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规范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全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二级单位预案服从集团公司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2)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向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大小,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抢救被困人员、重危区和轻危区人民群众生命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以快制快,果断处置。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灾难的发生具有快速扩散、爆炸、燃烧的特点,处置行动应当做到接警速度快、到达现场快、准备工作快、疏散人员快,正确采取措施,迅速果断处置。
第四条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特大泄漏、爆炸、火灾事故。
第五条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启动本预案:
(1)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灾难。
(2)超出事发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启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第六条指挥机构及职责
集团公司安委会是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指挥长由集团公司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担任,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各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担任副指挥长,公司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
工作职责: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组织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必要时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指挥机构下设抢险救援、应急疏散、交通治安、医疗救护、通信信息、技术、物资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组。
第七条办事机构及职责
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全保卫处)是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立的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保卫处处长)兼任,办公室电话2053365(白天)、2053379(夜间),传真2059161。
工作职责:承担集团公司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担编制和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各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第八条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安全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及与事故发生单位、机务处等单位(部门)堵漏、灭火、洗消工作。
(2)技术机务处: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事故现场救援的技术指导与协调及与事故发生单位、安全保卫处等单位(部门)堵漏、灭火、洗消工作。
(3)职工医院及集团公司指定有资格的市级医院: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财务处:负责应由集团公司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5)工会: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6)劳动工资处: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7)行政办公室:负责有关报告、报送、传达等信息传递工作和车辆、物资、人员等调派、协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工作组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集团公司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集团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
第十条抢险救援工作组
抢险工作组由安全保卫处、物业分公司、机务处、医院、出险单位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牵头部门为事故现场救援组织协调的单位,具体职责是:
(1)迅速调动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抢险救援。(2)根据事故特点,调集抢险队伍、设备进行灭火和控制火情;或者对泄漏危险化学品进行堵漏,切断泄漏源,或对泄漏液体进行转输(导入安全设备中运出事故现场和导致中和溶液中进行无公害处理),防止泄漏物向重要目标或危险源扩散。(3)在危险区和安全区的交界处设立警戒线。(4)负责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确保事故现场不留残液。
第十一条应急疏散工作组
应急疏散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党委工作部、工会、物业分公司等组成,牵头单位为物业分公司。具体职责是:
(1)确定疏散地点、疏散线路。根据指挥部下达的疏散命令,组织危险区域内的群众向疏散地集中;(2)为疏散群众进行防护指导、转移重要物资;(3)做好疏散群众的稳定工作;(4)做好疏散地治安工作,保护疏散群众的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通信信息工作组
通信信息工作组由行政办公室、安全保卫处组成,牵头单位为行政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1)保障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3)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工作组通报情况;(4)传达上级领导的批示、指示,适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交通治安工作组
交通治安工作组由安全保卫处、物业分公司及需要参加的相关单位等组成,牵头单位为安全保卫处。具体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救援车辆的畅通无阻;(2)负责事故观场的警戒;(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4)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5)配合应急疏散工作组做好群众的疏散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救护工作组
医疗救护工作组由职工医院、公司指定的市级医院组成。牵头单位为职工医院。具体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医疗救治;(2)对遇难者进行死亡鉴定;(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观场进行处置;(4)向指挥部提供伤亡、中毒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技术工作组
技术工作组由技术机务处、事发单位等组成,牵头单位为技术机务处。具体职责是:
(1)分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2)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3)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4)负责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解决力案的研究;(5)对观场抢救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第十六条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由行政办公室、财务处组成,牵头单位为行政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3)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第十七条善后处理工作组
善后处理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办公室、劳动工资处、工会、安全保卫处组成,牵头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具体职责是:
(1)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5)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十八条预防监控
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日常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制度和监控办法;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重特大事故风险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及时向集团公司通报。
第十九条信息报告
1、报告主体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报告的责任主体。
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集团公司安委会领导作出的处置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2、报告内容
当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立即将情况上报安委会办公室、集团公司。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性质、类型、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和现场伤亡情况;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及对周边的影响;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救援情况。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报告时限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事故报告责任主体应当在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预案的意见,报集团公司审定后,由集团公司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预警行动
各单位、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应急响应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集团公司接报后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响应行动。同时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分别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详细情况,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指挥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各单位、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工作组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集团公司领导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集团公司领导、进入事故现场的各工作组牵头单位领导和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组成,并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指挥长。
(1)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2)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3)组织受安全威胁人员紧急疏散;(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5)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6)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7)根据事故危害情况向上级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8)组织救援队伍撤离;(9)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10)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的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进入事故现场的应急工作组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全力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安委会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配合事故发生单位继续做好以下工作:(1)事故受伤、中毒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医疗救护工作组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继续做好对受伤、中毒人员的医治康复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类别,由牵头部门会同事故调查组成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保障措施
1、各相关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救援装备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购置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3、救援队伍保障。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以使应急救援有人员保障。
4、技术保障
机务处要建立应急处置的相关资料,使应急救援工作有充分技术保障。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预案管理与更新
集团公司应每两年(或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1次评审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本预案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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