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172号令),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建设局系统各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一、县建设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部门和人员
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二)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指挥长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建设局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通报情况;根据县政府的指示,部署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完成县政府或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参加县政府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传达指挥部的指令监督检查指挥部各机构落实情况;
(2)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范》和灾区实际,负责编制《城市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和简易住房安排实施方案》,上报指挥部,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程震害损失调查、评估及房屋的检查鉴定工作,并进行汇总;编制重要生命线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实时监控,临时加固、抢险、恢复重建及资金筹措方案,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根据《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地震区灾情,负责编制建设系统《次生灾害应急防御对策》,指导灾区次生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5)组织开展灾区工程抗震防灾、救灾知识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6)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期间建设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7)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震前应急准备
(一)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二)根据震害预测结果,震前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和抢险方案》,震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的震害预测,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
(四)根据城市居民分布情况,制定《城市蔬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震时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灾情,负责组织城市居民避震蔬散;
(五)对有关应急救助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演练。
三、临震应急反应
当县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县建设局抗震救灾救灾指挥部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四、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反映应急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三)城市基础设施的应急恢复和震害调查
1、组织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遭受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恢复正常;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督促有关乡镇社区做好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包括: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因地制宜制定、提供简易住房建设方案及技术措施;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灾民搭建简易住房进行技术指导;
3、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灾害调查工作应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由灾区乡镇社区组织实施,县建设局根据灾情给予指导、协助;严重破坏地震由县建设局组织实施,根据灾情报请市建设局协调、支援;
4、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损失先按《建筑地震破坏等及分标准》确定,逐个进行评定,并做到标记,以便安排和处理;
5、对种类房屋建筑,特别是对重要建筑、典型建筑结构及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应认真分析震害原因,积累震害资料,总结震害经验教训。
五、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由县建设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要求:
1、根据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规模、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
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内容;
3、恢复重建计划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完成后,建设局要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
(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础上编制。
(五)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易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次生灾害的防御
(一)建设局应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建立档案。
(二)建立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
(三)《次生灾害防御预案》,主要内容包括:防范次生灾害措施、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并纳入《城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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