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企业自救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受困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
(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日臻完善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石林业局、红石林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局、分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发生的下列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重特大工业火灾;
(二)重特大生产交通运输事故;
(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
(五)其它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本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未遂伤亡事故是指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第六条本预案是局、分公司处理重特大事故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二章应急策划
第七条危险分析
(一)局、分公司可能发生本预案第三条所列事故的场所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物资存储场所;变电、配电场所;生产(通勤)运输;油库、加油站及其它辅助生产项目;森林(湖区)旅游和其它人员密集场所等。
(二)容易发生危险的特定时段是:木材生产季节;夏季高温季节;旅游季节。
第八条资源分析
局、分公司的办公地点、作业场所分散,人员、物业遍布红石林区,只能以行政单位为相对的管理区域。其中:帽山林场地处二道甸子镇暖木村,距离局址52公里;桦树经营所地处桦树乡东南岔村,距离局址35公里;梨树经营所地处二道甸子镇地窨子村,距离局址19公里;白山经营所地处红石镇白山村,距离局址73公里;二道沟林场地处夹皮沟镇马家店村,距离局址70公里;黄泥河林场地处夹皮沟镇,距离局址68公里;板庙子林场地处夹皮沟镇板庙子村,距离局址43公里;东兴林场、东兴苗圃地处红石镇东兴村,距离局址40公里;红石林场地处红石镇,距离局址5公里;批洲林场地处靖宇县那尔轰镇朝阳村,距离局址53公里;其它单位均座落在红石镇临江村区域内。
红石林区内的主要医疗机构和单位:红林医院、红石镇医院、红石水电医院、二道甸子镇医院、夹皮沟镇医院。从总体上看,红石林区内的医疗机构和单位的医疗水平及医护条件有限。
红石林区内主要消防机构:地区(局址)有一支公安消防大队;红石粮库有一支消防中队;夹皮沟黄金有限公司有一支消防中队。
由于受地域条件和交通等方面因素制约,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各林场(包括经营所)的消防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将会受到影响。
第九条法律依据
企业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第十条全员义务
局、分公司所属单位和员工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事故救援的义务。
第三章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企业设立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局长(总经理)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财务总监和安全环保监察部部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安委会成员、安全环保监察部职能人员、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名单及通讯录附后)。
企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接受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
2、组织制(修)定本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监督、检查各单位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4、分析、判断、预测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确定相应警报级别和应急救援级别;
5、决定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各应急专业组实施应急救援行动,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6、保持与各应急专业组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7、监督应急救援人员的操作行为,确保现场施救人员和现场内外其他人员的安全;
8、负责及时上报和对外发布事故(灾情)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9、组织汇总、评估事故(灾情)损失情况,及时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和事故教训。
第十二条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监察部。主任由安全环保监察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安全环保监察部全体人员组成。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起草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贯彻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在应急响应和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报告情况,及时传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示、命令;
4、应急救援结束后,立即进行情况汇总和事故(灾情)评估工作,形成材料,上报总指挥和上级部门。
第十三条根据应急救援任务不同,成立六个应急专业组。
第一组:抢险救援组
组长:陈志(分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庞年勇(安全环保监察部部长)
王鸿涛(生产技术部部长)
成员:由医疗救护队(消防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以及安全环保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有关人员组成。
职责:
1、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助指挥长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协助、配合指挥长调动一切力量,依照抢救方案快速、高效地实施现场抢救行动;
3、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和稳定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4、监督应急救援人员执行有效的应急操作,保证个体防护设备充足,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现场内外其他人员的安全,确保现场抢救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5、组织做好事故现场清理、评估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二组:医疗后勤组
组长:张亨元(林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朱大伟(办公室主任)
徐敬国(汽运处主任)
刘侃(红林医院院长)
成员:办公室、小车队、汽运处、红林医院全体人员
职责:
1、负责与就近医院联系,请求迅速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工作,确保伤员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2、组织医护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迅速展开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或转送上级医院治疗;
3、负责运输车辆的准备和调度工作,及时运送抢救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
4、负责抢救人员的生活和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组:供应组
组长:马德华(分公司财务总监)
副组长:刘挺(物资供销处经理)
赵丽文(分公司财务部部长)
吕艳秋(林业局财务部部长)
成员:财务部、物资供销处全体人员
职责:
1、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筹措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的准备及调度、供应工作,供给及时、满足需要。
第四组:现场保卫组
组长:李国旗(林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战宝民(公安局局长)
成员:公安局全体人员
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维持秩序;
2、负责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确保交通运输畅通;
3、落实特种物资保卫措施,协助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工作。
第五组:善后处理组
组长:马平(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
副组长:赵怀玉(群众工作部部长)
张伟(劳动人事部部长)
成员:群众工作部、劳动人事部有关人员
职责:
1、负责接待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增援人员;
2、负责接待、安置来访员工家属,安排伤员及家属的生活;
3、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组事故调查组
组长:陈志(分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庞年勇(安全环保监察部部长)
成员:陈立军(安全环保监察部副部长)
吴晓林(工会生产部副部长)
公安局、检察院有关人员
职责:
1、协助和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勘察、取证工作;
2、协助和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
3、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抢救指挥部(简称指挥部),并设置明显标志。指挥部由事故单位、抢险队、救护队、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员组成。现场各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部的调度和指挥。
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事故情况,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2、组织、协调现场各应急队伍,按照职责分工,在确保现场施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高效地开展抢救工作;
3、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处理突发情况,有效控制事故,防止灾情扩大;
4、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现场抢救工作进展情况;
5、及时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示、命令;
6、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指挥部设立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可由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事故单位行政一把手担任,或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定人选。
指挥长职责:
1、负责召集参与抢险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抢险方案;
2、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各应急队伍,快速展开抢救工作;
3、监督抢救方案所确定的各项具体措施落实情况;
4、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戒严或交通管制;
