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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0-06-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救援矿山安全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切实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维护全县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平安化隆”、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化隆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矿山安全事故或可能发展成为重大事故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事故分级

  按照矿山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人员伤亡情况和抢险救援工作难易程度,结合我县矿山企业实际,将矿山事故分为重大矿山事故(I级)、较大矿山事故(II级)和一般矿山事故(Ⅲ级)。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能力的,相应提高矿山事故等级。

  (一)重大矿山事故(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二)较大矿山事故(II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三)一般矿山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矿山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掩埋或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危及生命安全的矿山事故。

  五、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情况。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向县政府上报相关信息。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矿山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将信息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接到重特大矿山事故立即向行署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二)事故预防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应急设备工作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区域内矿山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

  六、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发生Ⅲ级矿山事故,由县政府启动县级预案;发生Ⅱ级矿山事故,报地区启动地区预案,县政府同时启动县级预案;发生Ⅰ级矿山事故,按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指令执行,同时启动地、县两级预案。

  (二)县级响应

  县指挥部决定启动预案后,由县指挥中心立即将事故或重大险情通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迅速启动本部门(单位)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根据指挥部要求,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驻县指挥中心(县应急指挥中心)或其他指定地点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迅速组织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现场有关证据;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矿山事故超出我县应急救援能力的,由县指挥部提请地区,请求省、地安全监管局实施应急救援,并为省、地应急支援行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事发地响应

  事发地乡镇政府(社区、企业)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时应立即实施本级预案,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政府应急办公室、县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监察局和县总工会;成立乡(镇)政府(社区、企业)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矿山事故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社区、企业)处置能力的,由各乡(镇)政府(社区、企业)报请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提供物资、技术等紧急支援。

  七、工作原则

  (一)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加强救援人员的防护,保障救援人员的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大矿山事故现场施救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抢救。

  (三)依靠科学,加强规范。充分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施救方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保证急救工作快速、有效。

  (四)预防为主,专兼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矿山安全整治,开展安全评估评价,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八、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公室主任、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总工会、电信化隆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化隆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值班电话:8713781),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应急处置工作组。

  1、综合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负责,县安监局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和报告;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综合发布事故信息。

  2、抢险救援组。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参加。负责对事故的抢险救援、现场控制和保护。

  3、后勤保障组。由县经济贸易局牵头负责,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电信化隆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参加。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准备、通讯和电力保障。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医院等有关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和转移治疗。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矿区治安,保证道路交通畅通。

  7、事故调查组。非煤矿山事故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总工会等单位参加。

  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救灾宣传和公共教育,加强舆论引导。

  (三)指挥部职责

  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成立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领导、矿山企业负责人及安全技术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事故救援的统一指挥。

  (四)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部与现场的联系及时综合事故处置工作。协调开展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等;负责向海东行署、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传达省委、省政府和行署领导关于事故抢险的指示和批示。

  2、县安监局:负责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各乡镇、各矿山企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排查安全隐患;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负责协调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3、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组织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负责撤离区域的保卫;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根据需要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为处置工作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依据。

  4、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营救疏散工作。组织力量搜救伤员;控制现场火情并及时灭火。

  5、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负责事故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运输畅通。

  6、县卫生局:负责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工作。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残人员及伤势情况;防止灾后疫情、疫病的传播蔓延。

  7、县交通局:负责运输抢险车辆的调配,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工作。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8、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县经贸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调拨。

  9、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事故现场地质情况的监测,并指导现场抢险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10、县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气象服务。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1、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抢险救援宣传动员工作,对外公布信息,报道先进事迹。                                      

  12、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各应急救援单位按预案规定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并参加事故调查等善后处理工作。

  13、县总工会:负责协调各乡(镇)政府和矿山企业做好受伤人员及死难家属的安抚工作。

  14、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事故救援的紧急停电或供电。

  15、县质监局:负责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

  16、县民政局:负责伤亡人员的抚血,安置此次遇难者等遗体处理;安抚接待伤亡人员亲属等。

  17、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和善后赔偿问题的调解处理。

  18、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救援工作的同时,配合指挥部行动,报告现场情况和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其他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事故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报告方式与程序。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立即报告事发地乡(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接到报告后及时启动事故预案,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及安全监管部门。遇有紧急突发重大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可直接向县政府应急办及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报告时限与内容。县政府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以最快捷的方式,在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简要经过、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报行署值班室和地区安委办。随即在6小时内,将事故的具体情况(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书面上报行署办和地区安委办。

