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与等级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③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④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⑤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③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④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⑤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⑥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预案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映灵敏,运转高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救援组织体系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它社会力量组成。
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负责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区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区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当地政府(如镇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质监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交通、医疗救护、环境保护,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区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助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领导小组及职责
区质监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组 长:区质监局局长王以柱
副组长:区质监局副局长李子海
成 员:办公室、特监科、法规科、稽查科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监科,
职责:在区政府领导下,在市质监局指导下,区质监局负责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区质监局按规定及时报告区政府及市局,由区政府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①负责向区政府、市局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上级指示。
②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及市局的相关意见,协助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
③协助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调查处理中心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分析事故原因及发展趋势、提出救援对策和技术支撑。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④调阅提取相关特种设备信息、数据。
⑤及时上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2.3区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
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卫生、交通、供电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调配合开展救援行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区质监局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要定时演练做好记录。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100%。
(6)特种设备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100%。
3.2.2区质监局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市局和区政府报告。
3.3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 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 地震;
(3) 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
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区质监局及上级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
(2)区质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市局,区政府及
区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
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
预案,开展自救。
(2)区质监局应当配合区政府及区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启
动,本区相关应急预案。
(3)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4.3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
救援行动。
(2)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
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措施及要求
(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
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保护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
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
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协助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
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
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
的时候,应当果断迅速地制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有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
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晰、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的工作人员,应装备齐全相应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区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监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5、后期处置
5.1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5.2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监局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附则:
6.1名词术语、定义
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事故:是指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3、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6.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质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区质监局特设科
联系电话(传真):84375975
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电话及相关部门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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