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间断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保护起火点,减少水渍损失;疏散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市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省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4指挥与协调
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参与单位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调度。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技术专家到场,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保障服务,确保火灾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
救援装备和物资的调用,由市指挥部统一作出安排。
4.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通报市政府新闻办,并安排专人配合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于调集增援的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参战中的物资消耗,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
5.2总结分析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起火原因、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统计,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并进行战评总结,报市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全市所有消防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对火灾事故信息实行网络监控,每月对火灾信息进行显示报告,为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支持。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确保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参与救援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通讯工具,始终保持联络畅通。
6.2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并支持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志愿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6.3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训练设施建设,保障本级消防部队工作经费,为部队开展应急演练提供平台。
6.4技术保障
全市消防部门要依托科技力量提高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安消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宣传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市指挥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加强成员单位交流和联系,制订综合方案,加强实战演练,增强整体作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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