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厂发生工伤事件时的应急措施与要求。
本预案适用于本厂区域内突发工伤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术语和定义
工伤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4 工作职责与原则
4.1 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一、二级编制,安保法规负责编辑一级企业工伤事故应急预案,在全厂范围内实施。各部门根据企业工伤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负责编辑二级部门工伤事故应急预案,在本部门范围内实施。
4.2 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快速高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应对、资源共享”的原则。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组织机构
5.1.1 成立工伤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5.1.1.1 工伤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及成员组成。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成员分别由厂长、副厂长及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担任。如遇特殊情况厂长指定厂级领导担任总指挥长。工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厂部办公室。
5.1.1.2 工伤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三个小组:医疗救护小组、应急保障小组、监督管理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救护小组主要负责工伤事故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工作。主要由后勤服务部医务室、厂部办公室及事发部门等组成。
——应急保障小组主要负责工伤事故的现场保护、医疗设备、器具药物的保障、交通工具的保障工作。主要由后勤服务部(医务室)、安保法规部、企业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安达利运输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
——监督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工伤事故的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主要由政治工作部、纪委、工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组成。
5.1.1.3 工伤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工伤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厂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工伤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现场的指挥和协调;
——现场事故评估;
——控制紧急情况;
——保证现场人员和公众应急行动的执行;
——当工伤发生时,统一部署应急救援行动,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
——当出现险情时,及时疏散人员和转移物资,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和伤亡人员的优抚工作;
——做好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联系工作;
——适时发布事故情况通报;
——定期组织开展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5.1.1.4 医疗救护小组各成员职责:
——后勤服务部医务室主要负责伤亡人员的应急救护;
——厂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指挥部各成员的联络及对外医疗的联络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现场通讯、伤者医疗的交通工具保障。
5.1.1.5 应急保障组各成员职责:
——安保法规部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区域的警戒、和秩序的维护;
——生产管理部 负责事故现场生产秩序的维护;负责恢复生产的组织工作;
——物资管理部 负责事故现场原辅材料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各类救援物资的紧急供应工作;
——安达利运输公司 负责事故医疗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后勤服务部(医务室)负责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的现场处理与救护工作;负责受伤人员送往医院的紧急救护工作;负责事故处理后勤保障工作;
——财务管理部 负责工伤事故处理应急资金的调用;
——企业管理部负责落实较大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及救援装备的费用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各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抢救单位的紧急督导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5.1.1.6 监督管理组各成员职责:
——政治工作部主要负责信息的发布、报道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工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受灾人员的善后及优抚工作;
——纪委主要负责定期检查、监督、落实应急物资资源到位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和工伤医疗保险工作。
5.2 应急处置
5.2.1 信息报告
5.2.1.1 发生工伤事故时,事发单位的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立即报告应急救援办公室(值班电话:6222888-8504或8222或8789 ),或安保法规部(电话:6222888-8255或119或110或8111)。
5.2.1.2 应急指挥部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公司及市政府、公安机关、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
5.2.1.3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救援情况等。
5.2.2 工伤应急措施
5.2.2.1 当工伤事故发生时,现场最高领导者马上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总指挥长、并启动应急预案,各指挥部长及成员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尽最大努力控制事故,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5.2.2.2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2.2.3 一旦发现有人受伤后,立即电话通知救护办公室,由厂部办公室安排车辆进行救护,救护小组马上分派人员迅速呼叫医务人员前来现场。
5.2.2.4 如果为大面积受灾,受伤人员较多,应立即组织救护小组成员奔赴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简单救护,对伤员进行必要的处理。
5.2.2.5 迅速排除致命和致伤因素:如搬开压在身上的重物,如果是触电意外,应立即切断电源;清除伤病员口鼻内的泥砂、呕吐物、血块或其他异物,保持呼吸道通畅等。
5.2.2.6 检查伤员的生命体征:检查伤病员呼吸、心跳、脉搏情况。如有呼吸心跳停止,应就地立刻进行心脏按摩和人工呼吸。
5.2.2.7 止血:有创伤出血者,应迅速包扎止血,材料就地取材,可用加压包扎、上止血带或指压止血等,同时尽快送往医院。
5.2.2.8 观察受伤人员摔伤及骨折部位,看其是否昏迷。
5.2.2.9 注意摔伤及骨折部位的保护,避免不正确的抬运,使骨折错位而造成二次伤害。
5.2.2.10 车辆一到立即就近送往医院。
5.2.3 应急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5.2.4 善后处置
5.2.4.1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5.2.4.2 对较大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生产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5.2.5 应急保障
5.2.5.1 现场保护
5.2.5.1.1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安保法规部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5.2.5.1.2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并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2.5.2 物资保障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
5.2.5.3 医疗卫生保障
医务室应及时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力量不足时可向其它医院请求援助。工伤救护需准备适量的止血、包扎绑带等应急材料。
5.2.5.4 交通运输保障
5.2.5.4.1 厂部办公室的小车班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5.2.5.4.2 安达利运输公司应确保抢救医疗物资和受伤人员能及时、安全送达。
5.2.5.4.3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2.6 监督管理
5.2.6.1 预案演练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
5.2.6.2 责任与奖惩
5.2.6.2.1 对工伤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5.2.6.2.2 对工伤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惩。
5.2.6.2.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其它事项
5.3.1 设立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配备必需的医疗装备,专项经费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装备由物业公司专人管理。
5.3.2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及各专业人员名单造册存档,并保证通讯联系。
5.3.3 各单位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预防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5.3.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工伤事故的应急救援与抢险救灾工作。
5.3.5 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分为一、二级编制,安保法规负责编辑一级企业工伤事故应急预案,各部门根据企业工伤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编辑二级部门工伤事故应急预案。
5.3.6 各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部门区域内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3.7 各部门制订的工伤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熟练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3.8 本《预案》是针对我厂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5.3.9 各部门应当在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本部门工伤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并报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设安保法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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