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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08-04-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理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波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波大榭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适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1.4.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2 重大事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3 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受伤人数3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受伤人数3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4.4 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万元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确定各建筑企业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1.5.2 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5.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建设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

  宁波大榭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是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指挥机构。建设安全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规划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由规划建设局、经发(安监)局、公安分局、交通(港口)局、社管局、文卫局、拆迁办、供电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建设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完成管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管委会、市建委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事项。

  2.2 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2.2.1 规划建设(环保)局

  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组织专家对事故抢险进行指导;协调物资和设备投入抢险救援;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管委会和市建委;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监测和实施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2.2.2 经发(安监)局

  负责对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组织对施工中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对事故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非施工用产品的检测鉴定工作;负责对事故中不合格产品厂家和经销商的查究工作。

  2.2.3 公安分局

  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人员的通行,组织开展案件侦查,协助卫生医疗部门开展伤亡人员的救援工作。

  2.2.4 交通(港口)局

  协调交通系统的工程抢险设备、设施,负责水路、水运工程的抢险工作;负责交通港口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2.5 社管局

  负责准备水利工程的抢险设备、设施,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抢险工作。

  2.2.6 文卫局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2.2.7 拆迁办

  协助开展拆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2.8 供电所

  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

  2.3 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建设局分管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4 专家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专家组由建设工程的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参加建设安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建设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指导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1.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先期处置机制,收集现场信息,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4.1.3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初步情况和事故级别,按照分级响应权限通知相关单位。

  4.1.4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 分级响应

  4.2.1发生一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Ⅳ级),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必要时管委会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4.2.2发生较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Ⅲ级),由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实施应急处置。

  4.2.3 发生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Ⅱ级),由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报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并进行应急处置。

  4.2.3 发生特别重大(I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报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启动本预案,并在上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应急处置。

  4.3 指挥协调

  4.3.1 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性,及时向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按事故等级由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预案。如属Ⅰ级事故应立即向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

  4.3.2 第一时间召开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4.3.3 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管委会和上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4.3.4 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3.5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4.3.6 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及时调配。

  4.4 事故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管委会和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4.4.1 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立即报告。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管委会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

  4.4.2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等;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4)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4.3 相关记录

  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5 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具体按《大榭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6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管委会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总结

  (1)建设安全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事故调查须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管委会提交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总结和评估报告内容有:发生事故工程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同管委会、应急响应部门和应急专家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管委会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6.2 队伍保障

  必须组织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对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人员组成,协助开展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管委会和上级建设安全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3 装备保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装备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备案。要求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7监督管理

  7.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负责。

  7.2 培训

  (1)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2)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3)区应急领导机构应参加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

  7.3 演练

  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4 奖惩

  建设安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含义解释。

  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改变产品方向、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或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拆除:是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规划建设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规划建设局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