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瓦斯是煤形成过程中伴生的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性,瓦斯灾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一大安全隐患。瓦斯爆炸事故主要与以下五种因素相关:
(1)瓦斯固有危险源,如瓦斯涌出量。
(2)存在弓f燃瓦斯的点火源(瓦斯最低点火温度650—75℃)或火花(瓦斯最低点火能0.28mJ)。
(3)环境中氧气的浓度大于12%。
(4)瓦斯浓度处于爆炸极限范围5%一16%。
(5)管理缺陷。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救援人员应按照“紧急救灾、妥善避难、安全撤退、救人优先”的原则抢险救灾。
(1)以抢救遇难人员为主,必须做到有巷必人,本着“先活者后亡者、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原则救险。
(2)在进人灾区侦察时要带有干粉灭火器,发现火源及时扑灭。确认灾区没有火源不再引起爆炸时,即可对灾区进行通风。应尽快恢复原有的通风系统,加大风量,排除爆炸后产生的烟雾和有毒有害气体。迅速排除这些气体,既有利于抢救遇难人员,减轻遇难人员的中毒程度,又可以消除对井下其他人员的威胁。
(3)消除巷道堵塞物,以便于救人。
(4)寻找火源,扑灭爆炸引起的火灾。
(5)做好灾区侦察、寻找爆炸点、灾区封闭等工作。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为了有秩序地迅速抢救遇险人员,处理事故,尽快恢复生产,在灾害一旦发生时,应成立矿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小组组成人员及名单如下:
组长:矿长、企业法人代表:黄自兰
副组长:技术负责人:曾祥文
安全矿长:陈德猛
成员:生产矿长:郭选国
机电矿长:冯国平
各分区安全员、电工、轨道工、办公室人员等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应参照综合预案的指挥机构设置,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其组成人员职责如下:
(1)矿长: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技术负责人、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和矿山救护小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指计划。
(2)矿技术负责人:是矿长处理灾害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
的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3)安全矿长: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负责组织为处理事故所必须的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救灾所必须的设备材料,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签发抢救事故的入井特别通行证。
(4)机电矿长: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作状况,并保证其正常运转。掌握矿井的停送电工作,及时抢修或安装
机电设备,完成其他有关任务。
(5)安全员:负责查对留在本区域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带到安全地点或地面。将现场所见到的事故性质、危害程度等如实向应急领导小组反映,并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6)井口值班员:负责事故抢救和处理过程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持矿区的正常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井,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
(7)办公室主任:负责对遇难人员及其家属的妥善安置,并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及其他生活事宜。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现代化水平,防治瓦斯爆炸事故。防止瓦斯积聚和引爆可采取以下安全技术与管理措施:
一、矿井瓦斯管理:瓦斯事故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危害。因此,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学习矿井瓦斯知识,认识其性质和特点,掌握瓦斯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减少并清除瓦斯对煤矿生产的威胁,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也是煤矿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应尽的职责:
(一)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和人员配备:
建始柳林煤矿属于低瓦斯矿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规定,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每班至少检查2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检查及其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请假报告制度,并认真
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二)矿用电器设备的选用要求:
在矿井总进风巷、井底车场及主要进风巷安装的高低压电机和电器设备,照明灯具、通讯、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可选用矿用一般型。
在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安装的高低压电机和电器设备、通讯、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必须选用矿用防爆型。
(三)矿用安全炸药选用要求与爆破管理:
根据《规程》规定,低瓦斯矿井允许选用普通的瞬发雷管或毫秒延发电雷管(延发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应选用一级煤矿许用炸药,主要包括2号煤矿炸药,2号煤矿抗水炸药和一级煤矿乳化炸药。
爆破时,必须严格执行炮眼布置、装药量、炮泥装填等有关规定。(四)通风要求: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采用《规程》允许的串联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矿井供风量,应不小于冲淡各种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至《规程》允许浓度以下(一氧化碳0.0024%,氧化氮0.00025%,二氧化硫0.0005%,硫化氢0.00066%,氨0.004%),并排出井外;每人每分钟的供风量不少于4m。;能有效地排出炮烟和矿尘;满足《规程》最低、最高风速要求的需要,且满足矿井总回风巷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0、75%的要求。
(五)石厂井妥全监测监控:
矿井根据技改初步设计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其设备选型、各类传感器的选型与配置,安装地点及装备量,均应符合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要求。
二、矿井瓦斯的分源治理:
