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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7-11-23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总则

   1.1 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苏政发[2005]9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山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按照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件)、Ⅱ级(重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三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损害,对社会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或者事态正在不断蔓延,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害的。

   Ⅱ级(重大事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害,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事态正在逐步扩大,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Ⅲ级(一般事件):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社会秩序造成较大损害,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可能造成较大损害的。

   具体分级标准见《张家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附件9.1)。上述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 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镇(管理区)、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和鼓励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 张家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 张家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参与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目前,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见附件9.2。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重点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可能引发的公共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展览和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由主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进行补充、修订、完善。

   张家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Ⅰ级、Ⅱ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2.1 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为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我市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做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见附件9.3。

   2.1.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在市委领导下,负责本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应急指挥委员会,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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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应急指挥委员会由市政府市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公安局长、安监局长任副主任委员。

   市应急指挥委员会成员为:市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交通局、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绿管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地震局、气象局、信访局(调解中心)、粮食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司法局、科技局、人防办、外事办、信息办、消防大队、供电公司、人保公司、太保公司、张家港工商局、张家港质监局、张家港食品药品监管局、张家港海事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管理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检察院、宣传部、总工会、人武部、驻地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市应急指挥委员会成员与职责见附件9.4。

   2.1.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担应急管理工作,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对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集中处置。市应急办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实行合署办公,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安监局长、公安局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其日常事务由市公安局管理。

   市应急办在市应急指挥委员会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修改、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二)组织制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督促实施;(三)经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同意后,负责宣布启动《张家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张家港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四)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关单位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处置;(五)负责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奖惩工作;(六)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七)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有关部门和各镇(管理区)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八)对各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九)完成市应急指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统一受理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二)在市应急指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三)承办市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有关决定事项;(四)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五)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保障、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急管理工作;(六)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七)对各有关应急部门的相关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和水平;(八)完成市应急指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1.3 工作机构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市应急指挥委员会的指令,迅速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指挥长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一般根据事件性质,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或由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地点,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确定。指挥部成员由各参与应急工作的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事发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疏散组、新闻协调组、善后处理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并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是:(一)执行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策和命令;(二)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工作;(三)迅速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四)在听取专家组和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五)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主管部门负责组成。主要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公安、消防、环保、交通等有关部门和驻地武警、周边部队、民兵组织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3、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机关负责组成。主要职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负责组成。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处理。

   5、后勤保障组。根据事件情况,由有关部门和有关镇(管理区)负责组成。主要职责: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6、人员疏散组。由有关镇(管理区)负责组成。主要职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7、新闻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成。主要职责:统一组织和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善后处理组。根据事件情况,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受损财物、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善后处理。

   本市目前已有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等专项应急处置机构,作为市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保持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 专家组

   市应急办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我市实际,在全省范围内聘请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成立化工、火灾、建筑、医疗、气象、水利、农林、环保等若干专业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应根据我市实际不断充实和完善。

   2.2 应急联动体系

   2.2.1 建立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系统设在市应急指挥中心,是我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枢纽系统。该系统以各有关部门的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公共安全信息数据库建设为依托,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市应急指挥中心通过该系统,采用电话接处警、图象(固定、移动)监控、指挥调度(有线、无线、网络)、GPS车辆定位、电子地图、通信存储、计算机辅助决策、网络传输等先进手段,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制度,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时,固定指挥系统与现场指挥系统、相关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等实现应急处置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调度,协助现场应急处置。

   2.2.2 建立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通过通信网络,与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和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语音、视频、文字等互通会商,实施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和调度,将有关应急处置指令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主体。

   2.2.3 建立市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

   机动指挥系统设在市应急救援机动指挥车上,通过通信网络与市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承担在第一时间采集、传输现场信息和数据,保障现场指挥部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信息系统示意图见附件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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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公安、环保、安监、卫生、农业、水利、气象、交通、地震、海事等部门的各级各类监测机构负责收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利用其预测、预警、监控等系统,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信息。

   坚持统分结合的原则,依托“110”、“120”、“119”、“122”及市内相关部门的专业网络等多个专业信息平台,建立跨部门、多路由、多手段的信息接收网络体系。

   全市各级各类监测机构和各镇(管理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于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和报警

   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迅速对信息进行核实、研判,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并立即将事件情况和预警信息上报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委员会。

