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基本情况
四川维尼纶厂是中国石化集团直属企业,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境内,占地面积3平方公里,距长寿城区15公里,距重庆江北国际机场60公里,渝长、渝涪高速公路距工厂仅4公里,渝怀铁路长寿站距工厂5.7公里且有自备铁路线相通。企业处于中国川东特大型天然气气矿西南缘,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冬暖夏热,雨量充沛;常年主导风向北北东(NNE),其中冬、春季较多偏北风。
川维厂于1972年开始建设,1979年12月投料试车成功,1983年5月经国家验收合格,并于1983年7月1日正式投产。工厂现设有九个车间,生产有(液)氧、(液)氮、乙炔、醋酸乙烯、甲醇、甲醛等产品。根据中国石化集团有关规定和工厂自身生产特点,川维厂成立有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与安全监督处,从安全、环保、消防以及职业病防治几方面对全厂实行HSE一体化管理。厂级和车间均实行干部日常值班制度,关键生产装置车间还配备有HSE工程师,保障了生产的安全运行;保证了污染物有效治理和达标排放,很好地完成了重庆市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工厂现有员工4237多人,其中技术人员1153人。
川维厂周边环境:川维职工基本是在紧邻厂周围的生活区居住,主要有查家湾、援建村、新建村和维丰小区等生活区,约有职工家属2.8万左右,属川维厂管辖。紧邻厂区周围还有渡口村、石盘村和三关村等本地居民,约有1.1万人左右,隶属长寿区晏家街道办事处管辖,川维厂社区协调处负责与其联系。
川维出发到长寿方向(东面)1.5公里是长寿棉纺厂,四川驳船厂靠江距川维(西面)2公里。
二、危险目标
(一)基本情况
1.川维厂是天然气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强等潜在危险因素,根据国家有关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名录》,我厂生产过程和贮存区域有如下危险化学品,其物化特性和危险性详见下表。
主要危险化学品物化特性、污染性和危险性一览表
2.化学品实际数量与临界量[品名引用标准(GB12268-1990)]
易燃物质名称、临界量及实际量见下表
有毒物质名称及临界量见下表:
二、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化工生产装置多、流程庞大、工艺条件复杂,以及连续生产工作强度大,有可能发生设备腐蚀、老化失修,人员操作失误、工艺失控等情况,造成危险化学品从管线、容器等部位泄漏。如未被及时察觉,逸出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在外界环境条件(风力、地形)作用下,容易大面积扩散进入空气、水源而发生环境污染,甚至中毒伤亡事故;泄漏出的易燃气体、蒸汽会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电火花、静电火花、磨擦撞击产生的火花等能发生空间爆炸;或易燃液体、气体着火回燃,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
我厂根据有关文件和上级指示,已逐步完善重大危险源档案信息库,全面掌握了本厂各危险源的数量、种类、状况及其分布;生产、安全、环保系统加强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设备,并针对泄漏后有可燃、有毒物质的区域,安装有各种检测报警探头,同时我厂还设有防爆摄像机对其进行实时监视,提高了重大危险源的本质安全水平。
在日常工作中,要求现场当班人员增加对重大危险源的巡回检查制度,掌握其动态变化情况;建立重点部位干部挂牌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区域内的重要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测、检验,确保其安全可靠。
三、主要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本厂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本规定。
3.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的规定,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1)环安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厂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
(2)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品存放点的治安防范督促检查,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3)销售公司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销售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并确保销售给具有危险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客户。
(4)物装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购买手续的办理,并对其产品质量及采购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5.有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1)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2)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3)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7.新建或扩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装置,由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8.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9.生产固体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属气体、液体的危险化学品,由包装单位在外包装显眼处贴上与危化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1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2.