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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电力公司重大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08-12-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目的

  对重大人身事故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可能产生的人员伤害,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机制,降低事故损失。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3 职 责

  3.1 集团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组长、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有关副职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3.2 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发电厂(公司)、检修公司、运行公司(以下简称三级单位)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总指挥由本单位有关副职担任,成员由本单位副总工程师、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并成立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3 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人身安全紧急事故救援预案;组织本系统、本单位人身安全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理、调查、上报、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4 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3.4.1 总经理工作部或行政事务部等行政管理部室负责人按照事故抢救及应急救援的要求做好交通车辆的保障、安全保卫及生活后勤保障等工作;保卫部门在特殊时期应24小时值班;负责应急响应的组织、调配及日常工作检查。

  3.4.2 人事部、财务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纪检监察、工会等党群部门负责人根据事故抢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做好受灾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家属安置、工伤、财产保险理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3.4.3 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3.4.3.1 是预案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修订、变更,跟踪落实应急措施的执行,并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反事故演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紧急救护的培训。

  3.4.3.2 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重点对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对损坏设备抢修工作进行协调,按照技术要求确认事故抢修方案,跟踪、监督和检查技术措施的落实及设备修复工艺和质量,确认设备是否满足投运条件。
3.4.3.3 组织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统一组织和调配事故应急所需设备,组织对事故抢救队伍和应急救援的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3.4 组织和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3.4.3.5 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及抢救工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落实。

  3.4.3.6 负责与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工作。

  3.4.3.7 协助财务部门进行财产保险理赔。

  3.4.4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应急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事故演习,紧急救护的培训。

  3.4.5 保卫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人员疏散的管制。

  4 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人身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集团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值班室电话:010-63574612,生产调度室值班电话:010-51968718)。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等。

  4.2 发生上述人身事故时,事故区域发现者根据伤害程度立即组织实施就地抢救,并迅速用电话进行逐级汇报。发生火灾时须拨打119进行报警。

  4.3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4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服从于集团公司“重大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重大人身事故时,事故区域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汇报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并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发生事故的范围和性质决定是否启动集团公司“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一经发布,指挥部相关人员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并开始24小时值班。

  若集团公司“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启动,由事故区域主管部门应急机构组织应急救援,并随时向集团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报告。

  4.5 集团公司指挥部发布启动“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后,事故相关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立即启动本单位“人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迅速做出反应,充分利用一切有效急救办法进行人身事故抢救和应急救援,并视情况请求集团公司和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人身事故应急救援,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4.6 发生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时,本事故区域内的其他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助支援,发生群伤群亡事故时,在集团公司人身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司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7 事故单位在对事故进行应急救援的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地方人民政府,并视情况请求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帮助现场的人身事故抢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对现场做有效的隔离。

  4.8 集团公司系统各生产单位要组建长期的重大人身事故应急抢救队伍,做到人员齐全,设备备品备件、抢险工器具、应急车辆等各种应急物资准备充分。

  4.9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定期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对急救设备的完好性、准备情况等进行检查,定期举行人身事故紧急救护的学习及演习,做到有备无患。

  4.10 事故调查及追究

  4.10.1 发生重大人身事故后,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外,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厂)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4.10.2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10.3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经过、伤亡情况、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10.4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10.5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10.6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11 检查与考核

  4.11.1 集团公司负责对二级单位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4.11.2二级单位负责对三级单位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4.12 反馈

  预案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一般每年回顾一次,最长三年修订一次。

  5 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5.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5.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5.6《电力事故调查规程》

  5.7《电力安全工作规定》

  5.8《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5.9《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