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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防台风应急预案

2008-07-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预案规定了本公司在防台风应急处理的职责和要求,以保证有效地预防台风及在台风发生后能够及时开展紧急救援、抢险、转移灾民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等工作。

  1.2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防台风应急处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预案的引用而成为本预案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预案,然而,鼓励根据本预案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预案。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关于建立防御台风应急机制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 2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标准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台风  指中心风力达到和超过12级的热带气旋。

  4  组织机构

  成立防台风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设置与防汛组织机构一致,总指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生产部、技术安监部、综合部、财务部等有关负责人组成。防台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产部运行值班室,负责人:主管运行的生产部经理,联系电话:87000000。 防台风应急指令发布后,原防汛组织机构自动转为防台风应急组织机构。

  5  职责

  5.1 总经理

  5.1.1 是防台风应急救灾的总指挥;

  5.1.2 负责防台风应急状态下重大事项决策;

  5.1.3 负责防台风应急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5.1.4 负责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5.1.5 负责批准《防台风应急预案》。

  5.2 技术安监部

  5.2.1 是本预案的归口管理部门;

  5.2.2 负责组织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

  5.2.3 负责指挥协调生产自救、设备及设施抢修、恢复生产工作;

  5.2.4 负责制订生产设备、设施抢修的安全技术方案;

  5.2.5 负责指挥协调生产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5.2.6 负责指挥协调厂区安全、消防工作;

  5.2.7 负责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估工作;

  5.2.8 负责组织设备、设施台风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2.9 负责定期组织《防台风应急预案》演习,并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5.3 生产部 

  5.3.1 负责防台风应急物资采购、储备、供应管理工作;

  5.3.2 负责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工作;

  5.3.3 负责组织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损坏的生产设备、设施;

  5.3.4 负责组织生产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5.3.5 负责恢复被毁坏的电力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与中调的通讯畅通;

  5.3.6 负责生产设备、设施的事故处理,控制防止事故扩大;

  5.3.7 参加《防台风应急预案》演习。

  5.4 综合部 

  5.4.1 负责联系恢复被毁坏的通讯设施,优先保证防台风应急指挥部的通讯畅通;

  5.4.2 负责组织厂区抢险救援队伍;

  5.4.3 负责防台风应急交通、运输工具调配;

  5.4.4 负责协调厂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厂区社会治安秩序;

  5.4.5 负责抢险的后勤保障工作;

  5.4.6 负责协调厂区供电、供水设施的抢修工作。

  5.5 相关部门

  5.5.1 财务部负责台风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参与设备、设施灾害的调查与评估;

  5.5.2 党委办负责宣传教育工作;

  5.5.3 有关部门服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与调配。

  6 通讯联系

  6.1 防台风应急通讯联系方式有内部电话、市话、移动电话、小灵通等;

  6.2 内部联系为本公司办公、住宅固定电话和员工的移动电话;

  6.3 外部联系电话号码

  7 应急准备

  7.1 物资准备

  7.1.1 食品准备:综合部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饮用水供应协议。台风发生后,综合部联系各食品供应点安排一定数量食品供应受灾干部群众;  

  7.1.2 衣被和救生物品准备:由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储备,综合部根据灾情向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申请供应棉衣棉被、日用品、帐篷等日常急需物品和救生物品;

  7.1.3 物资材料准备:生产部材料仓库要保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台风物资存量,备品仓库要保持储备一定数量的发供电设备备品备件。

  7.2 应急准备

  7.2.1 水库调度班人员在台风季节及时跟踪广州中心气象台天气预报,监测台风走向和趋势,及时向防台风应急总指挥部报告;

  7.2.2 运行值班人员在台风季节应密切联系中调,接到中调防台风应急命令后,立即向防台风应急总指挥报告;

  7.2.3 防台风应急总指挥接到台风预告后,根据台风走向和趋势的发展情况,及时启动防台风应急预案,发布应急准备指令,全公司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7.2.4 正在检修的线路和主变等室外设备、设施应停止工作;

