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中煤龙化哈尔滨煤化工有限公司暂存池(以下简称哈煤化工事故池)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将污染突发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哈煤化工事故池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1.4事件分级
按照哈煤化工事故池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可能出现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以及事故认定标准,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一般环境事件(三级)。
Ⅰ级为事故池坝体多处管涌、滑坡、出现溃坝迹象;Ⅱ级为暂存事故池坝体出现管涌,两侧溢洪沟出现滑坡;Ⅲ级为汛期自然启动。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
保障公共安全尤其是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为本预案的主要目标。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哈煤化工事故池特别重大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实行由县政府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达连河镇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时配合的管理机制。根据污染事故类别、事态发展情况实行三级预警、三级响应,对突发事故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1.5.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
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按照战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1.5.4系统联动,科学应对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预案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故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同时,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预备役部队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处置救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依兰县哈煤化工事故池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事故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组长:县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县公安局、卫生局、行政执法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气象局,依兰经济开发区,达连河镇政府主管领导。
在哈煤化工事故池环境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县哈煤化工事故池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应急总指挥部,由领导小组组长任总指挥,副组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设在县政府。主要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遇到事故池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并向上级汇报;按照上级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下设现场监察组、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技术咨询组、检查督导组、宣传教育组,分别负责具体工作。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协调事故池环境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调、组织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食品、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事故池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奖金的使用。
县建设局负责确保达连河镇城镇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县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县应急指挥
部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县农委负责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处理
县环保局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池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事故池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2预防工作
结合日常工作,县环保局将环境监测部门事故池日常环境监督性监测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对环境监察部门监督监察情况(每月二次)、工业企业污染物申报情况(每月一次)、生产装置异常报告情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情况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对比,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并形成预警信息,12小时内报送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工作机构按照分级原则分别报送局领导、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县政府主管领导。
3.3预警及措施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在得到可能发生污染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领导发出预警信息,并通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同时向环境监察大队及环境监测站发出出警指令,相关人员要求30分钟内组织完毕,出警。
进入预警状态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之用。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哈煤化工事故池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哈煤化工事故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档案库、生态安全数据档案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政府、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哈煤化工事故池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一般(Ⅲ级响应)三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求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
(1)环境污染事故举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或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即时成立,预案即时展开。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应急监测力量集结出警,同时调动各应急相关部门及后援力量做好响应准备。
(2)接到指令后,现场监察组立即执行环境监察联动程序,由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带领环境监察人员快速出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及时反馈指挥中心。
应急监测组在环境监测站站长的带领下携带相应应急咨询资料同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取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监测数据、污染物种类、性质、控制方法及防护、处理意见,并定期发布应急监测简报。
技术咨询组由环保局管理股股长负责,迅速召集有关专家到达事故现场,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提供事故池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分析污染现状、污染趋势。
(3)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收到各组信息反馈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步工作。
现场监察组立即组织相关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事故分析工作,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并在技术保证的前提下对污染源进行紧急处置,防止污染进一步加剧。
应急监测组立即执行紧急监测预案,增加监测人员、设备,调整监测频次、范围,并启动化学品应急分析预测系统,根据不同污染物性质、浓度、毒理、作用范围进行预测分析,对事故出现后污染源周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急人员进出现场的要求、群众的疏散范围和路线等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技术咨询组根据现场技术力量需要,随时增加专家组组成人员。
医疗卫生部门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人员伤亡或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紧急救治处理。
如污染事故有继续扩散趋势,指挥机构必须及时通告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科学检测、预测的基础上,按照污染物性质,划定需转移群众的范围及转移方向,依靠县、镇两级政府组织群众转移和疏散。
公安部门按照现场指挥机构的指示,迅速展开警力,做好安全防护距离内的警戒工作;交警部门迅速对通往事故发生地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
农业、水产、林业等部门迅速对事故所产生的相关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将对人员、物资配备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4)污染事故基本控制稳定后,现场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专家意见,迅速调集后援力量展开事故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结束。
以上各步程序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可交叉进行或同时进行。
4.2.2一般、较大污染事故响应程序
(1)进入汛期后,现场监察组由达连河环保分局负责人带领环境监察人员立即执行环境监察联动程序,对哈煤化工事故池进行调查,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定期反馈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监测组由环境监测站站长带领同时到达现场,对事故池进行初步分析、取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数据。
(2)指挥中心收到各组信息反馈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步工作。
环境监测组制定详细跟踪检测计划,随时调整监测项目、监测频次。
综合协调组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速报。
(3)在污染事故现场处置妥当后,综合协调组按照《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要求,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确报。
现场应急工作结束。
4.3指挥和协调
4.3.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哈煤化工事故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池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并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信息发布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向县政府指挥部汇报事故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工作;县政府负责对外统一的信息发布工作。突发事故池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事故池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事故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的条件
经现场监察组连续跟踪监察,事故池环境污染事故已消除或污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监测组连续跟踪监测,在主要污染物质指标已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前提下,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专家组意见,经请示应急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发布应急工作结束。
4.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批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装备保障
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现场检查、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具体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公开举报电话(0451-57228629)一部,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
5.4应急队伍保障
5.4.1现场应急力量
负责人:环境监察大队队长、副队长。
5.4.2现场监测力量
总指挥:监测站站长、副站长。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
5.6宣传、培训和演习
5.6.1公共宣传教育
结合全民环境素质教育工作,有重点的将哈煤化工事故池环境污染事故安全教育、防护知识宣传等内容纳入宣教工作当中。
5.6.2培训
结合事故池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组织不同层次人员的专业培训。
5.6.3演习
结合预备役工作要求,组织大规模防化军事演练,锻炼队伍。
5.7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哈煤化工事故池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哈煤化工事故池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附则
6.1奖励与责任追究
6.1.1奖励
在哈煤化工事故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事故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事故池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1.2责任追究
在哈煤化工事故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6.2预案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县环保局将对预案进行不定期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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