环安处每两年组织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提出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4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5.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1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由具有资格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由包装单位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由生技处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17.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市公安部门和市安全监督局备案。
18.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19.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报市安全监督局和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2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2.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应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3.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24.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25.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向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6.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27.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28.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29.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30.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1.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32.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3.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环安处。
3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
35. 本规定由环安处负责解释。
(二)《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规定》
1.为了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妥善处理污染事故,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本厂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环安处归口管理环境污染事故。
4.本规定所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5.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以分为外排污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6.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环境
污染事故。
a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
b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c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
d对环境造成危害。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a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b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c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d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e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a由于污染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b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c人员中毒死亡;
d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7.污染事故的预防
(1)所有生产装置、要害部位、重大危险设施和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场所都应编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各单位应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演练应有记录;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价和讲评,不断改进事故应急预案。
8.事故的紧急处理
(1)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生产调度中心和环安处,同时逐级或直接上报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迅速启动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报告人或接报告的人员应记录报告时间、对方姓名、双方的主要交流内容。
(2)环安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度中心、环境监测人员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分析和采样,查清造成污染事故的主要污染物、直接受污染的对象、受污染的范围、已造成的影响和破坏,根据初步分析,应立即采取进一步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或突变。
(3)造成人员伤害的事故,在保护好现场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抢救。
(4)环安处在对事故做出初步分析后,应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和紧急程度首先向厂应急指挥部报告,然后向地方环保部门和集团公司安环局汇报。
9.事故调查
(1)环安处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调查,必要时成立事故调查组;重大以上事故成立由主管厂长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
(2)调查要查明污染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经过(包括事故当事人和发现人报告的信息及记录、信息接收人对事故信息的处理情况、有关领导对事故处理的指示、事故处理过程中采取的应急措施、经济(直接、间接)损失、环境影响或破坏(大气、水、土壤、人、社区、景观、动植物)、政府环保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情况。
(3)事故调查组应详细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的初步处理意见、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报告。
10.事故处理
(1)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事故进行总结,进一步补充、完善事故预案或措施,并按要求进行事故演练,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发生污染事故,按《HSE管理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并通报批评。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环保法》、《刑法》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和追究刑事责任。
(3)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隐瞒或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事故扩大或突变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受事故调查的人员,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如实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的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以下人员要严肃处理
事故发生后,没有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人。
对工作不负责任、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对隐患治理项目不按期实施,又没有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行,没有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对正当举报污染事故的单位、个人给予保护和奖励,对打击报复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11.承包商发生的环保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工程管理处、环安处。
12.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建立事故台帐。
13.因一般污染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由责任单位会同社区协调处、环安处出面协调或请地方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对赔偿纠纷的处理,责任单位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现场勘察,收集证据,认定事实,判明是非,分清责任,根据损失情况,由造成污染单位赔偿损失。
14.环境监测站负责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关的监测分析工作,为事故处理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分析数据。
15.本规定由环安处负责解释。
四、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 组织机构
(1)厂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组长:刘家荣
副组长:严红、孔全、邱远安、刘隆平、赵寰、许毅、兰红中、许玲
成员:王森林、文其学、张爱明、王平树、廖东辅、史维加、陈绪、姚智晶、叶麟乐、曹以德、姜涛、周兵
根据企业生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特点,指挥领导小组也即是应急救援专家小组。
(2)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厂环安处负责。
当厂区发生重特大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时,应以指挥领导小组为基础,立即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全厂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现场指挥部设在生技处调度中心,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见附件1;指挥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总指挥(以下简称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当总指挥不在现场时,由在场的指挥领导小组副组长任副总指挥,其次依次由生技处处长、环安处处长、社区协调处处长、物装公司经理、职工医院院长具体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直到上一级人员到达现场后,指挥权自动向上移交,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有秩序地顺利进行。
