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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厂安全事故应援预案

2009-05-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总  则

    1.1目的

    加强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廊坊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城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概念与分级

    (1)概念

    本预案所称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是指从事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包括尾矿库)企业发生的燃烧爆炸、冒顶、坍塌、中毒窒息、透水、垮坝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2)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矿山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Ⅰ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事故;需要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Ⅱ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10人以上不足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不足3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50-10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5-10万人的事故。

    Ⅲ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不足1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不足10人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50人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5万人的事故。

    Ⅳ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3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事故;需紧急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2)超出乡镇(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区)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3)县政府认为需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保护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县政府、县安委会领导下,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应当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有关行业和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乡镇级以上行政首长负责制,必要时由县政府或者县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6)动员群众,增强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有效机制。加强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其成员单位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广电局、县信息产业局、县无线电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供电公司以及县人武部、县武警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县安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和指挥市本级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置,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跟踪与报告;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应急演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维持救援秩序,保证交通顺畅。

    县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抢修因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委内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委内相关单位对应急救援物资提供保障和设备调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事故地域有关地理信息资料,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

    县委宣传部: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协助相关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建设投资及立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保障;完成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事故灾难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

    县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善后处置,负责有关工伤保险等事宜。

    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县武警队:积极参与抢险救助、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Ⅳ级以上非煤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的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3.预测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做好已经发生事故的抢险救援情况及事故发展事态的监控工作。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已经发生的Ⅳ级以上事故及其发展态势和抢救情况的信息,以及可能造成Ⅳ级以上事故的信息,要及时上报县安委会。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或者即将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县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等内容。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讯、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非煤矿山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特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灾难后,依次启动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应急预案。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

    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应当启动县(市、区)应急预案并向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市级及以下预案并上报到省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Ⅱ级事故及险情,启动省预案及以下预案并上报到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Ⅰ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并及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请求启动国家有关应急预案。

    4.2启动条件

    (1)事故等级达到Ⅳ级或者乡镇(区)应急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非煤矿山事故灾难,超出乡镇(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区)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县安委会处置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由县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4.3响应程序

    (1)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①开通事故发生地乡镇(区)级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及救护队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②及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③必要时通知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

    ④开启移动通讯指挥设备,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⑤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救护队随时待命,提供技术建议;

    ⑥县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救护队实施增援;

    ⑦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时,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⑧按县安委会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2)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灾难(Ⅰ级、Ⅱ级和Ⅲ级)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①启动并实施事故发生地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②启动本地应急指挥部;

    ③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④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乡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Ⅳ级以上矿山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非煤矿山企事业可将所属企业发生的Ⅳ级以上事故信息直接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指挥部、县级应急指挥机构要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抢救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事故信息。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增援。

    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机构、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救援指挥中心开通联系,共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现场数据监测、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信息、气象信息、安全数据库、重大危险源数据库等。

    4.5通信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信保障,承担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必要时开设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移动通信枢纽的任务。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县安委会办公室之间的信息传输。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有管理职能的市信息产业局、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网通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开通通信联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维护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机构、专家的通信数据库。建立移动电话、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

    4.6指挥与协调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抢救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必要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本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险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方面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通过县安委会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7紧急处置

    (1)发生中毒事故时:

    ①迅速撤出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

    ②控制灾区通道,预防人员误入有毒物质沾染区域;组织有关人员探明毒源及成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发生坍塌事故时:

    ①探明坍塌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

    ②积极恢复坍塌区的正常通风;调用适当设备,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积极救助。

    4.8新闻报道

    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Ⅳ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事发地乡镇(区)宣传委员组织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乡镇(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者涉外事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灾难后期处置工作完成后,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乡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工作。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的资金、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5.3保险

    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有关工作人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事故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1)事故调查和调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后,报县安委会。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2)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联系保持畅通,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3)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采用多种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维护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各级非煤矿山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通讯联系数据库。

    (5)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大城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县、乡镇(区)级应急救援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下随时调用。

    (附矿山救护大队最低技术及个人装备标准)

    (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企业救护队为基础,按有关要求标准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公安消防和武警部队及危化品消防队伍是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重要支援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

    健全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交通地理信息网络,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沿途有关地方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事故发生地乡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按照有关规定免交过路、过桥费。事发地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乡镇(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建立医疗救护队伍,指定有关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工作。

    乡镇(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制定调用方案,检查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5)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人民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发生跨乡镇(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相关乡镇(区)人民政府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物资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救护队根据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运、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需求。

    地方常备物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

    (7)经费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Ⅳ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申请,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乡镇(区)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经费。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经费支持。

    (8)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负责协调保障,县安委会办公室协调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力量参与事故救援,当地政府为其提供保障。

    (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镇(区)人民政府应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特别重大事故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组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联系方式。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帐,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非煤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从业人员说明本企业生产场所的危险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应加强应急管理,强化救援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常规性培训。应急管理知识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有关各级行政领导接受应急管理培训。

    (2)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同进行应急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演习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15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演习。演习结束后,县安委会办公室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

    6.5监督检查

    县安委会办公室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变化情况,以及在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县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级的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2奖惩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①完成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任务的;

    ②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③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④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⑤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北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③拒不执行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 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④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⑤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⑦有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