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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低限标准

2011-02-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生下列事故,按《##矿业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应急综合预案》进行抢险救灾。

  一、井下发生顶板(包括冲击地压)、机电、提升、运输、透水事故,中断采区、工作面通风系统、运输系统的;或造成多日矿井停产的;或造成工亡以上人身事故;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员下落不明的。

  二、井下工作地点发生火灾或瓦斯突出、煤尘爆炸事故,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下落不明的。

  三、瓦斯异常区和涌水量较大的矿井发生重大停电事故短时间内无法恢复送电,可能造成矿井瓦斯积聚、涌水增加、人员被困井下,以及可能出现其它重大危险或有可能因停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燃气罐(含煤气柜、液化气罐、乙炔气站)、锅炉或压力容器爆炸,煤气设施发生大面积泄漏,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下落不明的。

  五、发生地面火灾不能及时控制,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发生地面水灾或地震灾害,造成多户受灾,或大面积房屋倒塌的。

  六、发生火药雷管库房火灾或爆炸;汽、柴油储油罐火灾或爆炸;火药、雷管运输过程中爆炸;汽、柴油车运输过程中爆炸;物品仓库大面积火灾或爆炸;储木场大面积火灾。

  七、主要铁路线路上,发生火车机车颠覆或相撞的,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或涵洞被毁坏,可能中断铁路行车达48小时以上的。

  八、其它认为涉及面广、受灾范围大、经济损失严重的突发事故、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