   3.3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事件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受影响的范围等来确定,按照下列权限发布:

   (1)Ⅰ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由市应急指挥委员会请示上级人民政府后发布,预警颜色为红色; (2)Ⅱ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由市应急指挥委员会请示上级人民政府后发布,预警颜色为橙色; (3)Ⅲ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由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发布,预警颜色为黄色。 国家、省、苏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流程见附件9.6。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分类响应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Ⅰ级、Ⅱ级的,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应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属于Ⅲ级的,由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启动总体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及时、果断处置,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指导。

   对于发生跨市的或涉外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上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并向相关地区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见附件9.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见附件9.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见附件9.9。

   4.2 先期处置

   对本市辖区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后果轻重,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全天候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向公众宣传应急、防灾减灾常识等。

   4.3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委员会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参与事件处置的各应急相关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进行协调指挥。

   当基本应急措施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特别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应急指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征用一切可以征用的资源。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将情况立即上报至苏州市政府,申请上级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特别紧急时,由市政府报请苏州市政府决定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4.4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发布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新闻媒体记者对突发公共事件采访,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市应急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4.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受困人员得到妥善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生活,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防止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驻本市武警、周边部队、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等作为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机构。市应急办平时应加强与上述应急联动机构的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请求应急联动机构的支援。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市应急办负责合理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业技能培训。

   请求驻地武警、周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等任务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财力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提出预算,经市应急办统筹平衡后,报市政府审批,列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出现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可由市政府向上级政府请求,由上级政府财政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市应急指挥委员会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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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5.3 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资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当地镇(管理区)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结合本市物流业的发展,合理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网络和消防、公安、民政、水利、环保、医疗卫生等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部门资源,合理整合社会资源,结合本市实际,配齐、配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市发改委、经贸委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部门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根据灾情需要,可以与其它县、市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确保救灾物资迅速调入。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资源。

   各镇(管理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5.4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的调拨和供应。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对危化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市各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市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5.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公安、交通、建设、海事等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及时调拨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物资运输需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5.6 治安维护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肇事、盗窃和趁机打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5.7 人员防护

   结合本市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启用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必须具备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同时具备应急供水、供电、住宿等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应当设立应急标志。防护工程和生命保障基本设施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地下人防设施由人防部门负责,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市信息办负责,供水由建设部门负责,供电由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卫生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经贸、粮食、民政等部门负责。

   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8 通信与信息保障

   信息办负责督促各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需要其他运营企业协助时,由信息办统一协调。

   应急期间,组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现场指挥部与市应急指挥中心、市应急指挥委员会间的通信与信息传递。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制定和落实备用和应急保障措施。

   信息办负责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动通信保障分队。一旦通信线路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应急机动通信保障分队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通道,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5.9 公共设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应,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10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利用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由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1 社会动员保障

   由市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健全本市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的作用,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目前应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救援装备的应用,尤其是信息传输、高层建筑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地震灾害、环境灾害等救灾技术和装备的配备,努力适应本市应急处置的需要。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与重建

   灾害事故发生后,各镇(管理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市应急办负责组织市各有关部门、镇(管理区),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以便向社会公布。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市各有关部门、镇(管理区)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进行灾后重建和生产、生活的恢复。民政部门应当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环境监测工作以及污染区域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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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在事发地域或本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各类捐赠救助款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物品、资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机构负责发动社会、个人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法律救助。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6.3 保险

   保险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抓紧进行理赔。鼓励企事业单位、群众积极参加灾害事故保险。

   6.4 心理干预

   要高度重视心理干预,及时采取心理咨询、心理辅导、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必要时教育、卫生等部门要采取心理干预,防止出现灾后群体性心理危机。

   6.5 调查总结和评估

   市应急办及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展开突发公共事件情况调查,并作出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对全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办组织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7 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1 教育和培训

   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市应急办(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媒体上刊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和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大、中、小学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要将防灾减灾教育纳入本市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应当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等方面的课程。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7.2 演习演练

   市应急办负责适时组织本市综合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各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牵头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演练工作完成后,各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并组织对该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

   7.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 在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测、报告等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2)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3) 在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4) 在灾后恢复(5) 重建、社会救助等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6)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表彰和奖励工作由市应急办提出建议方案,报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决定。

   对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市有关部门和镇(管理区)、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四)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 附 则

   8.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市应急指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