要将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事故的原因用文字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2、市内事故报告电话:
市经委:2130615
市安监局:2131838
3、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程序:
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和初步判断发生事故的原因,用电话快速报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二)应急处理程序
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安委办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办和市安办应立即通知市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应急处理8个专业组的分工迅速组织本部门的抢险救援人员、抢险设备、器材、物资等赶赴现场,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并按专业分工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1、事故发生后,各应急救援专业组在接到指挥部的命令后,应根据事故类型,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设备、材料,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全面事实抢险救援工作。井下现场救灾由矿山专业救护队伍进行,若需非专业参加,必须由指挥部根据情况决定。首先应解救井下现场被困人员,救助受伤人员离开事故现场。
2、建立警戒线、撤离所有无关人员,并禁止入内。
3、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如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对矿井特大火灾事故。若发生大规模火灾,必须由矿山专业队伍负责现场救灾,按照矿井避灾线路解救井下所有受灾人员后,采取按程序封闭火区的措施。
5、对矿井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首先要立即切断通向各工作面的电源,在确保井下瓦斯浓度不超限情况下,组织救灾工作。在救灾过程中,若瓦斯浓度超限时,要立即撤出救灾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消除爆炸危险后在进一步组织救灾。
6、对矿井特大煤尘爆炸事故。在救灾过程中,首先要切断通往灾区的电源,防止二次爆炸,通过专人检查,确定没有二次爆炸危险时,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同时组织人员迅速修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后正常通风。若有二次爆炸危险的,首先要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潜在爆炸危险因素后,再组织抢救遇难人员。
7、对矿井特大水灾事故。在救灾过程中,首先要尽快查明矿井充水水源、水量变化与补给情况,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处理措施。
(三)善后处理程序
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与要求:
1、处理事项:(1)防止发生二次灾害;(2)保护灾害现场;(3)防止无关者入内。
2、事故调查组的具体要求是:(1)查明事故原因。开展物证、事实材料和证人材料搜集,进行现场摄影,绘制事故图;(2)提出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3)向当地政府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3、死亡者的善后处理:(1)确定死亡者的姓名、负伤程度;(2)与死伤人员的家属联系及其它有关事项;(3)在市、区属及专业医疗单位建立抢救伤员的绿色通道,保证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抢救治疗;(4)对遇难者进行安葬,对家属进行安抚。
(四)事故报道与资金筹措
1、市内新闻媒体报道以及对外发表报道必须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必须统一报道口径。2、对外报道需经指挥长同意后由应急处理指挥办公室主任对外发布,重要稿件需由指挥长亲自审签或受权签发;3、为了确保事故抢救和善后工作的资金需要,财政部门在特大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拨救援资金和善后处理经费。事故应急处理终结后,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偿还,民政给予救灾补助,在保险公司投保的由保险公司赔付。
六、应急处理预案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煤矿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各专业组组成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凡无故、借故不参加或拖延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或不服从统一指挥者,将追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二)各产煤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内煤矿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救援预案,报市经委备案。
(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8个专业组的分工,组织落实本部门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器材等,并将人员名单、联系方式、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报市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四)各成员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熟悉本预案,明确任务和处置措施。
(五)临沧市煤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主要是对市直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对县(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指导。县(区)的应急处理的指挥,由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总责。(六)各级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每年演练1至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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