2.职责分工
(1)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2)指挥部人员分工
现场指挥部设在生技处调度中心,以利于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
a总指挥: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和需要作出相应对策,发布警报和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全厂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队间的配合工作,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解决问题,保证各队步调一致;向上级领导报告事故范围、应急救援的战略战术、可能造成的影响,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b环安处负责人:指挥消防大队和气防站进行事故现场人员救援和事故扑救;协助总指挥向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负责指挥环保系统对可能的环境污染进行处理,对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洗消、监测工作;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c生技处负责人:以生技处调度中心为中心,负责事故处置时各生产装置的开、停车及装置间协调工作;以生技处设备科牵头,组织金维公司和建安公司进行现场工程抢险抢修工作。
d信息中心负责人:保障事故期间电话、电报、监测网络通讯畅通无阻,负责组建临时电话线路、网络线路等工作。
e社区协调处负责人: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组织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并配合晏家街道办事处进行当地群众的疏散、撤离;负责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和车辆疏导工作,保证现场通道畅通无阻。
f职工医院负责人:负责事故发生后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事故现场派出院前急救医疗队并建立事故现场急救医疗点;对转送入院的伤员院内的后续抢救;决定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需要医疗支援时与上级医疗机构的联系;
g物装公司负责人: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的采购和及时供应;
h维丰公司负责人:负责应急救援人员、伤病员、疏散人员的饮食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j物流公司负责人:负责应急物资的日常贮备,应急期间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提供人员紧急疏散的车辆。
i分检车间负责人:负责指挥环境监测人员对空气、水环境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报告空气质量、水质监测结果。
3.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1)生产调度队
主要由生技处组建,负责指挥事故期间生产工艺的紧急处理。启动应急救援处理程序后,总指挥通过厂生产调度队发布救援命令和指挥其他各专业救援队伍,展开救援工作。根据需要负责与扬子江乙酰公司联系。
队 长:王平树
副队长:黄伟华、陈勇、杨杰成
队 员:当班调度员。值班电话:
扬子江乙酰公司联系电话(控制室)
(2)环保安全队
主要由环安处组建。负责事故期间的环境保护和安全协调,防止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和事故的扩大;协助总指挥协调各专业队的关系,组织检测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环境监测,负责与地方环保局、安监局的联络。
队 长:王森林
副队长:李贤贵、翟丽
队 员:陈勇、唐钊、陈孝维及各装置对口管理人员
值班电话:
(3)环境监测队
主要由分检车间环境监测站组成,各生产装置对口监测人员配合,负责环境质量监测。
队 长:周 兵
副队长:金兵、李兵
队 员:环境监测站人员和装置对口人员
值班电话:
(4)消防气防队
主要由环安处组建。消防气防专业队伍在接警的第一时间赶到事故地点,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堵漏、灭火、防爆等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寻找事故现场内的受困人员,救助其脱离危险区域。环安处负责与长寿区安监局联系。
队 长:王宁
副队长:韩振杰、王茳
队 员:当班消防气防人员
值班电话:
(5)应急疏散队:主要由社区协调处组建。在事故现场设置警戒线和警报设备,对事故现场外围区域进行保卫,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与晏家街道办事处联系;在疏散时进行交通管制,指挥人员安全撤离到应急安置点。
队 长:文其学
副队长:史维加
队 员:保卫处、富维公司全体队员
值班电话:
晏家街道办事处值班电话:
(6)医疗救护队:主要由医院组建。针对川维厂重大危险源状况,贮备医疗应急物资;接到命令后,应迅速向事故现场派出院前急救小组并根据需要建立事故现场急救医疗站,对伤病员做急救处理;对转运到医院的伤病员提供进一步的后续治疗。
队 长:姚智晶
副队长:朱建中、张勇、李剑秋
队 员:职工医院全体医务人员
院总值班电话:
急诊科急救电话:
(7)通讯保障队:主要由信息中心组建。保障应急期间的电话、电信、网络等线路和设备的通畅,根据需要建立临时线路,必要时进行通讯线路管制。
队 长:陈绪
副队长:余旭东、聂晓祥
队 员:网络通讯部、系统集成部全体技术人员
值班电话:
(8)抢险抢修队:由生产技术处组织金维公司、建安公司组成,在厂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救援工作。抢修作业由金维公司或建安公司负责;搭架作业由建安公司负责;吊装作业由金维公司吊装队负责。
队 长:廖东辅
副队长:巫江、谭家恒
队 员:抢修作业:金维公司或建安公司
搭架作业:建安公司
吊装作业:金维公司吊装队
值班电话:
(9)物资供应队:由物装公司和物流公司组成,办公室设在物装公司,主要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运输和调配。
队 长:曹以德
副队长:周德华、江绍洪、李小俐
队 员:物装公司、物流公司相关人员
