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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0-02-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厂突发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事故造成的灾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是本厂处理重特大事故的基本程序和依据。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厂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事故抢险工作。

  (一) 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 锅炉和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

  (三) 重特大中毒事故

  (四)其他重特大事故

  第四条:任何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我厂建立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我厂重特大事故处理工作。

  总指挥:刘红卫

  副总指挥:刘红营

  指挥中心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马文生 王长友 何正刚

  第六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一)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事故,统一指挥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救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三)检查监督各单位各项突发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领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处理演练。

  (四)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重特大事故发生,接报后相关部门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报警电话。

  第四章  应急抢险和救援。

  第八条:在特大事故发生后,本厂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九条:在抢险救灾过程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地,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和阻拦。

  第五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十条: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