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提高集团公司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使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玉溪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地震应急预案》和《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单位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迅速处置好辖区内地震灾害事件。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集团公司是处置本单位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县分公司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是处置本单位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各县分公司地震应急的需求,集团公司对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地震应急应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政府,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
第五条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总指挥: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各分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助理、安全保卫处处长
指挥中心成员:党委工作部、行政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劳动工资处、技术机务处、退休办、安全保卫处、货运分公司、客运分公司、高快分公司、客运中心站、通海分公司、华宁分公司、江川分公司、澄江分公司、易门分公司、峨山分公司、新平分公司、元江分公司、货运配载站、汽车工贸分公司、教育培训中心、配件分公司、小车修理厂、物业分公司、通海修理厂、职工医院的主要领导。
一、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集团公司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紧急援救。请求、协调政府参加抢险救灾。
4、及时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集团公司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的指示。
5、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
二、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会室及主要职责
集团公司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处,主任由安全保卫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为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办公室电话:2053365(白天)2053379(夜间),传真:2059161。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集团公司指挥部报告;
2、贯彻集团公司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与地震现场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3、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4、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5、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6、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7、协调现场有关方面的工作。
8、做好条件保障和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9、部署和组织指挥各应急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10、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
11、负责处理集团公司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预警预防行动
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到市政府发布的地震短期或临震预报后,集团公司进入地震应急期。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在没有地震短期或临震预报情况下,突然发生破坏性地震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地震,集团公司按《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应急。
第七条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预警分为三级。
一级预警: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二级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三级预警: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按《地震预报条例》(国务院255号令)规定,地震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社会公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第八条分级和响应
1、按照玉溪市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轻度地震:指发生5.0级以下地震。
2、地震应急响应和启动条件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以上的,集团公司启动应急响应。
如果地震灾害事件,超出集团公司自身的响应能力时,立即请求市政府实施响应。
第九条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应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制度,收集地震灾情,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和市指挥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后30分钟内(夜间延长至1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灾情报集团公司指挥部办公室(安全保卫处),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
第十条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集团公司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和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采取防御措施,消除灾害后果,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协调抢修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了解灾情和救援行动进展;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第十一条抢救和抢险
集团公司保卫、安全、卫生人员和所有职工应服从调派,主动配合、协助政府、解放军、武警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展开:
1、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2、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
3、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4、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无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和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第十二条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要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群众的安全防护
工会、物业分公司应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集团公司指挥部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次生灾害防御
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第十五条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第十六条应急结束
地震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的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十七条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十八条社会救助
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十九条调查和总结
集团公司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集团公司。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各自的地震应急工作总结并上报。
第二十条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附后。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保障
凡属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应服从调派,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第二十二条电力保障
物业管理分公司应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电力供应。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保障
集团公司卫生部门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治安保障
安全保卫处、物业管理分公司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物资、经费保障
集团公司工会应协助政府,发放救济物品、应急救济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六条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绿地、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七条接受外援
接受政府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紧急救助。
第二十八条宣传
各单位、部门应配合政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名词术语
1、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集团公司批准。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第三十一条本预案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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