值班电话:
(二)应急处理措施
1.事故应急响应分级和评估
(1)当在川维厂重大危险源及其附近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时,生技处调度中心值班人员按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判断出相应警情,并经应急救援总指挥(详见3章1节内容)确认后启动应急救援程序。本预案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后果、影响范围制定了三个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具体见下表:应急响应分级(表4)。
注:“本部门可正常利用”是指在该部门权力范围内通常可利用的应急资源(包括人力、物力等),或其它需增援的资源由本部门负责联系可解决。
事故评估应从事故范围内的危险源数量、特性及可能引起的后果,按(潜在)事故危险的性质、规模、后果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定其危险度,企业可利用的救援力量等做全面分析,进行科学评估。事故发生初期,由生技处调度中心做事故评估;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评估、指挥应急行动。
(三)应急响应行动
1.警报与通知
报警程序:事故一经确认,当班值班长必须首先向生技处调度中心报警,调度值班人员再向消防、气防、医疗等报警;报警时不要慌张、言词要清楚并按规定说明具体事故情况(事故地点、性质、有无人员受伤等)。
应急响应电话68974814(24h开通)接到现场报警,或监测网络发出报警信号,生技处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在接警第一时间与现场进行联系确认,并根据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初步判断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及响应级别,同时立即向总指挥汇报。应急救援预案由总指挥启动。当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相应范围内用警报器发出声、光警报。特别是发出疏散警报后,必须在电台、电视上、广播车进行应急广播、紧急公告等,并对警报盲区和特殊需要群体(如听力障碍、语言不通等)等进行其它辅助方式的警报有效告之,尽最大努力不遗漏任何可能被波及的人员。
2.事故报告
环安处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负责向区、市安监局、环保局及石化集团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按事故处置程序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启动应急预案后,立即向以下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110指挥中心(长寿区应急救援中心);
(2)长寿区政府值班室;
(3)长寿区安监局、环保局,重庆市安监局、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4)晏家街道办事处;
(5)中国石化集团安环局安监中心
长寿区安监局联系值班电话:
上班时间,下班时间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3.应急与救援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由总指挥(或授权生技处调度中心)启动警报系统,并根据响应级别通知各相关人员到位。总指挥须立即在生技处调度中心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负责指挥全过程应急救援行动,并协调专业队伍间的相互配合,以及对外界的联络。
(1)进入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按有关规定安全着装,确保自身安全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2)事故现场的装置人员应在专业人员来临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危险区,并按本装置应急预案做好工艺处理,尽力防止事故扩大,然后可在指挥部的指导下安全撤离事故现场。
(3)指挥部有关专业人员应划分出事故现场死亡区、危险区、边缘区,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指挥部负责及时通知。
(4)保卫应急队在事故边缘区外围设置警戒线、警报器并负责保安;清除外围障碍,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伤病员到医疗点。
(5)消防抢险队应着安全防护装备进入事故区,对泄漏部位进行堵漏、火灾部位进行灭火,或对危险部位进行预处理(降温、隔离等);负责救助事故区域被围困人员脱离现场。
(6)抢险人员(消防、工程)不能进入的区域,应通过(建立)监测网络(视频、监测仪器)察看现场状况,处理事故外围阀门、管线进而控制事故的漫延。
(7)若事故现场设备、管线、容器需工程抢修抢险,由生技处设备科负责,建安公司或金维公司人员进行实施;生技处需协助医院建立现场临时医疗点。
(8)人员疏散
事故发生后在一定时间内难以控制,甚至还有加剧、扩大的可能,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应决定:组织人员紧急疏散或转移。
生技处调度中心通知厂区职工疏散,社区协调处通知各生活区职工家属疏散;社区协调处通知晏家街道办事处事故情况,晏家街道办事处通知周边居民疏散。疏散工具(车辆、船只)运载人员,或人员就近徒步疏散到指定安全集结点,疏散路线图见附件1(图5);社区协调处和厂内志愿人员以及地方公安人员维护疏散时队伍的秩序、道路交通的通畅,组织疏散人群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点。
(9)其它应急救援行动详见下表5:应急救援功能表。
(10)由总指挥判断川维厂能否控制事故的继续发展,若不能则及时请求外界支援。
(三)应急处理方案
化工原料、半成品和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强等许多潜在危险因素;化工生产从原料到产品,要经过许多工序和复杂的加工单元,具有工艺过程庞杂和工艺流程长的特点,以及连续生产工作强度大;生产过程是在高温、高压、低温、负压等条件下进行,基本是剧烈地化学反应,极易失控。所以在生产、贮运过程中,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投料比例和顺序等,必须严加控制;如因操作不当至工艺失控、设备腐蚀、老化失修和不可预知的外界影响,会造成化学物料泄漏、人员中毒、着火燃烧、爆炸等人员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的安全环保事故。