(一)采空区的瓦斯管理:首先选用少留煤柱,回采率高的采煤方法。在回采工作没有结束时,必须加强通风冲淡上部采空区的瓦斯;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予以永久密闭,严防采空区瓦斯涌向巷道。
(二)掘进工作面的瓦斯管理:首先应合理安排开拓布置和采掘比例,根据我矿历年来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不大的特点,采取加强通风的方法解决瓦斯问题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可采取加强通风方法解决。
(三)回采工作面的瓦斯管理:首先采用采煤工作面受压小,煤炭破碎率低,运煤快的采煤方法。并且合理布置相邻采煤的工作面的落煤,放顶时间,以免瓦斯集中涌出。同时,根据煤层的赋存条件,改变巷道布置方法,采用合适的通风系统。
三、矿井瓦斯的综合管理: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矿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通风瓦斯管理机构,配齐防治瓦斯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健全各级干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各级干部对防治瓦斯事故都负有责任;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止瓦斯事故负全面责任。
矿长要对本单位的通风瓦斯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并按规定配备通风瓦斯专业人员;要保证通风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的落实;要定期检查各部门的通风瓦斯工作进展情况,
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
矿技术负责人要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主要把好设计关、生产布局关、措施审查关。
矿相关职能副职对分管业务中有关通风瓦斯工作负责。安全员是所管辖范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负责教育并带领全体职工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尤其是防止瓦斯爆炸和瓦斯燃烧的措施,及时清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加强矿井瓦斯监测、建立健全瓦斯日常管理制度:瓦斯检查要实行专职瓦检员和安全员、班长、放炮员检查相结合的专检和群检结合的制度,做到采掘工作面无瓦斯超限作业,局部地点无瓦斯积聚。
瓦检员要认真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检查地点的瓦斯记录牌和瓦斯检查员手册做到“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不得虚报假报瓦斯数据。
(三)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改善矿井通风系统:加强巷道维修,降低矿井通风阻力,保证矿井足够的通风能力;采掘工作面要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严禁不合理的串联、角联、扩散、采空区通风。
合理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保证通风设施施工质量标准,严格
设施管理,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
加强掘进巷道通风管理,严格防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并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专人管理制度。
(四)加强井下火源管理,消除瓦斯引爆条件:井下要遵循禁止一切非生产性火源,严格控制和管理生产性火源是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则。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下井;井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取暖;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接工作。若必须在以上地点进行焊接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和审批手续,并遵守《规程》规定;矿灯应保持完好,严禁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加强放炮管理工作,选取符合《规程》规定的相应雷管和炸药,在打眼、炸药充填、放炮和瓦斯检查各工序中,必须严格执行放炮作业规程和《规程》中有关规定,严禁放明炮和用明火、明电放炮。
井下机械和电气设备以及供电线路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线;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和各项技术要求;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和更换。
四、矿井瓦斯的特殊管理:
矿井瓦斯的特殊管理主要是局部地点瓦斯积聚的管理。当局部地点瓦斯浓度达到2%,且体积超过0.5m2。时,则称为局部瓦斯积聚。
处理局部瓦斯积聚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在瓦斯积聚的地点加大风量或提高风速,将其冲淡排出;将局部积聚瓦斯的地点封闭隔绝。
(一)盲巷管理:井下凡是没有利用局部通风设备或其他手段进行通风,其长度超过6米的独头巷道,都称为盲巷。盲巷必须从巷道设计、计划安排、施工程序上做到合理、准确,杜绝出现盲巷。一旦出现盲巷,必须按《规程》规定立即设置栅栏及时封闭。封闭盲巷时不得把带电设备、电缆封闭在盲巷内。临时停风地点要停止工作,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在回风处断开风筒,打好栅栏,揭示警标。
(二)盲巷瓦斯积聚的排放:当掘进巷道因停电或其他原因长期停风时,都会造成瓦斯积聚,若遇火源就会造成瓦斯爆炸事故,严重威胁矿井安全。
1、关于停电停风的规定:严格掘进通风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电停风。
2、瓦斯排放的分级管理: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其排放分级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由安全员、瓦检员、班长负责就地排放。
(2)浓度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商议,形成排放方案,由矿技术人员签字批准后实施,并报县煤炭局备案。
(3)掘进巷道的贯彻管理:煤层中掘进巷道与其他巷道贯通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及有关规定,预防冒顶,瓦斯、煤尘和放炮事故的发生。
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措施,且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亲自审查,并指定专人负责贯彻监督实施,直至施工完工。
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头掘进,并且必须保证停掘工作面的正常通风。
五、矿井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与管理和瓦斯检查员的要求:
(1)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与管理。瓦斯检测仪器在测定前必须做好药品性能检查,气路系统检查,光路系统检查,并进行仪器校正。在测定中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地点、次数、位置进行测定。并在测定后对仪器进行擦拭和调整。
