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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2011-03-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障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组织体系

  建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人事局、社保局、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物价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监察局、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在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由本乡镇相关负责人组成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工作。

  (二)成立专家组

  组织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医疗救护专家组、预防控制专家组。

  医疗救护专家组下设应急分队。指导县级医院诊断、救治传染病人,指导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预防控制专家组下设应急分队。指导开展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样本采集、运送,病原体检测和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三、疫情管理

  (一)疫情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法定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

  疫情报告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首诊报告负责制度。

  (二)传染病疫点、疫区划分原则

  疫点是指发生传染病病人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

  疫区是根据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来划定。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相毗邻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县城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条街道为范围划定疫区。

  疫区由疫区所在县卫生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四、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一)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确认

  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确认必须有病原学、流行病学和临床等资料。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突发传染病疫情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县、乡镇所在地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Ⅱ级)重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疫情(Ⅱ级):

  (1)在一个乡镇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乡镇。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县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涉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Ⅲ级)较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疫情(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不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乡镇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涉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一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涉及2个以上乡镇。

  (4)1周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Ⅳ级)一般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疫情(Ⅳ级):

  (1)腺鼠疫在全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病数不超过10例。

  (2)霍乱在全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障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组织体系

  建立由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局、人事局、社保局、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物价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监察局、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任成员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在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要求组织由本乡镇相关负责人组成的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工作。

  (二)成立专家组

  组织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医疗救护专家组、预防控制专家组。

  医疗救护专家组下设应急分队。指导县级医院诊断、救治传染病人,指导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预防控制专家组下设应急分队。指导开展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样本采集、运送,病原体检测和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三、疫情管理

  (一)疫情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法定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

  疫情报告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首诊报告负责制度。

  (二)传染病疫点、疫区划分原则

  疫点是指发生传染病病人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

  疫区是根据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来划定。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相毗邻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县城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条街道为范围划定疫区。

  疫区由疫区所在县卫生局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四、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一)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确认

  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确认必须有病原学、流行病学和临床等资料。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突发传染病疫情划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县、乡镇所在地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Ⅱ级)重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疫情(Ⅱ级):

  (1)在一个乡镇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涉及2个以上的乡镇。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县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涉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Ⅲ级)较大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疫情(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不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乡镇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涉及2个以上乡镇。

  (3)霍乱在一个乡镇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涉及2个以上乡镇。

  (4)1周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Ⅳ级)一般疫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疫情(Ⅳ级):

  (1)腺鼠疫在全县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病数不超过10例。

  (2)霍乱在全县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