本应急预案就川维地区生产、生活区域可能发生的重大危机,确定以下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1.乙炔装置
(1)环境简介
乙炔装置裂解气罐R200最大容量10000m3,贮存的裂解气成分为:乙炔8%左右、甲烷5%、一氧化碳25%、氢气58.2%及少量高级炔等。乙炔、甲烷、氢气属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一氧化碳为有毒气体,能引起急性中毒,造成人员伤亡。裂解气具有易燃、易爆、易扩散、有毒有害等特性。
乙炔装置提浓工段存在的主要危险物质有:裂解气(主要成分氢气、一氧化碳、乙炔)、乙炔、乙炔尾气(主要成分氢气、一氧化碳、甲烷)、高级炔、NMP,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
(2)发生事故及处理
如果发生泄漏(可能引起人员中毒或较大范围内产生爆炸气体时)、燃烧、爆炸,值班长应立即指挥工艺人员做好各系统的停车工作,迅速关闭一切可能造成物料外泄并引起环境污染事故的阀门,并迅速切断或杜绝区域内一切火源。拨打应急救援电话68974814,向上级相关部门报警:生技处、环安处(环保、气防、消防)、医院。在救援人员来临之前设立警戒区、警戒线和警示灯,值班长视现场情况尽可能展开自救行动;外出应急处理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佩戴正压式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必要时,值班长可下令撤离至安全区域待命。
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接警后的第一时间内立即出发至事故现场,接受现场总指挥的命令,执行各自的抢险救援任务。
a 环境污染:如果提浓工段发生燃烧爆炸造成设备损坏,引起NMP外泄甚至燃烧,泄漏出的NMP会对环境造成危害。现场人员应立即隔离泄漏部位,尽可能堵漏或回收物料,用消防水适当冲洗设备上的NMP防止发生燃烧,并切换10#管与11#管阀门,使含NMP的污水流入11#管,防止进入10#管,同时通知污水处理场进行拦截和处理。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进行操作。如果同时发生裂解气、乙炔、乙炔尾气、高级炔等气体泄漏,应对泄漏点进行紧急处理或者紧急停车,事故状态时需要排放的大量裂解气、乙炔等气体,全部排往火炬管线焚烧。
b如只发生气体、液体泄漏,消防队应在工艺人员的配合下,用消防水或其它方法冲淡或稀释泄漏的气体、液体,避免其燃烧或浓度过高导致人员中毒;采取措施隔离其它容器,避免被腐蚀和受其影响。抢险抢修队、医疗急救队等专业队伍,随时待命配合消防队工作。
c如泄漏物体已发生燃烧,消防队一面全力扑火,一面在工艺人员配合下隔离着火区,防止火情扩大,或使其它相邻设备降温、隔离。如发生爆炸,消防队应扑灭着火区,避免发生连锁反应,减少损失。
d环境监测站及时对环境空气质量、污水处理场1#和3#排污口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进行分析,并将结果报告给指挥领导小组。
2.甲醇
甲醇属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具有易燃、易爆、易扩散等特性;遇高热时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危险。甲醇的毒性很强,属III级危害(中度危害)毒物,接触限值:50mg/m3。川维厂生产和贮存的甲醇物质分别为含量99.99%的精甲醇和含量约80%的粗甲醇。
甲醇生产、贮存危险区域一览表
(1)事故发生
若发生泄漏、燃烧、爆炸事故时,以上危险区应立即停止所
有进出料装卸作业并切断进出料管线及总阀,杜绝区域内一切火源。立即安排人员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警,清楚说明当时现场情况。设立警戒区、警戒线和警示灯,值班长视现场情况尽可能展开自救行动;外出应急处理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佩戴正压式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必要时,值班长可下令撤离至安全区域待命。
液体库工艺人员须检查确认防护堤排污阀应处于关闭位置,以便将燃烧的物料控制在防护堤内,防止燃烧、爆炸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立即起动罐区消防降温系统和消防泡沫系统对贮罐分别进行冷却降温和灭火。
甲醇各生产装置转化控制室人员按紧急停车按钮,关闭相应管线、阀门,停止事故区域内各机泵用电。
(2)事故处理
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接警后的第一时间内立即出发至事故现场,接受现场总指挥的命令,执行各自的抢险救援任务。
消防队或抢险抢修队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进行堵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然后收集转移至安全地带;甲醇罐区甲醇泄漏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关闭事故围堰海底阀;将泄漏甲醇罐中甲醇送出装置或返至其它未泄漏甲醇罐贮存,尽量减少甲醇泄漏量;泄漏至罐区围堰中的甲醇,立即用防爆泵回收;经回收后的残余甲醇和消防冲洗水排入污水管线,通知污水装置拦截和处理。隔离四周容器、或做降温处理。
消防队、气防队在事故区域寻找中毒人员、受伤人员、受困人员,协助其脱离危险区;医疗队在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处理,必要时可送入医院进行治疗。
环境监测站及时对环境空气和污水处理场1#和3#排污口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进行分析,并将结果报告给指挥领导小组。
3、乳液区域
(1)甲醛属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等特性,接触限值:3mg/m3。
若发生泄漏、燃烧、爆炸险情,现场工艺人员应立即关闭甲醛贮槽,做紧急停车处理;杜绝事故区域内一切火源,设立警戒区、警戒线和警示灯;立即安排人员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警,清楚说明当时现场情况。值班长视现场情况尽可能展开自救行动,处理作业人员必须穿戴耐酸耐腐蚀长靴、防护服、化学防护眼镜、手套,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可安排人员启动喷水雾装置,以减少甲醛挥发,防止污染大气,同时将喷水雾装置产生的废水收集排放污水管线,并通知污水处理场拦截和处理。
(2)乙烯、乙醇
①乙烯:属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具有易燃、易爆、易扩散等特性,接触高浓度乙烯会产生麻醉作用,长时间接触会失去知觉并因而导致死亡,液态C2H4接触皮肤可造成冻伤。必须进入高乙烯浓度的设备或环境工作时,一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如戴防毒面具,安装防爆灯等。