(2)瓦斯检查员的工种要求:瓦斯检查员应选择具有初中以上
文化程度、责任心强,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培训,了解矿井采掘现状、掌握矿井通风瓦斯基础知识的同志担任,并经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上岗。
瓦斯检查员要求掌握矿井通风与安全的基础理论知识,井下通风设施和设备的种类、规格,适用条件和质量要求,能看懂通风系统图。应熟悉矿井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性质,对人体的危害以及允许最大含量。应熟悉井下局部扇风机的安装、使用及停送风、停送电的有关规定。。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掌握检测仪器仪表的构造原理,校正、维修、保养和使用方法。应熟悉矿井灾害救援应急预案。
4.2预警行动
煤矿瓦斯爆炸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是甲烷,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有:‘
(1)甲烷积聚超限且浓度达到5%一16%。
(2)空气中氧气含量大于12%。
(3)引燃引爆热源必须大于甲烷最小点燃温度650—750℃
在一般的矿井条件下,氧浓度是满足的,只要积聚的瓦斯达到爆炸浓度范围,同时具有引燃热源,就有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的可能。因此,矿井须加强对瓦斯积聚程度的监测,一旦发现超标,就要发布事故预警,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
5、信息报告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应立即通知矿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得到组长批准后,迅速通知应急小组其他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组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建始县安监局,建始县煤炭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以上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性质;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援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应急处置
6.1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二级,即I级响应、II级响应,具体分级如下:
(3)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
已经或可能导致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为II级响应。
(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事故造成3人以上被困,已经或可
能导致3人以上死亡,为I级响应。
6.2响应程序
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矿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撤出灾区人员和停止向灾区供电,并按应急综合预案规定的顺序通知矿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组成人员),并按规定程序向县安监局、煤炭局报告。
6.3处置措施
一、撤退灾区人员:
1、事故发生后,灾区人员要立即采取自救与互救措。位于灾区的人员首先应尽快撤离灾区。波及区的人员在接到通知后也要及时撤离。
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在指挥救灾时,首先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并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3、采煤工作面发生事故,受灾人员要以事故去为中心,分别由上、下平巷撤退,迅速进入安全的进风巷道。
4、避灾时,遇险人员要在班长的带领下,按救灾人员指引避灾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在避灾过程中,要守纪律,听指挥。撤退时,应两人以上编组同行,要互相帮助,不准单独乱跑。撤退中要注意风流方向,要尽快取捷径进入新鲜风流中。
二、避灾措施: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无法撤离时,应考虑下述方法避灾:
1、迅速转入独头巷道(最好是岩石巷道),关闭局部扇风机,切断风筒,用木板,风筒等材料堵住入口,防止有害气体入侵。
2、暂时躲避到安全地点不能安全撤离的人员要沉着、冷静、尽
量减少动作,并在躲避地点巷道悬挂矿灯或工具,定时敲打管子,铁轨等,发出呼救信号,等待救援。
3、避灾地点若有压风机管路,可设法打开管路,以便向避灾人员输送新鲜空气。
4、当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无其他躲避地点或来不及撤退时,避灾人要注意爆炸冲击波的方向,要迅速背着冲击波的来向,脸朝下扑到在地(有水沟最好扑到在水沟里),用湿毛巾堵住嘴和鼻,以隔绝火焰或防止高浓度有害气体的伤害。待爆炸波过去后,要迅速迎着风流方向撤退到安全地点。
三、停电措施:
1、发生灾害时,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令,矿变电所立即停止向事故区送电。
2、事故区工人应立即切断通往各工作面的电源。
3、恢复送电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确认送电地区瓦斯浓度不超限时,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后,按照先送风,后送电的原则,下令向指定地点逐级送电。
四、防止事故扩大措施:
1、为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蔓延和扩大,除恢复通风系统,切断事故区电源外,还要有计划地排放发生事故时集聚的有毒、有害气体。
2、抢救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遇难人员时,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下,由矿山救护队为主进行抢救。
3、要采取措施防止二次火源或煤尘与瓦斯8-次爆炸。
4、在证实确实没有发生再次爆炸的危险时,应迅速修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没,使爆炸区域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必须派专人在灾区回风侧检查瓦斯浓度,若有爆炸危险,应立即撤出在灾区内进行救灾的人员。
7应急保障,
7.1应急物资保障
矿井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在井下材料库储备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沙箱以及建筑材料等救灾物资。在井上材料库储备局扇、风筒、水泵、水管等救灾设备等。
7.2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矿井应成立辅助矿山救护队,其人数及装备配置要符合县安监局的规定,并在建始县矿山救护队的指导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佩戴呼吸器的训练,确保在应急状态下队伍能够拉得出、打得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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