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我市境内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储运中突然发生的安全事件(以下简称油气储运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油气管道储运企业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油气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管道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3.“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油气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突发事件的管道权属企业是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和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道权属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道权属企业要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件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本辖区油气储运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准备,各县(市、区)政府及管道权属企业救援队伍要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4 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油气储运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油气管道储运企业设施安全运行和群众生活的紧急事件。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油气储运安全事件。长输油气(含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压力管道、长输管线配套储油气罐泄漏、着火、爆炸事件。
2.涉油气破坏事件。破坏油气储运管道、容器等设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3.自然灾害事件。长输油气(含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压力管道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4.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以及跨县(市、区)级行政区的长输油气(含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压力管道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进行的石油、天然气储运中突然发生的安全事件。
2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1. 成立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救援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经贸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公安、安监、卫生、质监、环保、交通、气象、工会、监察、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道企业
2. 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警戒保卫组、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调查处理组、善后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气象局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快速组织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件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对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适时发布有关信息。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现场秩序维持。
(3)抢险救灾组:由当地政府牵头,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公安消防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群众疏散、防范次生事故等。
(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发生事故的企业、有关医疗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和发生事故的企业牵头。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调查处理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市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牵头,市经贸委、工会、有关保险机构及事故发生企业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维护稳定工作。
2.2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泰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3 监测监控和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监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道权属企业要建立油气储运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监控系统,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辖区内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信息。对可能造成石油天然气储运突发事件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整改,避免事故发生,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2 预报预警预防行动
气象部门应及时预报和通报极端天气信息,相关的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直通渠道,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件的发生。下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上级支持时,要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
机构。
4 事件报告与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受伤;
2.造成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中断7天以上;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造成3-9人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
2.造成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中断3-6天;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50000人;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受伤;
2.造成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中断1-2天;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5000人;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造成人员严重受伤;
2.造成油气管道泄漏、短时停输;
3.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100人;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 事件报告
4.2.1 发生Ⅰ、Ⅱ级事件时,管道权属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省直属企业同时上报企业总部)。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重大事件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时报送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2 发生Ⅲ、Ⅳ级事件时,事件发生管道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4.3 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Ⅰ、Ⅱ级事件;
2.接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3.接到上级关于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
5.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通讯联络方式为: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市石油天
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联系电话:0538-6991554,
0538-6991532。
5 应急救援
5.1 指挥和协调
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发生后,管道权属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提出救援方案,统一协调指挥。本预案启动后,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证事件救援的需要;
2.组织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抓好落实;
3.协调事件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4.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支持和援助。
发生事故灾难涉及面广,影响特别重大的,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指导下,按国家或省有关预案执行。
5.2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
1.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搞好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2.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3.发生事故的企业要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4.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当地卫生部门应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当地公安、安监、环保、气象等部门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6.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7.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8.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 监督管理
6.1 信息宣传
各级政府和管道企业要大力宣传石油天然气储运的危险性及发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储运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6.2 人员培训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对石油天然气储运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3 预案演练和评估
各级要定期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模拟演练,经常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评估其有效性,针对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更新。演练前要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各县(市、区)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进行指导。
7 其他要求
7.1 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石油天然气储运事件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管道权属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完备救援设备,提高救援各类各级别突发事件能力。
7.2 石油天然气储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经费按有关规定由管道权属企业负担。
7.3 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4 具有石油天然气储运监管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油气储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5 油气储运企业应当制定石油天然气储运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石油天然气储运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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