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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停车场(车辆)火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010-05-1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交综合停车场、运营车辆的消防安全管理,切实规范和提高公交车辆火灾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和减少因火灾引起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城管局应急预案汇编的具体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区域范围内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主要包括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事故分级

  宁波公交总公司突发火灾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级。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火灾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城管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1)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3名以上人员死亡的;

  (2)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10名以上人员重伤的;

  (3)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50名以上人员轻伤的;

  (4)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00辆公交车受损或15条以上公交线路受到影响。    

  1.4.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1)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1名以上人员死亡的;

  (2)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5名以上人员重伤的;

  (3)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30名以上人员轻伤的;

  (4)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5)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0辆以上公交车受损或10条以上公交线路受到影响。    

  1.4.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1)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已直接造成3名以上人员重伤;

  (2)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10名人员轻伤;

  (3)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造成30辆以上车辆受损或5条以上线路受到影响。

  1.4.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1)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已直接造成1名以上人员重伤;

  (2)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10名人员轻伤;

  (4)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直接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5)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等发生火灾事故造成5辆以上车辆受损或2条以上线路受到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案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市公交区域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市城管局。

  2.1  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成员:安全服务管理中心、车辆机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部、科技信息部、工会、党群工作部、各下属客运公司、基层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服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应急的信息收集、协调,上报等日常工作。

  2.2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宁波市公交总公司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各客运分公司制订、完善和实施突发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宁波市公交总公司区域范围内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上级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的需要,向

  市城管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人员对火灾事故扑救、疏散、伤员抢救、物资保障等工作。

  (5)组织对火灾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部署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3预防机制

  3.1  监控机构

  安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消防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安全消防监管体系和检测机制,对检测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的防火、防爆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3.2  检测网络

  各客运公司安全保卫科组成检测网络,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对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防火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突发火灾事故发生后,各客运公司应急处置分队应及时、主动、有效处置或控制事态,并将火灾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各客运公司先期应急处置预警分队,由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下设扑救中队、抢救中队。

  (2)扑救中队由经济文化保安、修理车间等人员组成,以义务消防队员、经济文化保安、民兵为骨干,并由保卫干部为中队长,下设水带组、灭火机组。其任务:听从现场指挥员指令,及时迅速地采取以水带、灭火机为主的灭火措施,水带组由经济文化保安、义务消防队员组成,义务消防队长为组长,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连接火灾现场的邻近消防栓,由水带实施灭火,达到控制火势,扑灭火灾的目的。灭火机组由责任科室负责人为组长,带领车间人员迅速提取邻近灭火机,用灭火机实施灭火,达到配合水带灭火的目的。

  (3)抢救中队由科室人员和停车场内现有驾驶员组成,以驾驶员为骨干,并由安保科长任中队长,办公室主任为副中队长,下设疏散组、保障组。其任务:听从现场指挥员指令,及时迅速将火灾周围的所有公交车及物资、人员脱离停车场,并转移到安全地域。疏散组由公司责任科室负责人为组长,带领停车场内所有驾驶员迅速疏散火灾周围的公交车。保障组由责任科室负责人为组长,带领油库人员、电工按现场指挥员的指令,及时关闭有关电源,切断油库加油器油路,在油库加油的车辆立即驶离油库,医务人员及食堂人员救护受伤人员以及疏散必要的物资,门卫人员把守大门出入口,严禁车辆及无关人员进入,准备接应消防车。

  4.2  预案启动

  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公交停车场、运营车辆火灾突发事故的实际情况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公交停车场、运营车辆火灾突发事故应由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市城管局报告,建议启动局级以上应急预案;发生Ⅳ级(一般)火灾突发事故,应启动总公司级预案。                          

  4.3  事件报告

  4.3.1  报告程序

  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上报市城管局。

  4.3.2  报告内容

  (1)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燃烧的物品、范围、火势状况;

  (3)火灾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造成火灾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5)抢救火灾事故的应急措施和火势的控制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火灾抢救和处理的事宜;

  4.4  响应行动

  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突发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公交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指导、协调各客运公司组织运输工具,疏散、引导、转移因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突发火灾事故引起的正在危害或可能危害的生命和财产。

  (2)指导客运公司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突发火灾事故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现场排险等工作。

  (3)因抢救火灾时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工作。

  (4)保障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突发火灾事故发生时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受上级领导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5)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伤员抢救工作。

  5  应急结束

  5.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下,报市城管局决定。

  5. 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各级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安全服务管理中心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的发生原因,从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提出应急预案改进建议。

  5. 3  奖励与责任

  总公司对在公交停车场(车辆)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各客运公司负责停车场(车辆)火灾突发事故情况下抢险设施、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客运公司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2  宣传与演练

  (1)各客运公司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公交停车场(车辆)、运营车辆火灾事故及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全体职工消防意识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2)各级应急领导小组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组织一次模拟演习,一旦发生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能正确指挥,各客运公司的基层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及时有效的参加救援,排除险情。

  (3)根据预案演习结果和有关情况变化,由安全服务管理中心牵头,召集各客运公司相关部门做好子预案调整修订工作。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宁波公共交通总公司制订,并负责管理与更新,宁波公共交通总公司定期召集各客运公司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