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全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我镇从实际出发,制定盘湾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称“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协调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全面提高镇人民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全镇社会政治稳定以及农村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和谐乡镇。
2、编制依据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预案。
3、工作原则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真正强化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⑵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积极应对的思想、组织、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情况要及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快速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积极组织救援,控制事态扩大蔓延,把事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⑶统一领导,协调负责。在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分类处置、协调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类处置;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各村主干是本行政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镇直各站所、驻镇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事发地村委在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参与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指挥工作。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权益,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资源整合,协同应对。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同时避免重复建设;明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及其职责和权限,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队伍的重要作用,努力做好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系统,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加强宣传培训教育,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4、应急预案体系
⑴盘湾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全镇应急预案的总纲,是镇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镇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⑵盘湾镇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⑶盘湾镇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行政村、基层站所、学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处置、协调负责的原则,由基层相关单位分别制定,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⑷盘湾镇大型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前,各组织单位要提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5、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主要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需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对发生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划分
本预案中所称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⑴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⑵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和群众性活动事故等。
⑶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⑷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故、涉外突发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突发公共事件级别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划分为4级,分别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射阳县或盐城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国家或省、市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二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射阳县或盐城市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或省统一组织协调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三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射阳县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县直多个部门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四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靠各乡镇、社区、有关部门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三、组织体系
1、领导机构
镇人民政府是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盘湾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机构组成人员附后)是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由镇长、副镇长、镇直站所以及各村主要负责人组成;镇应急领导组在镇长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分管副镇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应急领导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等有关工作。
2、日常工作机构
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常设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应急办)。镇应急值班室24小时值班电话051582732103、传真号码051582732025.镇应急办主任由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兼任,副主任由党办主任兼任。镇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镇应急领导组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镇人民政府值班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向镇应急领导组提出处理建议,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负责接收和办理向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4)承办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镇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5)与镇应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对其履行应急预案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6)组织编制和修订《盘湾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各行政村和镇直单位编制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7)协调全镇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公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8)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专项工作机构
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经镇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各相关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震减灾领导组、安全生产领导组等)是镇人民政府处置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工作机构,对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关单位。
专项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3)贯彻落实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决定事项,及时向上级和镇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
(4)指导和协助各行政村和各有关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承担镇人民政府和镇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项工作机构具体责任划分:
按照各有关单位的职能,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等环节的主要责任部门明确如下:
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由镇农技中心负责牵头;水旱灾害由副镇长孙政治负责牵头;气象、地震、地质灾害由武装部长李曙春负责牵头。
事故灾难: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由副镇长张昊负责牵头;火灾事故由镇派出所负责牵头;建设工程事故由镇村镇建设中心负责牵头;公共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由镇派出所负责牵头;农事活动事故由事发地村委负责牵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副镇长孙国伟负责牵头;供电等事故分别由盘湾镇供电所负责牵头;通信、信息网络等安全事故分别由电信支局等部门负责牵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故由国土所负责牵头。
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和生命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副镇长季晓燕负责牵头,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组负责;动物疫情由镇农技中心负责牵头。
社会安全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外界冲击监管场所以及群体性事件,由镇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负责牵头。
4、行政村机构
各行政村村委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和应对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专项工作机构及工作职责可参照本总体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5、专家组
镇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同时积极争取县一级的专家组监测指导),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议;
(2)参与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5)承担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运行机制
镇人民政府以及各村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联系协调有关部门,整合利用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预测与预警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预测制度,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与预测工作,对各类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开展预测工作,进行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预测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报告。镇人民政府应急值班室接报后,15分钟内上报镇主要领导或值班领导和县政府值班室。并且镇领导应该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和专项工作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值班人员可直接向“110”报警或向县主管部门报告。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的基础上,镇应急办、各村委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做出必要的预警。根据国务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划分标准和预警要求,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一级(特别重大,红色)、二级(重大,橙色)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预警公告。具体为,一级预警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机构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二级预警省发布,由担任省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但必须在请示省应急指挥机构后发布。具体为,三级预警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市应急指挥、再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后发布;四级预警由县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市、省应急指挥机构后发布。对跨市级行政区划的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须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时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台、报刊、公告栏、宣传车、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人防和市政管理等单位有义务按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
对于达到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公告做好先期应对处置工作。上级驻镇各单位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的预测预警工作。对于重要的预测预警信息,在按照隶属关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镇人民政府。
2、应急处置
