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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姑区重、特大建筑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2014-07-25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了确保我区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发[2006]25号)和《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06]14号)精神,结合我区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和我局职能,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本预案是皇姑区建设局指导区域内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大型装饰、装修、拆除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本预案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同,救人第一、快速反应、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工作机制

  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我局对各建筑业企业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建筑业企业应根据我局制定的应急预案原则,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皇姑区建设局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皇姑区建设局成立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建设局安全站全体工作人员担任。

  主要职责:

  (1)拟定皇姑区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

  (2)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救护和善后处理的监督协调工作;随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情况或者请求予以必要的救援救护力量增援;

  (4)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筑业施工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施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实行联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编制。

  3、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1)建筑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

  (3)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护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

  (4)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

  四、应急准备

  (一)抢险救灾队伍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各施工企业为事故发生工地的抢险救灾单位,各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工作人员为负责人,由企业安全部门参加,成立抢险救灾队伍。

  (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与安监、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告知施工班组、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施工期间,其内容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五、应急处置办法

  1、发生重大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有关目击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区建设局(电话:86264640、86264140)。

  2、事故发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皇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在事故首发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指挥处置,组织救援救护,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事故发生企业必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并堵塞危险源。

  4、发生重大建筑事故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5、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人员的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单位解决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的吃、穿、住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