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 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马政〔2005〕15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区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 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规划、整合资源,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4)依靠科技,提高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 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对于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总指挥分别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总工会、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申请上级派出部队参加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修订和完善本应急预案。
2. 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2)市经委参与市属企业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的应急工作。
(3)建设工程、城市公用事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其中,国家、省和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4)地质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5)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破器材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6)水上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7)铁路行车、铁路交通伤亡、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8)渔业船舶、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农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9)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0)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1)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2)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13)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NextPage]
(14)应急通信保障由市信息产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15)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
(16)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并为当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7)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
(18)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19)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20)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
(21)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22)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23)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
(24)马鞍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协调军队、指挥民兵力量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治、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25)相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 3 日常工作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县区、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县区、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
(4)组织协调指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县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 4 专家组
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3 预警预防机制
3. 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制订监控方案和程序,进行风险分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隐患信息经核实后按程序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必要时报省政府。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当报告上级政府,其中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在2小时内按程序报市政府直至省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 2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Ⅳ、Ⅲ、Ⅱ、Ⅰ级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进行预警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需经授权部门批准。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通报监控信息,并及时采取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确认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机构需要支援时,请求上级机构协调。
[NextPage]
4 应急响应
4. 1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区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市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重大(Ⅱ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省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 2 Ⅰ、Ⅱ、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生产事故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通报相关县区。
4. 2. 1 应急决策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进行处置:
(1)对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要求,责成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向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
(3)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4)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5)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6)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7)落实国家、省、市领导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 2. 2 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指挥长,负责研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保障和支援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 2. 3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按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要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和协调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2)涉外工作组:由市外办(侨办)、台办、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NextPage]
(13)特种应急组:由公安、环保等部门组成,负责外围化学事故、核与辐射、群体性突发事件。
4. 2. 4 群众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 3 信息发布
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根据授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经授权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 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应急预案启动的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 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 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 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保障措施
6. 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 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 2. 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 2. 2 应急队伍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应急救援任务繁重的部门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掌握应急救援力量,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 2. 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和铁路等单位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交通或市政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 2. 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各级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 2. 5 治安保障
[NextPage]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 2. 6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当事发地县区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发改委、市经委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6. 2. 7 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按有关规定解决。
6. 2. 8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 2. 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 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积极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 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4. 1 公众信息交流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 4. 2 培训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6. 4. 3 演习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督指导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地、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各地、各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7 附则
7. 1 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有关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2 名词术语的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以及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范围包括:工矿商贸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建筑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供电、供油、供水和供气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事故;通讯、信息网络安全生产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
7. 3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来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 4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国家、省、市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 5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 6 应急机构联系方式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总值班室电话:0555—2476433
7. 7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 8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