5、随时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保持联络,及时组织落实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示和命令。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调度室报告,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事故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安全环保监察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涉及范围;
3、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已采取的临时措施及当前事故抢救情况。
发生工业火灾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公安局消防部门报告,再向本单位调度室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电话:
0432-66886779;0432-66887233;0432-66886707
第五章应急启动
第十八条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总指挥报告情况,并按照总指挥的命令,立即召集应急援指挥中心成员和各专业组负责人研究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事故等级进行确认后,由总指挥下令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详细地址;
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结果;
4、对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增援或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的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报警(联系)电话:
集团公司经济运行部0431-88480622
股份公司人事部0431-88480578
吉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32-62048108
吉林市指挥中心办公室0432-62429912
红石林业公安局0432-66886651
桦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32-66273354
火警电话1190432-66886119
急救电话120
交警电话122
匪警电话110
第二十条本预案启动之后,各应急专业组人员必须快速到位,保持通讯联络,并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命令,迅速调配应急救援车辆、物资和装备(器材),派出现场指挥协调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抢救队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组织现场抢救的临时指挥人员,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要设专人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现场,不得任意变动。更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伤员,或临时采取防止事态扩大措施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尽可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保持事故现场原貌,同时报请相关部门批准。有条件的,要采取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等措施、办法及时收集资料,详细记录事故现场情况。
第六章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的协调人员和抢救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要立即成立现场抢救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指挥部成员在听取事故单位负责人或知情人员关于事故情况汇报后,要迅速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事故现场情况进行初步勘察、评估,划分现场工作区(如危险区、缓冲区、安全区等),研究、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组要按照抢救方案和职责分工,在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快速展开人员施救、工程抢险、医疗救护、警戒与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和现场监测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医疗救护组要全力救护伤员,在采取防止伤情恶化处理措施以后,迅速将重伤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第二十六条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现场抢救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装备(器材)、人员,或占用场地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阻拦、拒绝。
第七章应急恢复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援行动完成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
应急恢复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事故现场进行彻底检查、清理,并对受影响的相临区域进行检测,防止潜在危害发生;
(二)对人员进行清点并组织撤离;
(三)制定生产恢复计划和措施,尽快恢复生产,使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八章应急结束
第二十八条事故现场情况基本稳定之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救援人员撤回原单位,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总结、评审,形成材料,按要求上报。
第九章应急保障要求
第二十九条预案执行保障
(一)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实施本预案,并结合本单位分管的业务范围及行业特点,预计可能发生的各种严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要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各单位要在危害辨识、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辨识出的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环保监察部备案。企业进行评估后,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报森工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森工股份公司和吉林市安监局备案。
(三)在任何条件下,任何人只要发现危险或异常情况,都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本单位和上级报告。
(四)事故单位调度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单位行政一把手报告。行政一把手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判断,若事故较大,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五)单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要立即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派出的协调人员和抢救队伍未到达之前,先按照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抢救方案实施抢救行动,以防事态扩大。
(六)企业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企业综合预案与该事故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
第三十条通信保障
(一)各单位所有作业场所和必要地点都应安装通讯设备(工具),并且保证畅通无阻。
(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要配备完好的通讯工具,并始终保持在工作状态,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如有变动,由接替人履行职责。
(三)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公布有关应急救援通讯联系电话,并根据有关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物资、装备(器材)保障
(一)物资供销处和其它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应急物资、装备(器材)保障预案,保证企业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有充足的物资、装备(器材)保障(装备包括:通讯器材、运输工具、照明装置、防护装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及各种专用设备、工具等)。
(二)物资供销处和其它有关部门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通知后,要迅速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求将所需物资、装备(器材)在规定时间内运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保障
(一)抢救、医疗救护、消防等专业队伍要加强应急训练和演习,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快速实施抢救行动,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二)公安局要制定治安和交通管制措施,对进入事故现场的人员及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必要时抢救人员佩戴统一、明显标志,抢险车辆张贴特殊证照),维持好治安秩序。
(三)各单位和部门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示、命令,所有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积极主动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对出现失误的单位、部门或不服从指挥、推诿扯皮,以及在抢救行动中临阵脱逃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应急资金保障
企业要制定应急救援专项费用计划,财务部门建立专项应急科目,保证企业在应急管理、运行和发生重特大事故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时,有足够的应急救援资金。同时,保证能够及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器材)。
第十章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企业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所属单位(部门)必须认真贯彻企业和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要组织进行应急演练。演练可采取全面演练、桌面推演和功能演练三种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保证演练质量,让所有员工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操作程序(步骤)。
第三十六条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或演练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组织人员对应急救援行动或演练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应急救援预案修改意见,提交有关会议讨论、通过,颁布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预案由局、分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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