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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应急预案

2009-11-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唐山市裕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下属厂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小组组织安排。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公司和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3预警预防机制

  3.1突发事件监控与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2预警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应急响应

  4.1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3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负责组织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小组24小时开机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事件,车辆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2物资保障

  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3资金保障

  公司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

  6.2.4培训

  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全厂工人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2.5演习

  应急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班组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7.1.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生产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