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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建材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2014-10-24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指挥部负责指挥。

  第十八条 基本响应

  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援、现场监测、医疗救护、人员疏散、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工程抢险、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1)抢险救援

  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根据事故(灾难)类型,及时召集、出动专业应急队伍实施救援。

  (2)现场监控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灾难)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并控制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严防事发后逃匿。对逃匿者,要及时组织抓捕。

  (3)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医疗处置工作。

  (4)交通管制

  根据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需要,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处置冶金、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疏散和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7)调集征用

  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资金、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

  (8)物资保障

  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该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0)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可成立事故(灾难)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灾难)原因,评估事故(灾难)发展趋势,预测事故(灾难)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指挥与协调

  进入较大事故(灾难)以上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积极参与救援。有关应急队伍听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的补偿、亲疏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安排人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

  事故抢险结束后,市政府组成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划分、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作总结与评估

  事故抢险结束后,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本预案实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事故抢险和救灾的义务,驻洛部队和武警洛阳支队是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救援专业组要服从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必须无条件立即赶赴现场参加事故灾难抢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组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经费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支(市属以上冶金、建材企业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经费由市财政预支),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抢险期间,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调用各生产经营单位储备的抢险物资;事故抢险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必须对被调用抢险物资的生产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地区冶金、建材等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案,成立冶金、建材应急救援指挥部,并报冶金、建材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冶金、建材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搞好演练,使每位职工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根据条件和环境变化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预案必须明确群众撤离报警信号、撤离地点和组织措施。

  第三十二条 市属及以上大、中型冶金、建材企业应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充足的抢险救援设备金额器材;小型企业要与就近的大中型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或社会抢险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三十三条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六类易发事故的应急抢险处理要点

    2、各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3、冶金、建材行业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附件1  六类易发事故的应急抢险处理要点

  1、高炉垮塌事故

  发生高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高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高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高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

  处置高炉垮塌事故时员工要注意:

  ⑴ 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高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⑵ 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动力电源等;

  ⑶ 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

  ⑷ 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2、煤粉爆炸事故

  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高炉;抛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

  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员工要注意:

  ⑴ 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⑵ 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⑶ 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⑷ 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3、喷溅事故

  在钢铁冶炼过程中,钢水和铁水是高温融熔液体,本身并不致喷溅或爆炸,炼钢过程主要是氧化过程,它的反应主要是钢渣之间的反应,反应速度与温度和气相压力有密切关系。碳氧反应的同时,产生大量一氧化碳气体,产生的气体能否顺利排除,与熔渣的沸腾有直接关系。熔渣的碱度适当、流动性好,促使熔池有较活跃的沸腾,达到碳的氧化反应条件。

  熔池内碳氧反应不均衡发展,瞬时产生大量的CO气体,很可能发生爆发性喷溅。熔渣氧化性过高,熔池温度突然冷却后又升高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爆发性喷溅。

  处置钢水、铁水爆炸事故时员工应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

  (2)切断钢水、铁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要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起的火灾;

  (4)通知转炉控制室停止锤炼,并不得倾动转炉;

  (5)立即组织疏散人群,最短时间内离开事故现场,无关人员不得在炉下通行或停留。

  4 、气体火灾爆炸事故

  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应注意: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时应注意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

  应急救援时员工应注意:

  ⑴ 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⑵ 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⑶ 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⑴ 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⑵ 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应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5、气体泄漏中毒事故

  (1)疏散人员至上风口处,并隔离至气体散尽或将泄漏控制住;

  (2)直接切断上一级进气阀门。开启门窗加强现场通风;

  (3)切断电源;

  (4)抢修人员应在现场确定警戒区(如带气作业在下风向,警戒区应设置较大范围),在警戒区内强制通风,严禁明火,严禁开启一切电器开关,作业现场配置氧气呼吸器、防护面罩和消防器材,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警戒区;

  (5)进入泄漏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严禁穿带钉的鞋和化纤服装进入作业区;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6)泄漏区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如录像机、对讲机、电子照相机、碘钨灯等;

  (7)作业时,应进行强制通风,清除聚积的煤气,严禁产生火花现象;

  (8)管道及设备修复后,应做全面检查和清扫,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和地下设施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9)逃生人员应逆风逃生,并用湿毛巾、口罩或衣物置于口鼻处;

  (10)中毒人员应立即送往通风处,进行紧急抢救。将患者移到新鲜空气处。解除中毒者一切有碍呼吸的障碍,敞开领子、胸衣,解下裤带,清除口中的异物等。当中毒者处于昏迷状态时,则使其闻氨水,喝浓茶、汽水、咖啡等,不能使其入睡,如果中毒者身体发冷则要用热水袋或磨擦的方法使其温暖。中毒者失去知觉时,除做以上措施外,应将中毒者放在平坦的地方,用纱布擦试口腔,在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恢复知觉后要使其保持安静,人工呼吸要延续,不得中途停止,直到送入医院为止。

  6、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事故

  (1)首先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并做好警戒工作,划定警戒范围,设立交通管制和隔离区域;

  (2)锅炉、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锅炉的燃烧剩余物应用水熄灭,压力容器、工业压力管道所有阀门应迅速关闭或采取堵漏;对可燃气体和油类应用砂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备隔离以防火灾事故蔓延。

  附件2  各成员单位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