②乙醇:属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具有易燃、易爆、易扩散等特性,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危险。
事故波及范围500m。
乙烯若发生泄漏、燃烧、爆炸险情,现场工艺人员应立即做紧急停车处理,泄漏气体去本装置事故火炬焚烧。杜绝事故区域内一切火源,设立警戒区、警戒线和警示灯;立即安排人员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警,清楚说明当时现场情况。值班长视现场情况尽可能展开自救行动,处理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化学防护眼镜、手套,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防止污染大气。
乙醇发生泄漏、燃烧、爆炸险情,现场工艺人员应立即做紧急停车处理,工艺处理与甲醇处理相同,事故产生的废水收集后排放到13#污水管线,并通知污水处理场拦截和处理。
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在接警后的第一时间内立即出发至事故现场,接受现场总指挥的命令,执行各自的抢险救援任务。
消防队或抢险抢修队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进行堵漏,甲醛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苏打灰混合,然后收集转移至安全地带;或者用大量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液大部分必须回收储存,极少数部分可用大量清水稀释放入废水系统,通知污水装置处理。消防队投入灭火战斗,或隔离四周容器、或做降温处理。
消防队、气防队在事故区域寻找中毒人员、受伤人员、受困人员,协助其脱离危险区;医疗队在现场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处理,必要时可送入医院进行治疗。
监测人员及时监测环境大气和污水处理场1#和3#排污口中的特征污染物含量,及时报告结果。
4.聚乙烯醇、乙酸甲酯
乙酸甲酯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能发生反应。遇明火能引起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危险。对眼有刺激作用。接触本品蒸汽引起眼灼热感、流泪、进行性呼吸困难、心悸、忧郁、头晕等。可引起视神经萎缩。接触限值:100mg/m3。
环保应急处理方式与甲醇相同。
5.硫酸
硫酸熔点:10.5℃、℃、沸点:330℃、相对密度1.83,与水混容,具有强腐蚀性,易与易燃物和有机物接触发生剧烈反应引起燃烧,本厂作为VAC装置、乙炔净化、维纶纺丝醛化原料。
若发生泄漏,现场工艺人员应立即关闭硫酸贮槽,做紧急停车处理,设立警戒区、警戒线和警示灯;立即安排人员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警,清楚说明当时现场情况。值班长视现场情况尽可能展开自救行动,处理作业人员必须穿戴耐酸耐腐蚀长靴、防护服、化学防护眼镜、手套,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泄漏的硫酸立即在专用中和池内进行酸碱中和,废水排放到污水管线进入污水处理场酸碱中和站拦截和处理。
五、应急预案的演练
(一)对公众的宣传、演习
应急救援办公室在川维厂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每位职工、职工家属、厂区周边居民进行环境保护常识、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宣传,针对我厂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常识和基本救护知识进行广而告之;学习急救和自救的医疗常识,关键岗位、危险岗位人员要定期接受急救和自救的医疗救护训练;与晏家街道办事处配合,进行危险识别、环境因素评价、警报识别、人员疏散的演习,特别是警报盲区内人员的通报、疏散安排。
(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培训、演练计划
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编制各专业队伍的培训、演练计划,以及每半年综合演习的计划编制、具体实施和评估工作。
附件:1.组织机构一览表;
2.企业地理环境图和平面图;
3.主要化危品储存地理位置和平面图;
4.主要污染化学危险品对环境的危害性及消除、降解处理方法一览表;
5.应急疏散方向图;
6.应急救援体系结构图;
7.厂内应急救援人员联系电话;
附件1 组织机构一览表
附件2 川维地理环境图
附件3 主要化危品储存地理位置图
附件4 主要污染化学危险品对环境的危害性及消除、降解处理方法一览表
序号 |
化学品名称 |
物化特性 |
污染及危险特性 |
环保处理方法 |
1 |
乙炔 C2H2 |
沸点:-83.8℃、闪点:<-50℃、自燃点305℃,爆炸极限(V%):2.1-80、相对密度0.91(气体)、最小点火能量为0.02毫焦。 |
易燃烧爆炸,具有麻醉作用,能引起急性中毒 |
焚烧 |
2 |
甲烷 CH4 |
沸点:-161.5℃、闪点:-188℃、自燃点537℃,爆炸极限(V%):4.9-15 |
易燃烧爆炸,能引起急性中毒 |
焚烧 |
3 |
N-甲基吡咯烷酮 (NMP)C6H9ON |
沸点:204℃、闪点:95℃、自燃点346℃,爆炸极限(V%):1.86-76.5 |
易燃烧、有毒物,泄漏易污染环境 |
生化降解 |
4 |
甲醇 CH3OH |
沸点:64.8℃、闪点:11℃、自燃点385℃,爆炸极限(V%):6-36.5 |
易燃烧爆炸。属III级危害毒物 |
生化降解 |
5 |
甲醛 HCHO2 |
沸点:-19.4℃、闪点:50℃、自燃点430℃,爆炸极限(V%):7-73 |
易燃烧爆炸。 有毒物质 |
生化降解 |
6 |
乙烯C2H4 |
相对密度:0.975(空气1),自燃点:450℃,空气中爆炸极限:3.05~28.6%,氧气中爆炸极限:2.9~79.9%,产生最大爆炸压力浓度:8.0%,最易引燃浓度:6.5%,闪点<-66.9℃。 |
易燃烧爆炸。 具有较强麻醉作用 |
焚烧 |
7 |
乙酸甲脂 CH3COOCH3 |
沸点:57.8℃、闪点:-10℃、自燃点454℃,爆炸极限(V%):3.1-16 |
易燃烧爆炸。对眼有刺激作用 |
生化降解 |
8 |
乙醇 CH3CH2OH |
相对密度0.79(液体) 1.59(气体)、自燃点422℃、闪点12.78℃、爆炸极限:3.3-19%。 |
易燃烧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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