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津政发〔2001〕)6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市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特种设备明细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现行版本为准。本预案所指的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坠落、倒塌、碰撞、困人事故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先期应急救援以属地区县人民政府为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企业是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合理组建救援队伍,做好物资储备、装备管理、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设立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专业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
2.1.2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和调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级别,协调指挥;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度各类必要应急资源。
2.2 办事机构
2.2.1 市指挥部下设天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修订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指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建立和维护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库;做好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网络的联系、协调工作,定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交换信息;汇集、上报事故情况和救援情况;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市质监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本系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事故及其应急处理情况;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或督导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组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市安全监管局: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情况,由市安全监管局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措施建议;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含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消防力量、资源的统一调配;组织、协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相关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指导事故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等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和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工作预案;指导、协调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相应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指挥协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市燃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与市质监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
市交通港口局:参与指挥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与市质监局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市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救援物资供给。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指挥部意见,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理建议,提出划定危险化学品的泄漏事故现场安全区的建议。
市气象局:应急响应时,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实施现场气象监测,并为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理提供气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现场通信工作。
市电力公司:负责保障事故应急现场的临时供电,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对事故伤亡人员、家属以及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保障职工权益。
2.4 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指挥部设立1个或多个应急工作组: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质监、安全监管、公安(含消防、武警部队)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人员抢救小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由市公安局(消防、武警部队)、市人防办(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和市卫生局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医疗救护工作。
消防消毒小组:市公安消防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隐患处置小组:市质监局为组长单位。由质监、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治安警戒组:市公安局为组长单位。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3)技术专家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专家,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4)动员疏散安置组: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为组长单位。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工会、民政、公安部门组成,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和火源消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社会救济,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环境监测组:市环保局为组长单位。由环保、气象部门组成,市环保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实施监测,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气象观测与预报资料(风向、气温等)。
(6)通讯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为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新闻办和相关宣传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工作记录和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宣传报道和信息工作,并负责事故处置全过程录像工作。
(7)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以及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和通信信息保障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2.5.1 根据市人民政府部署和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2.5.2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2.5.3 事发地质监、安全监管、公安(含消防)、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6 专家组
2.6.1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和相关成员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对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2.6.2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根据不同类型和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特种设备,制定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书,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的制订、修订工作;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为公众提供有关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防护知识的技术咨询;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 区县应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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