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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0-05-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高速公路建设、营运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上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司高速公路建设和养护的工作职能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重庆市境内从事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高速公路营运大中修(含专项工程)养护施工等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机制

  在市交委的统一领导下,高发司负责建立和完善所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各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建设、养护项目业主单位在高发司的指导下,负责建立和拟定本项目建设工程及养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高速公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养护业主应急预案的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施工单位预案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并报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业主备案,监理单位预案应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业主备案。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高发司和各分公司应急组织以及各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一)高发司系统应急组织与职责

  1、高发司。根据市交委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高发司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高发司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工作部门及成员由高发司安全办公室、工程部、养护部、机电部、营运部以及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安全办公室牵头负责。应急职责范围包括拟定重庆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分公司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市交委、市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协调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2、各分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交委、高发司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单位建设工程、养护施工的具体情况,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范围包括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指导、检查和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市交委、高发司报告事故情况。

  (二)各施工、监理单位应急组织与职责

  1、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承担的建设工程、养护施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建设工程、养护施工特点,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所属上级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监理单位以及当地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2、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项目建设施工特点,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各项目总监办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并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养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职责,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项目业主报告事故情况。

  四、应急准备

  (一)高发司以及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所属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二)施工、监理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三)应急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各有关单位应加强与地方公安、武警、交通、安监、消防、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严密的应急救援工作网络体系,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情况,密切工作合作,共同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同时,高速公路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要注意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各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高速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安全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项目业主以及项目监理单位,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实施施工总承包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项目业主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高发司安办及有关部门。

  (3)高发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一般事故、3-9人重大事故、10人以上特大事故,高发司应按事故上报的法定程序报告市交委和市安监局。一般事故4小时以内;重大事故3小时以内;特大事故1小时以内。

  高发司安办电话:89081970  89081970(传真)

  3、报告内容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工程的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5)采取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事故处置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高发司、各项目业主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分管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中的应急措施和职责分工,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武警、交通、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抢险和调查机构报告,配合开展事故调查。

  2、施工、监理等有关从业单位,在公安、武警、交通、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信息发布

  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应急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或险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高发司以及各项目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安全事故预防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增加事故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高发司、各项目业主、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各自的应急救援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二)人力保障

  高发司负责对全市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摸底检查,掌握应急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各项目业主单位要组织好事故应急力量,建立由项目业主、施工、监理等人员组成的事故抢险救援队伍,并报高发司备案。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项目业主、施工、监理等人员组成,按应急管理的分工职责,担负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和设施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并由专家或专家组提出相应的对策和书面意见。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高发司和各分公司的相关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组成,担负执行和转发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养护施工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八、预案管理

  (一)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预案更新

  高发司应根据事故应急管理情况,原则上每两年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必要时随时修正。各项目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生产环境、工程规模和自身条件的改变,适时适度修订本单位、本项目的应急预案。

  (三)预案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由重庆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