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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10-09-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第一章总  则

  1、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起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起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保证起重设备安全平稳及长周期的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总预案》、《选矿厂分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2、 本预案为选矿厂处理本厂区域内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本预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确定机动能源科、安全环保科和起重设备的使用车间为本车间起重设备事故抢险救援单位。

  3、 本预案适用于选矿厂区域内使用的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单梁起重机及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的车间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以下几类设备事故、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

  3.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含30人,下同)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响应级别:公司Ⅰ级)

  3.2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设备事故;(响应级别:公司Ⅱ级)

  3.3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级,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设备事故;(响应级别:公司Ⅲ级)

  3.4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的设备事故;(响应级别:公司Ⅳ级)

  3.5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响应级别:公司Ⅴ级)

  Ⅰ、Ⅱ、Ⅲ、Ⅳ级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Ⅴ级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处理。

  4、 起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起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5、 成立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作为我厂应急处理起重设备事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厂内起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理工作。

  选矿厂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生产科,电话:8812763 8825764

  选矿厂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厂长、书记

  副 组 长:主管设备副厂长

  成    员:党委工作部、厂工会、厂办室、生产科、财务科、机动能源科、安全环保科、维修车间、事故车间;

  6、 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6.1 组织指挥起重设备使用车间对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6.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6.3 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7、 组长的主要职责:

  7.1 负责召集、协调各有关部门和起重设备使用车间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

  7.2 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8、 副组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工作。

  9、 成员单位职责:

  党委工作部:监督、协调各科室及相关车间对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开展,同时做治好安工作。

  厂工会: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及时与职工医院急救中心取得联系。

  厂办室:协助解决、调配应急救缓工作所需的车辆。

  生产科:组织相关车间恢复正常生产。

  财务科:及时做好评估损失资产及理赔工作。

  机动能源科:具体负责联系设备事故修复工作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维修车间解决应急抢修所需备品备件、材料。

  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工作及人员事故调查分析,协助设备使用车间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安全措施及善后处理工作。

  维修车间: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现场展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事故车间:组织人员协助上级部门展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章  危险性因素的分析及潜在危险性的评估

  10、 起重设备基本概况及通过对危险性因素的分析

  10.1 重点防范的起重设备:

  二选矿磨矿厂房75/20T双梁桥式起重机、三选矿磨矿厂房50/10T双梁桥式起重机。

  通过对危险性因素分析,可能会造成以下事故的原因:

  10.1.1 失落事故:起重设备失落事故系起重作业中,吊载、吊具等重物从空中坠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的事故。包括脱绳事故、脱钩事故、断绳事故、吊钩破断事故。

  10.1.2 挤伤事故:挤伤事故是系在起重作业中,作业人员被挤压在两个物体之间,所造成的挤伤、压伤、击伤等人身伤亡事故。包括吊具或吊载与地面物体间的挤伤事故、运行中的起重机与建筑物间的挤压和撞击击伤事故、翻转作业中的撞伤事故。

  10.1.3 坠落事故:系作业人员从起重机机体发生向下坠落至地面的摔伤事故。主要有机体撞击坠落、维修工具及零部件坠落砸伤、振动坠落、制动下滑坠落。

  10.1.4 触电及电气火灾事故

  10.1.5机体损坏:系起重机因超载失稳、脱轨或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产生机体断裂等造成机体严重损坏及人身伤亡的事故。包括桥式起重机断梁、脱轨、同一跨度内多台起重机相互撞击事故等。

  第四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11、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11.1 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1.2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11.3同时向厂办室、安全环保科、机动能源科、生产科、消防队等有关部门报告。

  11.4 各成员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11.5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1.5.1 事故发生车间;

  11.5.2 联系人、联系电话;

  11.5.3 事故发生地点;

  11.5.4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11.5.5 事故设备名称;

  11.5.6 人员及设备损失情况;

  11.5.7 是否可能继续扩大化;

  11.5.8 事故基本概况;

  第五章  应急处理

  12、 起重设备事故发生后,机动能源科、事故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13、 起重设备事故发生后, 起重设备已损坏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主要生产车间停产时, 由厂起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当组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起重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

  当事故发生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主要生产车间停产的或者事故有扩大化可能的,在立即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救援的同时,按程序逐级上报,启动集团公司应急预案。

  14、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类起重设备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首先应由设备使用车间救援。

  15、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相关科室、车间配合的应积极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16、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17、 事故抢修的备件和材料供给:原则上由维修车间提供,对于非易损件或车间无储备的备品备件或材料,联系厂机动能源科予以解决。

  18、 事故抢修的程序

  当起重设备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时,发生事故的车间应按事故报告的程序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组织进行救援或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当起重设备发生事故,尚未危及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车间应按事故报告的程序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机动能源科应立即与上级部门联系并组织具有起重设备检修资质的检修队伍,相关车间应做好检修准备工作。

  厂救援信号主要使用电话报警联络。

  18.1 选矿厂厂调电话:8812763 8825764

  18.2 公司消防大队:119(88局电话拨打) 8811119

                     8812119   8825119   8827119

  18.3 职工医院急救中心:8210120  8812939

  第六章  事故应急的终止程序

  19、事故结束时,

  19.1 由指挥部解除应急命令。

  19.2 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

  19.3 检修后的起重机械,由机动能源科与检测中心起重机械检测站联系,检验其设备并出具检验报告。

  19.4 组织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第七章  事故预防

  20、 加强岗位操作人员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1、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规程及设备使用、维护、检修规程,正确操作、使用、维护设备,保持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2、 加强全方位点检工作,准确掌握设备运行状态。

  23、 维修车间应定期对起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配合厂机动能源科做好起重设备的定期检验。当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4、做好关键部位的备件储备,并按设备运行状况作好计划检修工作。

  25、 增强岗位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群体相互保护意识,在作业中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相互关照,防止事故发生。

  26、 机动能源科委托使用车间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车间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

  第八章 起重设备应急预案的监督与考核

  27、 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规,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依据厂绩效考核细则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

  27.1 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技术检验、档案资料保管过程中违反法规的;

  27.2 对所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27.3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27.4 私自转移、隐匿、毁坏设备事故证据的;

  27.5 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

  27.6 主管部门要求对已发现隐患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的;

  27.7 不负责任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九章  附 则

  28、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参照《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起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29、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机动能源科。

  30、本规定于发布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