⑴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应立即如实向镇应急办报告。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各行政村设立并公布统一的报告电话,同时建立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重大信息有奖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⑵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村委或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驻镇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单位负责组织。
应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包括:
①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
②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③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护事件现场;
④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⑤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⑥及时向镇、县应急办及专项工作机构报告,对无力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应同时提出明确的建议。涉及其他镇、县的,要予以通报;
⑦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驻镇单位辖区范围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向镇人民政府通报,并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情况严重、需要镇人民政府救助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给予积极救助。
⑶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级别,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处置工作和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要分级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涉外或跨县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本辖区内发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按照“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积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向县、市、省应急办报告事态发展,并根据上级的具体处置指示,积极配合做好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现场救援和善后工作。
四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涉外或跨区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本辖区内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要相应启动;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的反应。本辖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一般的由当地负责及时、果断处置;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县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报告;发生涉外的或跨区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报县人民政府处置,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发生涉外或跨区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同时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机构。
⑷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有扩大趋势,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影响其他地域、其他领域、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镇人民政府在全镇范围内广泛动员,需要县人民政府提供援助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应急领导机构请求支援。
⑸指挥与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镇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第一时间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建议,报请镇或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需要镇、县人民政府处置的,由镇、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镇、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①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或县直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有关单位、村委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请求县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④部署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镇、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县人民政府处置的,镇人民政府应急领导组或镇人民政府工作组在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的统一指挥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需要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镇应急办统一指挥,由突发事件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积极协助。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可同时进行。
⑹应急联动
建立应急机构与行政区域内驻镇有关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镇应急领导组吸收驻镇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发挥应急联动机制中的中枢作用,承担联络、协调职能。应急联动分工如下:
①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镇党办主任或村委负责人。负责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②抢险救援组:由派出所、民兵、以及熟悉事件的专业抢险队等组成,负责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组织动员居民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③交通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医药、兽医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疫情控制工作;
④交通保障组:由派出所、镇村两级交通管理员等组成,负责公路交通保障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⑤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派出所、民兵等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⑥社会动员组:由镇人民政府动员组织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⑦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财政所、民政、农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应急物资资源储备,调集、征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⑧综合信息组:由应急办和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整理动态信息及文字材料草拟工作;
⑨专家技术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负责人,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⑩善后处理组:牵头单位及责任人负责妥善处理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⑺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镇或周边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由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依法提请上级政府决定。
⑻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按程序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终止的请示。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类别、级别划分,国务院负责处置的一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带领年应急状态的解除,经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三级(较大)、四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经市应急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恢复与重建
⑴善后处置
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村委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事发地村委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联系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善后处置工作要与抢险救灾同时进行。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机构立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中现场疏散、撤离人员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予以安置;对遇难人员进行抚恤;对灾民进行慰问;组织力量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⑵调查与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人民政府配合国务院对一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对二级(重大)、三级(较大)突发公共事进行调查评估,县、市人民政府要配合省人民政府做好总结调查工作。对四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事件调查,提出调查报告,报市应急指挥机构。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镇应急办每年第一季度末对上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应急领导机构汇报。
⑶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地村委为主,省、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持。由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安监、公安、民政、卫生、环保、城管、人事、工会等相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镇应急办会同事发地村委及有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五、应急保障
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人力资源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防洪抢险、地震救援、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加强以乡镇为单位的应急队伍建设,合理部署和配置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
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财政、农经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相应的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监测预警、应急程序等保障机制,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更新年限,保证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4、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村委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医疗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目标,确定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和救治能力等,并拟订医疗救护保障计划,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组建、医疗卫生设备和物资的准备等。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对现场卫生实施防病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中毒事故,控制疫病流行。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疗救治。
6、交通运输保障
要建立客货运输应急保障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报请县政府部署公安、交通、城建、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机制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7、人员防护
镇人民政府把避险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生活保障的应急场所。应急避险场所要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完善紧急避险功能,增强应急避险能力,并有明显标志,要建立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可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在较为安全并方便生活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险场所,确保疏散避险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同时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8、公共设施
报请县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应急情况下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交通、通讯、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六、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
镇应急办会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或专项演练。
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渠道,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应当纳入农村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培训班,开设综合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3、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制定,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村委、基层站所、驻镇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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