  十、应急救援程序

  (一)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政府接到重特大矿山事故报告后乡(镇)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救援物资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其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二)成立现场指挥部。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由指挥长宣布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及时赶赴现场。成立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领导、矿山企业负责人及安全技术负责人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对事故救援的统一指挥。

  (三)确定抢救方案。现场应急指挥部在进一步核实事故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受害人员分布后,根据不同事故类型、救灾的人力和物力以及先期处置情况,制定抢救方案,做好施救准备并实施救援。

  十一、矿山事故分类及救护方法

  (一)矿山事故分类

  根据矿山企业的特点,主要分为矿井冒顶事故、边坡坍塌事故、矿井透水事故和爆破作业事故。

  (二)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护方法

  由现场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专业队伍按《抢救方案》和有关施救规定,本着“先伤、后亡”的原则抢救遇害人员。同时做好施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设置标志、拍照、做好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1、矿井冒顶事故。重大矿井冒顶事故发生后,根据冒顶范围的大小和垮落矿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抢险组轮番作业。

  (1)如果人员被埋,要立即组织人员将矿石扒出外运,同时对顶板进行支护并注意观察,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

  (2)如果人员被堵在巷道里面,要视垮落范围、冒落的矿石量、顶板岩性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若垮落范围不大、冒落矿石量不多、岸性较稳固,则可以在顶板支护后,将矿石扒出,直接通过冒落区进入里面救人。若难以顺利通过冒落区,则要考虑另开掘一条巷道,绕过冒落区。同时要通过水管、压风管等向里面供风,并发出信号,让被堵人员知道外面已开始营救,坚定他们生存的信心。

  (3)对救出的幸存者立即用毛巾捂住眼睛,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救护。

  2、边坡坍塌事故。重特大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到达现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

  (1)如遇到坍塌巨石,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吊车进行吊运。

  (2)在接近边坡处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误伤被埋人员。

  (3)现场抢救中,还要安排专人对边坡、架头、浮石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3、矿井透水事故。矿井透水事故是一种危害程度较高、伤亡人数较小的事故。透水发生后,由于短时间汇集大量水流,将人员困在井下。判断井下有无幸存者,主要从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标高、被困时间等因素考虑。

  透水事故救护方法:

  (1)搜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摸清井下人员数量和工作地点;

  (2)调集水泵,加快排水进度,并根据水位情况判断有无水力联系,适时调整抢险方案;

  (3)保持通风,防止有害气体使抢险人员中毒;

  (4)备足必要的材料,维修因水浸泡损坏的巷道。

  4、爆破作业事故。一旦发生爆破事故,应立即掌握人员伤亡情况,按图纸判断遇难者所处的位置。观察爆破环境有无再爆的可能,防止抢险过程中再次发生爆破死伤事故。救护队到达现场,待确定情况后,进入爆炸点,实施抢救。

  十二、事故调查

  (一)事故原因初查。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事故展开调查,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伤亡人数、事故性质和级别。

  (二)成立调查组,深入开展调查工作。根据事故级别,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

  (三)经验教训总结。县安监局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上报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同类事件积累经验。

  十三、保障措施

  (一)应急保障

  (1)物资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要的物资和装备,由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征集调用。县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物资、技术设备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和设备按时到位。

  (2)技术保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设备的研究,组建县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专业救护队伍建设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依托消防、武警、公安干警及骨干矿山企业救护人员,在全县建设1-2支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定期训练,并开展实战演练,县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技术设备储备、培训、训练和演练的专项经费。

  (二)应急管理

  1、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素质,落实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减少矿山伤亡事故的发生。适时公布矿山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的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县安监局要定期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护队伍及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矿山应急救护队伍的战斗力。

  2、奖惩

  对参加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矿山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