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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011-01-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应对全区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乐山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境内建设工程在建设、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坍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险情;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成立五通桥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区境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当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指挥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组  长:区规划和建设局局长  童  涛

  副组长:区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苏建军

  成  员:区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主任杜  莉

  区规划和建设局建管股股长梁  勤

  区规划和建设局城建股股长张作进

  区规划和建设局规划和村建股股长  江学勤

  区规划和建设局房管所所长秦化洪

  区规划和建设局质安站站长李全民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五通桥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由李全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1、保持与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事发地所在镇(乡)的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负责宣传工作;2、利用城建档案,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制定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建设业主和施工企业开展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负责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调配抢险救援人力、物力,开展抢险救援、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安全性能鉴定,并会同安监、公安、工会等相关单位开展事故调查;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三)建管股:负责掌握安全事故情况息,将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向区应急办、市建设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区安监局报告,传达上级指令;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的影响范围;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四)城建股:配合处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五)规划和村镇股:指导事故发生地建设工程重建规划工作。

  (六)乡建股:组织事发地点的镇(乡)开展应急救援、抢险、排险等工作,指导制定加强防范、监控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措施,并实施监督检查。

  (七)房管所:负责了解有关国有直管公房及房屋拆迁重大事故情况,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发生在区境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建设业主、施工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内向区规划和建设局上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情况(24小时报告电话:3304444)。报告内容包括:

  1、险情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工程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3、险情基本情况或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第七条  区规划和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按程序报告区应急办、市建设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区安监局,同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性质、规模大小,组织成员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专业抢救力量到达现场前,立即启动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宣传教育。区规划和建设局、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十条  救援物资保障。各建设业主、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工程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等随时做好准备,并报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确保随调随用。

  第十一条  人员力量保障。区规划和建设局、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基本力量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部门的应急增援。同时组织好3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力量:

  (一)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管理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二)技术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质监、安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并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三)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区规划和建设局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任务。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调度命令后,及时组织人员和抢险救援器材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服从领导小组对处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所需的物质、人员、器材、车辆的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发布指令启动,根据质量安全突发事故情况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本预案。

  第十五条  应急状态终止后,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抢险救援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应急预案效果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处理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的,以及危害抢险救灾的,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