  7.2.5 生产部应加强运行值班管理,及时调整、充实运行值班人员,安排,保证现场值班人员具备处理大型事故的能力;

  7.2.6 生产部应组织生产设备、设施抢险队伍,随时准备完成各种抢修任务;

  7.2.7 生产部应组织人员认真巡查生产设备、设施,特别是保证厂用电系统、紧急备用电源、防洪备用电源、直流系统、厂房排水系统、电力通信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2.8 生产部观测班应对大坝、厂房周围排水沟进行检查,防止水淹厂房或山体滑坡;

  7.2.9 生产部观测班应检查厂房门窗、棚架牢固程度;

  7.2.10 生产部水库调度班应做好台风预报信息的收集、跟踪和传递工作,及时报告台风走向和趋势的发展情况;

  7.2.11 生产部水库调度班在台风雨来临以前应做好洪水预报,提出调度方案(详见《洪水调度方案》);

  7.2.12 综合部组织检查公司内部通信以及外线电话线路通道畅通,特别是保证防台风应急总指挥部通讯畅通;

  7.2.13 综合部组织检查厂区道路及车辆,保证交通秩序正常;

  7.2.14 综合部组织检查厂区办公楼房、生活区楼房门窗及棚架牢固程度;

  7.2.15 综合部立即通知停止大坝、厂房参观。张贴告示,疏散游客;

  7.2.16 综合部组织协调检查厂区供电系统,发现薄弱环节,及时加固;

  7.2.17 防台风应急准备指令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要按照防台风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职责分工,随时准备抗击特大台风灾害的袭击,并做好抢险救灾、恢复生产的工作准备;

  7.2.18 如果同时符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应同时启动该预案;

  7.2.19 如果同时符合《黑启动紧急预案》启动条件,应同时启动该预案;

  7.2.20 防台风应急指挥部适时向员工发出避灾疏散的指令和公告;

  7.2.21 防台风应急指挥部应协调组织防台风抢险救援队伍;

  7.2.22 防台风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防台风应急期交通、社会治安管制等项措施;

  7.2.23 防台风应急指挥部研究部署防灾救灾工作,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8 应急响应

  8.1 人员、物资调运  

  综合部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救灾物资,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调运。

  8.2 紧急救援

  8.2.1 台风灾害发生后,公司全体员工在防台风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情提供紧急支援,有效地组织抢险救灾、恢复生产工作;

  8.2.2 抢险救护队伍,对遇险群众及险情实行紧急救援;

  8.2.3 受伤人员需紧急送外救治的由综合部送往市救护中心;

  8.2.4 发生生产设备事故,运行值班人员按规程规定进行事故处理;

  8.2.5 出现生产设备、设施异常和故障,生产设备、设施抢修队伍实行紧急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9  灾后恢复生产

  9.1 灾情稳定后,各有关部门组织动员员工,在防台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生产、生活自救行动,努力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9.2 各级人员应坚守岗位,全面投入抗险救灾工作;

  9.3 技术安监部制订生产设备、设施抢修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督落实有关措施;

  9.4 运行值班人员密切联系中调,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行方式;

  9.5 水库调度班人员密切跟踪广州中心气象台天气预报,监测天气情况;

  9.6 生产部做好生产设备、设施异常和故障抢修工作;

  9.7 技术安监部协调指导生产设备、设施异常和故障抢修工作;

  9.8 综合部恢复公司内部通信以及外线电话通讯;

  9.9 综合部协调恢复厂区水电供应及开放大坝、厂房参观;

  9.10 综合部协调恢复厂区交通、治安秩序;

  9.11 综合部协调做好房屋维修、重建工作。

  10 宣传

  10.1综合部根据防台风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和部署,适时向公众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10.2党委办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11 保险理赔

  灾情发生后,技术安监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受损坏设备、设施进行评估,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12 附则

  12.1本预案生产部每五年组织一次演习;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考核;

  12.2本预案由技术安监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